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审批程序第四章 处罚规则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