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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工精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工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研发管理、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知识产权管理、关联交易、担保业务、信息系统等业务和事项。

2、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重要业务及其重要领域方面的风险。

3、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不存在。

4、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不存在。

5、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5%
重要程度项目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项目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1%<错报<税前利润的5%
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损失;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4)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5)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重要的经济业务虽有内控制度,但没有有效的运行;6)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大失误;2)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3)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4)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5)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在合理期间内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不适用。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进行了有效控制,并得以有效的执行,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资产安全,业务合法合规,达到了内部控制的目标,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或重要缺陷,能够合理的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与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加以适当调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健康发展,为公司可持续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审阅了公司出具的《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取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查阅年审会计师重要的发函记录,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交流等方式,对恒工精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工精密已经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薛艳伟 宋云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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