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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来技术: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来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2020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118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6,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508,571.9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7,091,428.10元。截至 2020年10月1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0年10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761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东来技术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方投行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主要办公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鹏、于力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129.SH
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新和路1221号
主要办公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新和路1221号
法定代表人朱忠敏
实际控制人朱忠敏、朱轶颖
联系人邹金彤
联系电话021-39538548
联系邮箱IR@onwings.com.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0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东方投行作为东来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指定李鹏、于力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东来技术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东来技术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东来技术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保荐机构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东来技术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二)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东来技术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东来技术业务情况,对东来技术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四)保荐机构督导东来技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五)保荐机构督促东来技术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六)保荐机构对东来技术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东来技术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七)保荐机构督促东来技术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审阅;

(八)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东来技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九)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东来技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十)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东来技术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十一)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东来技术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东来技术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事项,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2020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公司将募投项目“万吨水性环保汽车涂料及高性能色漆(一期扩建及技改项目)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的“万吨水性环保汽车涂料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新和路1221号变更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核心区41号地块。该地块具体土地位置及面积以国土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准。除实施地点变更外,募投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前述变更以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生效为前提。

公司本次仅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有利于公司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1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公司终止“彩云智能颜色系统建设项目”及“万吨水性环保汽车涂料及高性能色漆(一期扩建及技改项目)项目之子项目高性能色漆”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19,883.16万元(其中含截至2022年9月30日孳息1,085.41万元)全部用于“万吨水性环保汽车涂料”项目。“万吨水性环保汽车涂料”投资规模由14,220.00万元调整为40,0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34,608.42万元募集资金(其中含截至2022年9月30日孳息1,610.67万元)和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同时,公司将“万吨水性环保汽车涂料”项目预计2026年一季度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变更和调整是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战略布局等客观情况审慎做出的合理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和资源配置,保障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保持公司行业领先性及长远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东来技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来技术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东来技术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 月31 日,东来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履行对东来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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