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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茂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芸达)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芸达)作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在工作中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

李芸达,1997年7月至1999年6月,任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现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1999年7月至2022年7月,任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教师,2015年7月至2022年6月,任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副院长,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任常州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师,2024年1月至今,任常州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任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9月至今,任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

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3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按时出席,未有无故缺席情况。针对董事会决策事项,均认真进行事前审查。就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等情况,与公司高管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运用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是否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 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 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 次数
李芸达332002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参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严格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报告期内,本人参与3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及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2、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参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报告期内,参与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进行了研究、审查。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大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本人积极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及上证e互动平台上中小股东的提问,及时了解公司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在任职期间多次到公司现场工作,利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相关材料、汇报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形成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科学决策、尽责履职提供保障,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况。

(七)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则的要求,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就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不存在欺诈、舞弊及其他重大错报情况。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同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充分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报告,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及管理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该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审计工作。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6月,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实际资金需求、股东合理回报、公司长远发展等因素,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我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同意本次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能够积极履行其做出的承诺,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本人将继续督促公司及相关主体严格履行承诺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年,本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公司各项重大信息,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公司不断提高公司透明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具体、客观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

2023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有效提升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治理建设,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保持客观、独立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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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芸达

日期: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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