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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星股份:关于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将前次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议案未获前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情况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经会议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7,787,3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46.2530%;反对55,529,668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3.7470%;弃权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5,125,8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4245%;反对29,668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5755%;弃权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二、议案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

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再次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无需补充、更正或调整。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规定:“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综上,公司此次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事项符合公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拟担保额度均从其经营发展的实际出发,本次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全资子公司,均运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且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因此,公司继续推进本次事项,有利于公司下属公司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4年3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2024年3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2024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将该议案重新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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