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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传媒: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公司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个别报表中以抵销

后的净额列示。

(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会议认为,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会议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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