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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鑫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301539 证券简称:宏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应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同时,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9日完成审验,注册资本由11,100万元变更为14,800万元,股份总数由11,100万股变更14,800万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现拟将《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9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00.00万股,于2024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00.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800.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10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4,80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无此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因添加条款,四十二条后所有条款均向后延续一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须在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股票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第二百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除上表表格列示的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还修改了部分条款的标点符号格式,不再一一详列。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动后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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