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铠璘、章丽娟: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你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副董事长兼总裁杨铠璘、董事会秘书章丽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文件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