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程惠芳女士,195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曾任浙江工业大学教师,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院长助理,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和院长,浙江工业大学浙商创新发展研究院院长;现任浙江工业大学全球浙商发展研究院院长,杭州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浙江优亿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出席并认真审阅了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独董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 出席(次)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 | 委托 出席(次) | 缺席 (次)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应参加股东大会(次) | 实际参加股东大会(次) | |
程惠芳 | 6 | 6 | 2 | 0 | 0 | 否 | 2 | 2 |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就《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时在会议上就《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就《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时在会议上就《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2022年度董事薪酬及制定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制定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就《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骆俊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积极提议并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题,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所示:
程惠芳 |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 应参加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次) | 亲自 出席(次) | 以通讯方式 出席(次) | 委托 出席(次) | 缺席 (次)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0 | 0 | 0 | 0 | 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0 | 0 | 0 | 0 | 0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 1 | 1 | 0 | 0 | 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0 | 0 | 0 |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023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培训、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等方面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五)独立董事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2023年度,本人未行使如下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沟通协商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审计人员、审计策略、审计重点等,对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要求公司进行解释说明,并督促会计师遵守职业准则,勤勉尽责,确保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与中小股东沟通公司年度业绩和市场表现,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中小股东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同时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关注事项;亦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规定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3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有关协议的条款进行,定价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任职期间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2023年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内部控制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国家审计准则,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经核查,本人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骆俊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参加董事会的方式对聘任骆俊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并投赞成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实际发放的薪酬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并且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了发放。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在公司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秉承审慎、勤勉、独立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切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而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惠芳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