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核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包括:时间安排、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