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之核查意见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 年 9 月 20 日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函〔2023〕130018号《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根据贵所的要求,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并书面回复如下:
问题十、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向中联重科及子公司重大经常性关联销售的金额分别为89,697.99万元、94,225.26万元、102,457.30万元和17,168.5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28%、31.65%、22.36%和
9.34%,一般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3.89万元、153.80万元、3,089.18万元、4,626.61万元;(2)关联销售主要包括通过中联重科的境内销售、直租模式下通过关联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母公司代报关出口及中联重科体系内航空港服务商协助服务产生的境外关联销售、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子公司对高空作业需求产生的零星销售;(3)报告期各期,中联重科及其控制主体为标的资产第一大供应商,标的资产主要向关联方采购电气控制系统、液压零部件;(4)报告期各期末,中联重科及子公司为标的资产应收账款第一大欠款方,余额分别为16,837.32万元、22,507.82万元、31,886.73万元和37,773.85万元;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对关联方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9,321.98万元、21,564.69万元、19,393.44万元和29,026.21万元;(5)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取销售货款的情形,各期合计金额分别为258.64万元、17,205.99万元、33,884.66万元和7,755.94万元;(6)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将货币资金存放在关联方财务公司的情况,各期末存放关联方的存款余额分别为3,773.15万元、107,870.75万元、180,657.25万元和0元,利息收入分别为
8.08万元、182.29万元、1,506.42万元和139.62万元;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向中联重科的资金及票据拆借,2021年和2022年合计拆入金额分别为90,275.36万元和21,613.70万元;(7)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余额分别为1,026.74万元、85,891.43万元、3,537.67万元和2,331.40万元,主要系标的资产与中联重科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发生的票据拆借、资金拆借、购销业务和其他往来,其中各期末均存在对中联重科账龄超1年的其他应付款;
(8)中联重科授权标的资产免费使用其43项国内商标/字号及17项国外商标/字号,授权期限自2020年11月至2030年11月止,授权的商标到期续展后,中联重科仍将该等商标许可给标的资产使用,并负责保持该等商标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进而保证标的资产未来可以持续、无偿地使用该等商标;(9)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向其控股股东中联重科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
2022年和2023年1-4月分别确认租赁费用1,233.45万元和411.15万元,2020-2021年未计提租金,主要为标的资产直接对涉及的厂房、办公楼的折旧及房产税等房屋相关费用进行分摊,2020年及2021年的分摊金额分别为795.32万元、
812.77万元。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结算模式、销售回款情况、关联方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等,并结合各情形中终端销售单价,标的资产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关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的比例,关联方在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分别披露各情形下关联销售是否公允,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是否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标的资产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2)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零部件种类、数量和金额,领用和最终产品销售情况,并结合中联重科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价格、标的资产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单位成本、标的资产账期和第三方是否存在差异、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销量、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标的资产采购零部件后生产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值的比例等披露关联采购的公允性与合理性,采购量和产销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是否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资产采购后是否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3)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账龄、具体交易内容、坏账计提情况、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一致、是否逾期,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同时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4)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占收入的比例、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是否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标的资产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
