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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4年4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董事会在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先行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相关机构按投资审批权限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为对外投资

实施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门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责任目标考核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第一节 短期投资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对短期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

会初审。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后,证券事务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战略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证券事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

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行政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三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 被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的《子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委派。 第三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

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

知情权。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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