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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本工作规程于2024年4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预沟通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召开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工作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八条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格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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