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并披露标的资产的具体整改情况、如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及有效性;(5)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类型、金额、利率,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是否匹配、利率是否公允,对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后续存款安排,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资金及票据拆借的具体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相关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披露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是否独立;(6)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账龄,各期末均存在账龄超1年应付款的原因,是否逾期,是否构成财务资助;(7)相关商标/字号的具体用途、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资产总收入的比例、未投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并结合相关商标字号对标的资产的重要程度、确保标的资产长期使用的具体保障措施及可行性等披露相关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8)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报告期内租赁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资产2020年业务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9)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收益法评估中对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量化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的影响;(10)结合前述内容,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未来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安排,是否具备有效性和针对性;(11)基于前述内容、标的资产终端产品和关联方的具体差异,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 关联交易”的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资产资产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结算模式、销售回款情况、关联方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等,并结合各情形中终端销售单价,标的资产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关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的比例,关联方在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分别披露各情形下关联销售是否公允,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是否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标的资产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结算模式、销售回款情况、关联方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等
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和结算模式、销售回款情况
(1)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整体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情形主要包括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直租模式下通过关联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母公司代报关出口及中联重科体系内航空港服务商协助服务产生的境外关联销售、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分、子公司对高空作业需求产生的零星销售等五种情形,标的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1.70%、23.03%、15.69%,占比不断下降,是标的公司持续在运营能力提升、合作方开发、业务拓展等多方面建设的体现,具有商业合理性。
标的公司的关联销售五大类情形的各情形原因及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产生原因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情形1 | 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 | 446.18 | 1,256.24 | 813.62 |
情形2 | 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 | 0.00 | 45,537.56 | 77,195.34 |
情形3 | 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 | 8,150.41 | 51,723.03 | 15,949.70 |
情形4 | 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 | 77,770.35 | 6,750.64 | - |
情形5 | 其他零星关联销售 | 548.55 | 279.01 | 420.40 |
合计 | 86,915.49 | 105,546.48 | 94,379.06 |
标的公司关联销售业务演进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类型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说明 | 发展趋势 | |
境内 | 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 | 主要为对部分央企、国企的零星销售 | 主要为对部分央企、国企的零星销售 | 主要为对部分央企、国企的零星销售 | - | 除少量央企、国企招投标订单外,该类关联销售不再进行 |
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 | 以回租为主 | 以回租为主 | 开始开展回租业务 | 为更清晰地展示标的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标的公司逐渐提高回租业务比例 | 未来将长期持续以回租业务模式为主,直租模式为辅 | |
境外 | 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 | 全面自主报关 | 取得全部出口业务资质,逐渐开展自主报关 | 代理报关 | 报告期初标的公司尚未取得出口资质,随着标的公司取得出口资质,出口报关团队建立成熟,该类关联交易在境外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占境外收入比例不断下降 | 2023年起,除履行以前年度签订的以中联重科为卖方的少量合同外,标的公司已全面进行自主报关 |
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 | 设立加拿大、澳大利亚,开始设立巴西、俄罗斯等海外子公司 | 与中联重科境外航空港合作; 设立德国、新加坡子公司,自建海外子公司网络 | - | 报告期初标的公司无出口资质,因此2021年度无该类关联交易,随着标的公司境外业务的发展,该类交易金额有所上升;标的公司正逐步设立海外子公司网络,降低该情形关联交易 | 将进一步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境外业务,替代航空港的作用 | |
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 | 其他零星关联销售主要是对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分、子公司的零星销售,报告期内合计金额1,247.96万元,占合计营业收入比例为0.01%,影响较小 | - |
1)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产生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少数大型国企、央企采购系统对供应商为母子公司的情况仅可注册一家公司的相关规则要求,标的公司部分销售仍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而产生的零星业务。
