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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防: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负责督促会计师事

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如果认为形成的上述文件对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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