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经营情况及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股东意愿和要求等,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规划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3.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求)、监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采取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结合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原则上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3)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0%)。
计算公式: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30%*(第一年可供分配利润+第二年可供分配利润+第三年可供分配利润)/3。
(注:上述任何一年可供分配利润以“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中的净利润”的孰低值为准。)
5.如公司存在如下情况,且经股东大会批准,该会计年度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
(2)公司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数;
(3)公司下一会计年度内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金支出,且现金分红将对该重大资金支出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但公司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持续盈利时,此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期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额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7.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