尽管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的流程上,标的公司将先销售往中联重科,再由中联重科对外销售,但客户获取、价格确定、合同评审、产品运送、售后服务等核心销售环节均由标的公司独立负责。中联重科仅作为合同签订、发票开具的名义销售主体,实际不参与客户获取、价格确定等核心销售环节。
2021至2023年度,该情形关联销售金额为813.61万元、1,256.24万元和
548.5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0.27%、0.28%和0.10%,均处于较低水平、微量特征明显;同时中联重科不参与客户获取、价格确定等核心销售环节,故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不存在对中联重科的依赖。
2)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标的公司在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下通过关联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的销售。该情形下,在合同和发票流程方面,标的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给客户,由客户实际使用。标的公司独立负责客户获取、价格确定、合同评审、产品运送及售后服务等核心销售环节,融资租赁公司仅为客户提供购买设备所需融资需求,不参与客户获取、价格确定等核心销售环节。
从客户角度分析,直租模式下名义客户为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客户为下游客户,回租模式下名义客户、实际客户均为下游客户。报告期内,为更清晰地展示标的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标的公司直租模式占比逐渐下降,回租模式占比逐渐提升。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直租与回租结算模式的金额和比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
直租 | 12,410.32 | 10.83% | 84,704.68 | 31.23% | 77,195.34 | 34.58% |
回租 | 102,228.50 | 89.17% | 186,506.76 | 68.77% | 146,061.95 | 65.42%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合计 | 114,638.81 | 100.00% | 271,211.44 | 100.00% | 223,257.30 | 100.00% |
直租、回租两类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以及发票开具上,直租模式下,标的公司先将客户指定的高空作业机械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将产品融资租赁给客户使用,因此由标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客户签订三方买卖合同(标的公司为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为买方,客户为承租人),并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发票;回租模式下,客户向标的公司购买高空作业机械,并将标的物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因此由标的公司销售给客户,并向客户开具发票。除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外,在客户获取、产品运送、售后服务等核心销售环节,直租与回租不存在差异,均由标的公司独立负责。直租与回租均为高空作业机械行业通行模式,可比公司浙江鼎力、星邦智能、临工重机均采取上述两类方式,与标的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如下:
可比公司名称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 |
浙江鼎力 | 直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售后回租: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该设备使用 |
临工重机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包括直租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公司购买指定的产品获得设备所有权,并将标的物融资租赁给客户使用;售后回租模式下,由客户向公司购买设备,并将标的物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后,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使用 |
星邦智能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主要包括直租模式及售后回租模式,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公司购买指定的高空作业平台,并将标的物租赁给客户使用;售后回租模式下,客户向公司购买高空作业平台,并将设备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客户再租回使用 |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情况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 | 是否关联方 | 开始合作时间 | 合作模式 |
融资中国 | 是 | 2018年8月 | 报告期内,直租为主转为回租为主 |
光大金租 | 否 | 2022年4月 | 回租 |
招银金租 | 否 | 2022年8月 | 直租 |
信达金租 | 否 | 2021年9月 | 直租 |
民生金租 | 否 | 2022年11月 | 回租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同步开展了降低直租比例、拓展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等两项工作,随着工作计划的逐步落地,形成了报告期前期以融资中国直租为主、后续以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回租为主的整体业务结构。标的公司与关联、非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合作模式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为标的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关系。
该情形下,标的公司独立获取客户并开展业务,报告期各期该情形销售的金额分别为77,195.34万元、45,537.56万元和0.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6.05%、9.98%、0.00%,占比大幅降低,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不参与客户获取、价格确定等核心销售环节,标的资产的业务开展不存在对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的依赖。
3)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高空作业机械业务的资产在公司制主体设立初期无出口业务资质而先销售至中联重科,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标的公司于2021年末取得出口业务资质,并经过一段期间的团队建设、业务试行,在2022年度实现首单自行报关出口。2023年起,标的公司不再借用中联重科出口业务资质进行出口(除少量履行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外)。
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在销售往中联重科的价格中扣除代理报关相关的资质借用费、港杂费、中信保保险费等,按照FOB价格扣除各类服务费后的净额确认收入。报告期初,中联高机在境外业务上遵循与其他事业部相同的服务费率10%,根据中联重科总体海外业务发展战略决定是否进行香港转口贸易并额外加算8%的转口贸易服务费,并通过同样的系统、参数、结算机制进行收入确认。该系数非为标的公司专门设置,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子公司、事业部均适用同样的系统、参数、结算机制。
