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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第五章 信息的审核及披露流程第六章 信息的归集与管理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的职责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前述信息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发布。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报告工作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证券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办公室的负责人,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十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在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或利用或串通他人利用内幕信息在年报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季度报告等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导致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按情节轻重开展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

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办公室。

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经办人违反本办法,导致信息披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的发生。若因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信息披露承担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将有关记录、档案交董事会秘书保管。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的报告、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前款所述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十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触发《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四十三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九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

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信息披露的标准依据《上市规则》执行。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上市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五章 信息的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一节 信息的审核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授权董事审核签字,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或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宣传应事先从信息披露角度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定其内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将上述文件报公司相应权力机构或人员签署;

(四)报送上交所审核;

(五)对外进行公告;

(六)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章 信息的归集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证券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接受公司有关部门、股东和关联人向董事会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其重要性,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有关部门、股东和关联人应当事先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的职责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七十四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七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相关信息。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以及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 证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证券办公室的信息报告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于二个工作日内报证券办公室,重大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证券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八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日常对外宣传,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工作由证券办公室负责。第八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八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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