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按应选人数由得票数较多者依次当选。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权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后,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投票方式
1.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三)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当选后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达到《公司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当选后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4.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