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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4月25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五)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筹集与管理,具体执行与投资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信息需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八条 证券投资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

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三)公司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相关内控制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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