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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贸电子: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豪良、周威迪先生。周豪良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威迪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核心管理层,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

则》《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4月25日为授予日,以9.00元/股为授予价格,向73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1,250,000股。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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