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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辉志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李辉志,作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辉志: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深圳市邮电局专职法务;1998年10月至2000年4月任深圳市邮电局法律事务室主任;2000年4月至2008年4月任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任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律师;2011年7月至今任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3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八)项列举的情况,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

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3年度本人任期内(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本人对2023年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会议作出的决议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任期内,本人勤勉尽责,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时间相关会议届次独立意见内容意见类型
2023年9月1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同意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出席了历次会议。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年任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2023年本人任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召开会议。

2、审计委员会

2023年任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职期内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与核查职责。在2023年本人任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2次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四)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任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等会议的时间及

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听取管理层汇报,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运作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不定期通过通讯等方式与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进展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时刻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及市场情况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的营运动态。综上,在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在公司开展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公司的良好配合。

(五)学习和培训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为提高履职能力,公司组织了第三方机构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专题培训。通过本次培训,本人对各项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与理解,专业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有利于未来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与公司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针对性地探讨和交流相关问题,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做的其他工作

1、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了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2023年度,本人特别关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重点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关键领域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切实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让公司了解广大中小股东的要求,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自2023年9月12日起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内未新增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公司及相关方不涉及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公司不涉及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2023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审议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要事项。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自2023年9月12日起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任期内未审议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9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徐江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相关工作。经过对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审核,本人认为徐江平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拥有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能力,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2023年,公司未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9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查了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公司运营合规、管理规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决策和监督的作用,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2023年度工作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辉志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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