2020年11月起,中联高机以公司制主体运营后,开展独立性规范;经过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的磋商,参考市场公允的报关服务费率,于2021年3月起将代理报关服务费率设定为3%;于2021年内开始推进停止通过香港贸易公司(另加收8%的转口贸易服务费)进行销售的情况;以及确认与中联重科在代理
报关业务模式下的各项收费和历史合作情况,核定相关收入确认测算参数。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子公司、事业部未同步进行变更,仍采用原有结算参数。标的公司2023年起已不再借用中联重科业务资质进行出口(除少量履行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外),因而境外业务的开展不存在对中联重科的依赖。
4)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系标的公司自营出口至中联重科体系内海外航空港,在海外进行产品仓储、产品展示等活动而形成关联销售。
i.海外航空港的概念及其功能
“航空港”一词的定义指位于航线上的、为保证航空运输和专业飞行作业用的机场及其有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基地,具备飞机停放、维修、检测、展示,机组人员休息以及旅客发送等多种综合功能。当一个班次的航班飞抵目的地后,如无航空港为其飞机和机组人员提供过站、过夜支持,而是要直接返航,该班次航班将无法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安全水平。为获取航空港向飞机、机组人员提供的各类本地服务,航空公司需要向航空港支付费用。因此,航空港能够利用自身在境外本地的展示、仓储、服务等功能,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展业起到非常重要的支持作用。
2019年起,中联重科为发力海外市场的销售,以深耕下沉,辐射区域为原则,在境外目标区域建立航空港,通过航空港本地化的团队和服务,加速推进境内各子公司、事业部在境外的展业。2021至2023年度,中联重科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578,899.31万元、999,180.91万元和1,790,511.89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62%、24.00%和38.04%,年复合增长率达到75.87%;中联重科通过海外航空港产生的销售金额占海外销售金额的比例自50%提升至70%左右水平。航空港模式的应用,使中联重科境外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ii.标的公司通过航空港销售的商业合理性
在标的公司海外业务模式中,航空港即中联重科在境外设立的,负责为中联重科各类机械设备产品(包括高空作业机械)在海外目的地提供仓储、展示、
维保、运输职能的子公司,海外航空港适用于中联重科体系内的子公司,非为标的公司专门设置。标的公司境外业务开展初期,商机获取的方式主要包括以邮件、电话等通信方式对海外客户进行宣传推广、外派人员到境外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等。在标的公司境外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后,为更加充分地满足境外客户的需要、促进境外销售,标的公司拓展了将产品销售至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处进行仓储、展示,并经过航空港销售给境外客户的业务模式。2021年以来,标的公司主要以直销模式和航空港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境外销售业务。对于机械设备类产品,现货展示十分重要,海外客户能够现场查看、试用,同时能够得到更快的交付速度,将大幅提升业务达成的可能性。故位于海外销售区域的航空港所提供的仓储、展示功能,对于在海外销售拓展初期、没有销售网点的公司具有较快打开市场、促进销售落地的作用。由于标的公司在境外设立自有子公司、并组建境外本地化的运营团队所需的审批、筹建、培训时间较长,标的公司选择在逐步建立自有的海外子公司网络的同时,通过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进行销售,可以有效满足标的公司海外产品仓储、产品展示等需求,有利于标的公司海外业务拓展。
因此,标的公司出于加快海外销售的商业考虑,选择向已运行成熟、效果显著的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进行销售,具备商业合理性。
iii.标的公司向海外航空港销售产品的定价情况
与航空公司需要向航空港支付服务费相似,标的公司也需要向海外航空港支付服务费用。标的公司的业务模式系在内部确定的销售基价的基础上扣除航空港服务费用后得到销售往海外航空港的合同价格,并按照合同价格确认收入,除此之外航空港服务费不再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其他影响。
标的公司销售往航空港的产品价格计算方式为产品销售基价*(1-航空港服务费率)+增/减配置费用(如有)。销售基价的确认系标的公司内部考虑具体产品、销量、当地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航空港服务费率系结合航空港的财务预算、双方商务谈判共同制定的,由于各个区域销售的机械装备的市场行情、航空港运营的成本不同,航空港服务费率在3%至14%之间,该服务费用率适用于中联重科各分、子公司,非专为标的公司设置。航空港服务费已在标的公
司与航空港之间的产品合同定价中体现,不存在标的公司向航空港专项支付服务费的情况。因合同价格计算过程,系自标的公司内部确定的销售基价扣除服务费用确定合同价格,标的公司销售往海外航空港的平均合同价格较低。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向海外航空港销售前十大机型的金额、占通过航空港对外销售金额的比例、销售单价,与标的公司境外非关联销售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车型 | 通过航空港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占航空港销售总金额的比例 | 通过航空港销售数量 | 对航空港销售的单价 | 境外非关联方销售金额 | 境外非关联方销售数量 | 境外非关联方销售单价 | 差异 |
2023年度 | QB2012 | 8,015.08 | 9.49% | 139 | 57.66 | 7,269.31 | 123 | 59.10 | 2.49% |
QB2001 | 7,568.79 | 8.96% | 274 | 27.62 | 6,291.26 | 224 | 28.09 | 1.67% | |
ZB2009 | 6,361.15 | 7.53% | 126 | 50.49 | 2,243.52 | 42 | 53.42 | 5.81% | |
QB2007 | 5,821.42 | 6.89% | 147 | 39.60 | 2,426.12 | 66 | 36.76 | -7.18% | |
QB1004 | 4,316.97 | 5.11% | 195 | 22.14 | 1,281.53 | 49 | 26.15 | 18.14% | |
QB1006 | 4,292.73 | 5.08% | 179 | 23.98 | 4,359.80 | 220 | 19.82 | -17.37% | |
JC6001 | 3,541.58 | 4.19% | 124 | 28.56 | 4,042.55 | 134 | 30.17 | 5.63% | |
JC1017 | 3,255.75 | 3.85% | 473 | 6.88 | 705.97 | 101 | 6.99 | 1.55% | |
QB1027 | 3,082.87 | 3.65% | 85 | 36.27 | 4,164.03 | 106 | 39.28 | 8.31% | |
QB2017 | 2,584.10 | 3.06% | 32 | 80.75 | 1,828.97 | 22 | 83.14 | 2.95% | |
合计 | 48,840.44 | 57.81% | 1,774 | - | 34,613.07 | 1,087 | - | - | |
2022年度 | QB2001 | 9,335.15 | 23.59% | 375 | 24.89 | 2,237.56 | 76 | 29.44 | 15.45% |
QB2007 | 6,126.93 | 15.48% | 159 | 38.53 | 1,537.35 | 33 | 46.59 | 17.28% | |
QB2012 | 2,687.81 | 6.79% | 53 | 50.71 | 773.81 | 14 | 55.27 | 8.25% | |
