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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细则于2024年4月26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行政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收购、并购或其他募集资金安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各类主营业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负责对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审议分支机构的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审议人力资源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三)审议企业战略发展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四)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

(十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30天,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将拟定的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15天,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二)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15天,将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可行

性,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风险、项目的收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三天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两名以上本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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