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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总裁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的内容包括:总裁职权;总裁职责;副总裁职责;总裁会议制度;总裁行为规则。

第二章 职权第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需要,在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资金、资产运用和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等方面履行相应职责。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除涉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则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或股东大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由总裁全权负责,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备案;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三)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

(四)注重市场开发和拓展,强化企业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规范;

(六)加强预算管理,执行年度预算,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

(七)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按照公司章程,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九)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素质;

(十)其他应由总裁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副总裁职责

第五条 副总裁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企业的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决定有关事项;签发有关文件;

(三)总裁外出时,副总裁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五章 总裁会议制度

第六条 总裁会议形式分为总裁办公会议、总裁专题会议、总裁紧急会议。会议由总裁(或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主持。

第七条 总裁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时,公司董事长应出席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监事会主席出席会议。

第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为总裁、副总裁。邀请财务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总裁(或由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可视会议议题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九条 总裁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公司某项经营具体业务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由总裁(或由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视会议议题内容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总裁紧急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十一条 总裁会议对规定议题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当有意见分歧时,总裁(或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有权对会议议题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总裁会议对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记录,由总裁(或总裁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裁)签发。

第十三条 总裁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传播密级和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

第六章 经理层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总裁、副总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谋取非法收入;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如总裁、副总裁有违法及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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