ZB2009 | 2,383.90 | 6.02% | 57 | 41.82 | 2,394.60 | 48 | 49.89 | 16.17% | |
QB1006 | 1,687.59 | 4.26% | 69 | 24.46 | 913.57 | 36 | 25.38 | 3.62% | |
QB1004 | 1,611.57 | 4.07% | 87 | 18.52 | 1,012.59 | 40 | 25.31 | 26.83% | |
ZB2002 | 1,608.32 | 4.06% | 43 | 37.40 | 1,521.97 | 40 | 38.05 | 1.70% | |
JC6001 | 1,381.64 | 3.49% | 56 | 24.67 | 1,354.88 | 43 | 31.51 | 21.70% | |
JC1017 | 1,163.20 | 2.94% | 189 | 6.15 | 750.34 | 113 | 6.64 | 7.31% | |
ZB2024 | 1,081.31 | 2.73% | 15 | 72.09 | 929.26 | 11 | 84.48 | 14.67% | |
合计 | 29,067.42 | 73.43% | 1,393 | - | 13,425.93 | 454 | - | - | |
2021年度 | ZB2009 | 731.36 | 20.82% | 17 | 43.02 | 292.01 | 6 | 48.67 | 11.60% |
ZB2020 | 321.12 | 9.14% | 5 | 64.22 | 62.76 | 1 | 62.76 | -2.34% | |
ZB2002 | 320.86 | 9.14% | 9 | 35.65 | 822.77 | 24 | 34.28 | -3.99% |
期间 | 车型 | 通过航空港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占航空港销售总金额的比例 | 通过航空港销售数量 | 对航空港销售的单价 | 境外非关联方销售金额 | 境外非关联方销售数量 | 境外非关联方销售单价 | 差异 |
JC2026 | 234.35 | 6.67% | 28 | 8.37 | 574.24 | 72 | 7.98 | -4.94% | |
JC2022 | 169.77 | 4.83% | 24 | 7.07 | 237.08 | 36 | 6.59 | -7.42% | |
JC2001 | 165.65 | 4.72% | 48 | 3.45 | 331.41 | 98 | 3.38 | -2.05% | |
JC2017 | 159.85 | 4.55% | 26 | 6.15 | 318.24 | 54 | 5.89 | -4.32% | |
QB1004 | 152.94 | 4.35% | 7 | 21.85 | 516.24 | 23 | 22.45 | 2.66% | |
JC2011 | 151.64 | 4.32% | 31 | 4.89 | 389.15 | 84 | 4.63 | -5.59% | |
QB2001 | 130.01 | 3.70% | 5 | 26 | 1,156.53 | 43 | 26.90 | 3.33% | |
合计 | 2,537.55 | 72.24% | 1,393 | - | 4,700.43 | 441 | - | - |
注:各年度通过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至海外航空港的订单,已将代理报关服务费加回
由上可知,标的公司销售往海外航空港的合同价格普遍低于标的公司直接销售往海外客户的价格,符合标的公司销售往海外航空港需自基价扣除航空港服务费的定价机制。
整体上标的公司向海外航空港的销售价格低于直接向海外客户销售的价格。2021年度,标的公司境外业务销售规模较小,境外主营业务收入为15,312.7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17%,其中通过境外航空港销售的金额为3,203.96万元,占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0.92%,比例较低,标的公司处于客户开发、产品推广的阶段,故部分车型出现直接销售往境外客户的价格低于销售往境外航空港的价格。2022年度起,随着标的公司在境外销售逐渐成熟、销售收入达到一定的规模,标的公司销售往海外航空港的价格全面低于标的公司直接销售往海外客户的价格。
同时,标的公司销售往海外航空港的毛利率较低,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向海外客户进行销售和向航空港销售的毛利率比较如下: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销售至海外客户 | 28.50% | 24.30% | 15.32% |
销售至海外航空港 | 25.28% | 18.12% | 14.90% |
注:各年度通过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至海外航空港的订单,已将代理报关服务费加回
2021年度,标的公司境外业务销售规模较小,尚处于客户开发、产品推广阶段,故出现销售往客户的毛利率低于或小幅高于销售往海外航空港的情况。
2022及2023年度,随着标的公司在境外销售逐渐成熟、销售收入达到一定的规模,标的公司向海外客户进行销售的毛利率分别为24.30%、28.50%,高于标的公司向海外航空港销售的毛利率18.12%、25.28%。
iv.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销售往海外航空港虚增业绩的情况,不存在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依赖中联重科开展境外业务的情况
A、不存在通过销售往海外航空港虚增业绩的情况
在收入确认时点方面,标的公司在取得海外航空港对外销售的终端客户签收单时确认收入;在收入金额计量方面,标的公司按照内部确定的销售基价扣除航空港服务费所确定的合同金额计量收入金额,普遍低于境外非关联销售单价,因此不存在通过销售往海外航空港而虚增业绩的可能性。
B、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海外子公司占用的情况
在航空港回款方面,标的公司与航空港约定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向标的公司回款(以下简称“航空港回款政策”);该等回款政策,不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亦不存在标的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海外子公司占用的情况,该政策适用于中联重科下属各子公司、事业部,非为标的公司专设。
2019年中联重科开始在海外建立航空港,计划通过本地化的团队和服务推动海外产品销售和业务发展,该模式产生的销售收入在之后的数年间取得了迅速的增长;同时为了保障海外航空港日常稳定经营,设置了前述的统一回款政策。标的公司海外销售业务起步于2020年,在发展海外销售的过程中已经了解到通过海外航空港场地进行产品仓储、展示等职能对产品境外销售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标的公司借助航空港的仓储、展示等服务推进海外业务,同时接受航空港回款政策,系双方商业谈判的结果,具备商业合理性。
同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根据海外市场需求、营销策略等因素,控制销售往航空港的规模,不存在大量滞销的情形。
综上所述,航空港向标的公司回款的方式系双方根据日常经营、可长期持续发展等因素,进行商业谈判的结果,标的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海
外子公司占用的情况。未来标的公司自建海外子公司逐步替代航空港后,该等情况也会持续减少。
C、不存在依赖中联重科开展境外业务的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独立开展境外销售的销售金额和占比均显著提升。2021年度,标的公司均通过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实现境外销售。2022年,标的公司逐渐开展自主报关后,境外非关联销售的金额、占比不断提升。2022年、2023年,标的公司各情形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占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 | 8,017.00 | 4.57% | 51,128.35 | 64.31% |
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 | 76,429.86 | 43.54% | 6,743.73 | 8.48% |
