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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章程》的情况

公司结合最新公司章程指引、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若发生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以及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上述提名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人数;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行政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利润分配间隔: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个盈利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利润分配间隔: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个盈利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况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况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对于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分配方案独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7)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7)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除上述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章程》其他条款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尽快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一)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管理办法》要求的比例,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应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应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三) 《融资管理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原则上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需求的提出及跟踪,拟定公司日常融资方案,其他部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协助财务部门完成融资事项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债务性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债务性融资需求的提出及跟踪,拟定公司日常债务性融资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他部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协助财务部门完成债务性融资事项的相关工作。

(四) 《内部审计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第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
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置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工作必须独立于任何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在独立性的前提下确保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不直接参与或负责生产经营的决策与执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第二十五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除上述制度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以及涉及相关序号、落款时间作调整外,其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5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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