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赵利已离任)
本人赵利,作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8日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亲自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赵利,男,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曾任河北医科大学药学院教授,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河北省第九届政协委员,唐山市药学会理事,华北理工大学药学院客座教授。2017年5月至2023年6月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北省药学会常务理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与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4 | 1 | 3 | 0 | 0 | 否 | 0 |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有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所有会议决议都合法有效。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每项议案,并经过了独立、审慎的思考后,均投同意票,未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3年度,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履行职责。每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度,本人参与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具体情况见下表:
委员会名称 | 成员情况 |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提名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 | 赵利、张晓甦、 蒋焱 | 2023年06月07日 |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战略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 | 蒋焱、王玮、赵利、沈治卫、董海锋 | 2023年04月25日 | 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回顾总结2022年度公司战略执行情况的议案》 |
(三)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
另外两名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具体如下:
(1)2023年2月27日,为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专项说明,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2)2023年4月25日,为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专项说明,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3)2023年6月7日。为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专项说明,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了深度交流,了解、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研读各项议案,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核实情况,在会上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同时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和外界媒体、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收集投资者意见,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求证和给出合理建议,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
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生产经营活动。通过通讯、现场交流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状态。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和独立董事及时沟通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确保独立董事有效发挥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经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议案经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内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人员薪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该议案经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赵利(已离任)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