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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门负责为战略委员会提供支持和服务。必要时,可视具体投资项目情况由证券部门提请公司成立投资评审小组以提供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若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战略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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