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吴悦娟女士、徐佳先生、李伟相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