境外非关联销售:自营出口至境外客户 | 91,100.13 | 51.90% | 21,635.68 | 27.21% |
合计 | 175,546.99 | 100.00% | 79,507.76 | 100.00% |
注:上表为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整机销售金额,不包含配件销售金额,因此上表各年度合计金额与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整体情况的销售金额存在差异。2022年起,标的公司独立出口至境外非关联方客户的金额为21,635.68万元、91,100.13万元,占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7.21%、51.90%,相比于报告期初0.00%的占比已大幅提升,随着标的公司自有海外子公司的运营该比例将进一步提升,因此标的公司境外业务的开展对中联重科及海外航空港不存在依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积极筹建境外子公司,目前标的公司已在新加坡、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设立自有子公司,按照标的公司规划将自2024年起逐步开始运营,未来还将在巴西、欧洲等地区建立子公司,并逐渐替代海外航空港的职能,未来通过航空港进行销售的占比将进一步下降,境外业务总体毛利率将持续回归至30%左右的海外直销的毛利率水平。
5)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中联重科下属的其他分、子公司因高空作业需求而向标的公司进行的少量采购,各期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201.05万元、267.62万元和548.5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0.07%、0.06%和
0.10%,占比较低,故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对中联重科不存在依赖。
(2)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具体情况
情形1下标的公司销售的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 | 结算模式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剪叉 | 普通结算 | 7.79 | 1 | 7.79 | 54.67 | 7 | 7.81 | 35.43 | 4 | 8.86 |
分期结算 | - | - | - | 21.22 | 3 | 7.07 | 40.49 | 7 | 5.78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
曲臂 | 普通结算 | 90.59 | 2 | 45.29 | 58.89 | 1 | 58.89 | 490.65 | 12 | 40.89 |
分期结算 | -33.77 | -1 | 33.77 | 184.53 | 7 | 26.36 | 65.82 | 1 | 65.82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
直臂 | 普通结算 | - | - | - | 539.17 | 8 | 67.40 | 85.51 | 1 | 85.51 |
分期结算 | 381.57 | 10 | 38.16 | 124.22 | 3 | 41.41 | 95.71 | 2 | 47.85 | |
融资租赁 | - | - | - | 273.54 | 9 | 30.39 | - | - | - | |
合计 | 446.18 | 12 | 37.18 | 1,256.24 | 38 | 33.06 | 813.61 | 27 | 30.13 |
注:上表为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整机销售金额,不包含配件销售金额,因此上表各年度合计金额与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整体情况的销售金额存在差异。该类关联销售系境内销售,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取得《产品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若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应收款项余额 | 7,267.62 | 7,564.35 | 5,972.93 |
期后回款金额 | 533.49 | 7,564.35 | 5,972.93 |
期后回款比例 | 7.34% | 100.00% | 100.00% |
注:应收款项余额包括应收账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标的公司将分期结算模式下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收合同的协议价款计入长期应收款核算,客户按照还款计划向标的公司回款,因此标的公司对该部分未到收款时点的长期应收款不具有现时收款权利,故未计入应收款项余额;期后回款金额统计至2024年3月31日。下同。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2021-2022年度,标的公司均已完成回款。对2023年末的应收款项的回款比例为7.34%,主要因期后回款期限较短因而回款比例较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该类应收款项的账龄及逾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应收款项金额 | 逾期金额 | 逾期金额占应收款项比例 |
1年以内 | 7,267.62 | 611.14 | 8.41% |
合计 | 7,267.62 | 611.14 | 8.41% |
情形1下,标的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款项账龄均在1年以内,存在611.14万元逾期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8.41%。逾期原因系客户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向中联重科回款,由于中联重科与标的公司间无实质交易背景无法进行背书转让,需待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以现金向标的公司回款,故导致逾期。
(3)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具体情况
情形2下标的公司销售的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剪叉 | - | - | - | 26,522.44 | 4,694 | 5.65 | 47,366.38 | 8,720 | 5.43 |
曲臂 | - | - | - | 3,989.34 | 157 | 25.41 | 8,245.33 | 297 | 27.76 |
直臂 | - | - | - | 15,025.79 | 349 | 43.05 | 21,583.63 | 491 | 43.96 |
产品品类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合计 | - | - | - | 45,537.57 | 5,200 | 8.76 | 77,195.34 | 9,508 | 8.12 |
注:上表为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整机销售金额,不包含配件销售金额,因此上表各年度合计金额与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整体情况的销售金额存在差异。该类关联交易系境内销售,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取得《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应收款项余额 | - | 788.57 | 19,929.04 |
期后回款金额 | - | 788.57 | 19,929.04 |
期后回款比例 | - | 100.00% | 100.00% |
情形2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情形关联销售不存在应收款项。融资租赁公司回款期限较短,往年各期应收款项均已完成全部回款,期后回款情况正常。
(4)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具体情况
