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翰博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时,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本制度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第六十三条 证券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门妥善保管。

第六十五条 证券部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章 财会管理的内控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或投资者关系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公司证券部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 证券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证券部门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证券部门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三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八十四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八十七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应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应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部门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