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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公司相应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

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调整前调整后影响金额
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1,092,072.761,086,557.61-5,515.15
未分配利润221,120,319.89221,114,804.74-5,515.15
2022年度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18,090,423.3718,090,278.15-145.22

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影响较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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