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均为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本人2次现场出席会议,5次通过通讯参加会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开了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了全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二、重点关注事项
(一)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人重点关注了下述事项:
1、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上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及上海威尔泰测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占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经审计)的6.24%;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2022年度高管薪酬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召集人,对公司2022年高管薪酬的发放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规定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2023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人在事前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同时参于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的讨论。后续的议案投票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公司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建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不派现、不转增。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财务决算议案及利润分配预案,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长远利益的,同时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本人认为,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为拟对全资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助于解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等需求,促进各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本人重点关注了下述事项:
1、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经本人审查及参考审议委员会事前发表的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重点关注了下述事项: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为900万元,占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经审计)的
5.62%;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综上,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重点关注了如下事项:
1、拟解聘俞世新先生公司总经理职务
本人对公司拟解聘俞世新先生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公司董事会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决议解聘俞世新先生总经理职务。经核查上述原因符合实际情况。2)解聘俞世新先生的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董事会拟聘请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在充分了解相关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发表下述意见: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总经理人选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聘任赵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五)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本人重点关注了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是在满足自身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合理的进行对外投资,对公司未来业务探索和拓展具有积极作用。综上,本人同意公司与与广州网芯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卓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辉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赛富建鑫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友铭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广州穗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本人多次利用董事会开会及本职工作的出差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尤其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与公司管理层保持了很高的沟通频次,充分了解了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及公司目前经营发展中的困难与机遇。对上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了跟踪与汇报;针对公司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战略起草了公司管理层的考核及激励方案。此外,本人也通过线上会议、电子邮件及微信沟通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董事保持了密切的沟通,通过本人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对公司的发展积极的提出建议。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3年,本人在任职期间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都进行了深入了解和仔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作出自己的判断,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确保他们认真履行全体股东的信托责任,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还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各项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使社会公众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发展的最新情况。
五、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本人联系方式:songshan@gdsclawfirm.com
独立董事:宋珊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