情形3下标的公司销售的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 | 结算模式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剪叉 | 普通结算 | 2,633.89 | 464 | 5.68 | 18,045.21 | 2,878 | 6.27 | 8,498.04 | 1,433 | 5.93 |
分期结算 | 84.89 | 10 | 8.49 | 823.64 | 109 | 7.56 | 14.00 | 2 | 7.00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
曲臂 | 普通结算 | 3,116.55 | 113 | 27.58 | 12,650.17 | 493 | 25.66 | 4,289.75 | 144 | 29.79 |
分期结算 | 183.76 | 7 | 26.25 | 10,786.99 | 372 | 29.00 | -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品类 | 结算模式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直臂 | 普通结算 | 1,911.27 | 48 | 39.82 | 7,097.89 | 173 | 41.03 | 2,235.98 | 56 | 39.93 |
分期结算 | 86.63 | 2 | 43.32 | 1,741.47 | 33 | 52.77 | 595.83 | 16 | 37.24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8,017.00 | 644 | 12.45 | 51,145.37 | 4,058 | 12.60 | 15,633.60 | 1,651 | 9.47 |
注:上表为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整机销售金额,不包含配件销售金额,因此上表各年度合计金额与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整体情况的销售金额存在差异。在情形3的关联销售中存在两种模式:
1)若通过中联重科直接代理报关销售至海外客户处,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根据不同贸易模式,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报关单、提单、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2)若通过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后销售至海外航空港,再由航空港进一步销售至客户,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航空港对外销售的终端客户的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应收款项余额 | 16,899.32 | 28,158.58 | 2,454.56 |
期后回款金额 | 2,557.32 | 26,972.93 | 2,454.56 |
期后回款比例 | 15.13% | 95.79% | 100.00% |
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
2021年度应收款项已完成全部回款。对2022年末、2023年末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5.79%和15.13%,主要系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在一年以内,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最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而存在前述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情形3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账龄在1年以内及1-2年,不存在逾期情况,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
标的公司情形3下实现收入而形成的应收总金额,包括应收款项和长期应收款,且应收总金额的增加对应销售订单的含税收入。2022年末、2023年末应收总金额及2023年实现的含税收入、回款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应收账款余额 | 13,765.66 | 28,158.58 |
长期应收款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余额 | 3,133.66 | 10,650.12 |
合计 | 16,899.32 | 38,808.70 |
2023年含税收入金额 | 9,237.03 | |
2023年回款金额 | 31,143.82 |
注:含税收入计算方式为(情形3下收入8,152.69万元(含配件)+因分期折现冲销的收入金额21.67万元)*(1+13%)=9,237.03万元
中联重科在收到终端客户或航空港回款后,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2023年累计回款31,143.82万元,关联方向标的公司回款整体情况良好。
(5)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具体情况
情形4下标的公司销售的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 | 结算模式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剪叉 | 普通结算 | 19,882.62 | 2,484 | 8.00 | 962.07 | 96 | 10.02 | - | - | - |
分期结算 | 6,224.17 | 953 | 6.53 | - | - | - | -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
曲臂 | 普通结算 | 30,510.78 | 883 | 34.55 | 742.06 | 18 | 41.23 | - | - | - |
分期结算 | 8,214.72 | 272 | 30.20 | 3,741.36 | 99 | 37.79 | -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
直臂 | 普通结算 | 9,326.02 | 160 | 58.29 | 1,298.24 | 25 | 51.93 | - | - | - |
分期结算 | 2,271.57 | 33 | 68.84 | - | - | - | -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品类 | 结算模式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合计 | 76,429.86 | 4,785 | 15.97 | 6,743.73 | 238 | 28.34 | - | - | - |
注:上表为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整机销售金额,不包含配件销售金额,因此上表各年度合计金额与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整体情况的销售金额存在差异。在该情形下,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在航空港向终端客户销售并取得终端客户签收单时确认收入。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应收款项余额 | 34,185.28 | 2,802.44 | - |
期后回款金额 | 17,214.65 | 2,802.44 | - |
期后回款比例 | 50.36% | 100.00% | - |
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2023年末应收款项的期后回款比例为50.36%,主要系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在一年以内,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最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而存在前述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该类应收款项的账龄及逾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应收款项金额 | 逾期金额 | 逾期金额占应收款项比例 |
