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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本工作细则于2024年4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与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职责和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相关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需的必要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议案;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职务,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人数。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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