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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受聘条件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至少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具有上市公司的审计经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业界公认的优良执业质量,资信良好,在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邀请具备受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受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邀标方式;

(三)邀请一家具备受聘条件和特殊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一选聘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采用邀标方式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名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提名推荐或自荐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筛选符合受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首先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选聘方式,由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选聘方式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还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第十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议案的附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等确需改聘的情况除外。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发现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相应的审计费用(如有):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工作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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