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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华有线:《授权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授权规则(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授权规则。本规则为一般规则,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每一具体事项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特别授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如为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则以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累计数计算交易金额;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第二条 如交易标的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金额,应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如所签订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应经过特定程序审议并需经特定人员发表意见的,则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第三条 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第四条 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5%(含5%),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0%(不含10%)的单项风险投资。(单项风险投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及其它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运用。)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1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50%(不含50%)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收购在建工程投资、收购兼并其他法人股份或资产、财产处置(股权、资产),以及其它用途的运用资金。

第五条 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1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50%(不含5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受让、签订合同等的事项或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资产报损。

第六条 决定公司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含20%),余额不超过50%(不含50%)的综合授信业务;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单项对外提供的各类担保或抵押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适用前述规定。

第九条 超过上述标准的其他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签字的授权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公司签署一切文件;董事长可以依法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及其他文

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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