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贾利民先生、益智先生、黄加宁先生、孙剑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贾利民先生、益智先生、黄加宁先生、孙剑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鉴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人姚先国,于2018年5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姚先国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本人贾利民,于2020年8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贾利民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本人益智,于2020年8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益 智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本人黄加宁,于2021年5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黄加宁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人孙剑,于2021年5月起任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孙 剑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