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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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4767号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帕瓦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帕瓦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帕瓦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帕瓦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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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帕瓦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帕瓦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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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594,557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1.88元,共计募集资金174,288.56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234.9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62,053.5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40.5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59,513.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8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159,513.00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25,885.68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B2 | 2,5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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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利息收入净额 | B3 | 574.24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69,651.17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C2 | ||
利息收入净额 | C3 | 2,127.17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95,536.86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D2=B2+C2 | 2,572.00 | |
利息收入净额 | D3=B3+C3 | 2,701.42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D3 | 64,105.57 | |
期末购买大额存单余额 | F | 21,000.00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G | 43,105.57 | |
差异 | J=E-F-G | -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5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2月,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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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364981569465 | 50,390,008.91 | 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 1211024029202201957 | 2,281,242.73 | 募集资金专户 |
1211024019200273219 | 0.00 | 募集资金专户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571915252910158 | 972,129.67 | 募集资金专户 |
571915252910616 | 0.00 | 募集资金专户 |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 3301040160021560993 | 214,806.31 | 募集资金专户 |
3301040160021561124 | 0.00 | 募集资金专户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359000100100699394 | 61,252,845.01 | 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 374082041658 | 189,618,305.45 | 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 393582050652 | 126,326,313.50 | 募集资金专户 |
合计 | 431,055,651.58 |
2.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存单金额 | 到期日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 10,000,000.00 | 2025/1/2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10,000,000.00 | 2025/9/2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 190,000,000.00 | 2025/10/11 |
合计 | 210,000,000.00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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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