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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唐清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股份”)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2023年度工作中,本人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以独立、公正的精神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法人治理等方面的问题积极献计献策,并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唐清泉: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会计信息与投资分析方向)、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任西华师范大学助教、讲师、江西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届满离任)、广州迪柯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广州极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2022年10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唐清泉95400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3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以现场方式出席董事会5次,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4次,列席股东大会3次。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依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审议讨论了公司出具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内外部审计工作情况、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事项,发挥了审计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工作业绩、绩效情

况等因素,对其相关考核标准以及薪酬方案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25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对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2023年7月21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3年8月10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3年8月28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年10月25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听取了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年度审计计划、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等,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重点工作事项,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就公司财务的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积极召开年审会计师沟通会,

全面了解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就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关注重点等事项问询年审会计师,同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各阶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公司问题,积极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关注投资者对公司的提问,倾听中小股东的意见,促进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关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自觉地学习监管部门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促进公司持续地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列席股东大会、听取经营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及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关注相关议案执行情况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七)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本人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4、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2023年,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同时参加了第137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后续培训),加深了对独立董事职责定位、履职方式、任职管理、选任制度等内容的认识与理解。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林世达先生发行数量不低于71,910,113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01,123,595股(含本数)股票的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林世达先生系公司董事、且系公司第一大股东诺斯贝尔(香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上述终止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林世达先生已回避表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了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变化等诸多因素,经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所作出的决策。终止上述发行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各期定期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11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经过认真审查大华所的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相关材料,并查阅了大华所历年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本人认为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及工作质量,公司本次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四)提名或任免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3年8月10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经过认真审阅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其他相关资料,本人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

求,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1月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黄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经过认真审查黄浩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黄浩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能力,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

(五)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范展华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欧阳汝正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林悦聪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骆棋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聘任汪玉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经过认真审查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汇报,根据行业和公司发展现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考核认定,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的薪酬符合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

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清泉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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