1年以内 | 34,185.28 | 0.00 | 0.00% |
合计 | 34,185.28 | 0.00 | 0.00% |
情形4,下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均在1年以内,且不存在逾期情况,故该情形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期后回款整体情况良好。
(6)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具体情况
情形5下标的公司销售的产品品类、数量、单价、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产品品类 | 结算模式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剪叉 | 普通结算 | 61.84 | 9 | 6.87 | 70.83 | 11 | 6.44 | 104.18 | 16 | 6.51 |
分期结算 | - | - | - | 34.52 | 5 | 6.90 | -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
曲臂 | 普通结算 | 166.52 | 5 | 33.30 | 23.71 | 1 | 23.71 | 59.90 | 2 | 29.95 |
分期结算 | 34.50 | 1 | 34.50 | 27.45 | 1 | 27.45 | -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
直臂 | 普通结算 | 53.10 | 1 | 53.10 | 111.11 | 3 | 37.04 | 36.97 | 1 | 36.97 |
分期结算 | - | - | - | - | - | - | -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315.96 | 16 | 19.75 | 267.62 | 21 | 12.74 | 201.05 | 19 | 10.58 |
注:上表为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整机销售金额,不包含配件销售金额,因此上表各年度合计金额与标的公司关联销售整体情况的销售金额存在差异。该类关联交易系境内销售,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为取得《产品买卖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对该类关联销售的应收款项余额和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应收款项余额 | 37.27 | 137.13 | 124.22 |
期后回款金额 | 16.50 | 137.13 | 124.22 |
期后回款比例 | 44.27% | 100.00% | 100.00% |
2024年3月31日回款比例为44.27%,原因系回款期限较短,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尚未到达回款时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该类应收款项的账龄及逾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应收款项金额 | 逾期金额 | 逾期金额占应收款项比例 |
1年以内 | 37.27 | 0.00 | 0.00% |
项目 | 应收款项金额 | 逾期金额 | 逾期金额占应收款项比例 |
合计 | 37.27 | 0.00 | 0.00% |
情形5下,标的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款项账龄在1年以内,不存在逾期情况。
2、五种情形下关联销售均已实现终端销售
关联销售情形1,该情形下所销售的产品直接运送至终端客户,由终端客户使用,收入确认时需要收到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此时已实现终端销售。
关联销售情形2,产生于与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该情形下所销售产品直接运送至终端客户,由终端客户使用,收入确认时需要收到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此时已实现终端销售。
关联销售情形3,若通过中联重科代理报关直接销售至终端客户处,收入确认时需要取得报关单、提单或签收单后确认收入;若通过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后销售至海外航空港,再由航空港进一步销售至终端客户,收入确认时需要取得航空港对外销售的终端客户的签收单,对于已销售至海外航空港但尚未进一步销售至终端客户,未取得终端客户签收单的产品,标的公司确认为发出商品,而非营业收入,不涉及关联销售。该情形下关联交易均已实现终端销售。
关联销售情形4,由标的公司自营出口至海外航空港,再由航空港进一步销售至终端客户,收入确认时需要取得航空港对外销售的终端客户的签收单,对于已销售至海外航空港但尚未进一步销售至终端客户,未取得终端客户签收单的产品,标的公司确认为发出商品,而非营业收入,不涉及关联销售。因此,该情形下关联交易已实现终端销售。
关联销售情形5,标的公司销售至中联重科其他分、子公司的订单,该类关联客户采购后自行使用,此时已实现终端销售。
上述关联销售情形中,情形1、情形2、情形5和情形3中直接代理报关销售至终端用户处的情形不涉及存货积压。情形3中代报关至海外航空港及情形4中直接出口至海外航空港的存货,由于在海外航空港进行仓储、展示,尚存
在产品未实现销售的情况,报告期末尚未转销部分发出商品账龄在1年以内的占比为97.58%,故标的公司不存在发出商品大量积压的情况。
综上所述,上述关联销售中,涉及到关联方需要进一步对外销售的业务,标的公司按照关联方实现终端销售的口径进行财务核算,因此均已实现终端销售,亦不存在发出商品大量积压的情况。
(二)结合各情形中终端销售单价,标的资产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关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的比例,关联方在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分别披露各情形下关联销售是否公允,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
1、各情形中终端销售单价,标的公司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关收入毛利占标的公司的比例
关联销售中,仅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涉及到产品存放在关联方处需要进一步对外销售的情况,标的公司按照关联方实现终端销售的口径进行财务核算。因此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均已实现终端销售,不存在未实现最终销售的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的相关收入毛利所占比例为0%。
标的公司各类关联销售的定价过程及其公允性分析如下:
(1)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
关联销售情形1产生的原因是少数大型国企、央企采购系统对供应商为母子公司的情况仅可注册一家公司的相关规则要求,标的公司部分销售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而产生的零星业务。尽管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的流程上,标的公司将先销售往中联重科,再由中联重科对外销售,但客户获取、合同评审、产品运送、售后服务等核心销售环节均由标的公司独立负责,中联重科不收取费用。
因此该情形下产品价格由标的公司与非关联方客户通过谈判确定,定价具备公允性。
(2)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标的公司在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下通过关联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的销售。该情形下,在合同和发票流程方面,标的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给客户,由客户实际使用。标的公司业务人员独立负责客户获取、价格谈判、产品运送及售后服务,融资租赁公司仅为客户提供购买设备所需融资需求,尽管为买卖合同的买方,但由客户实际使用所购设备。融资租赁公司仅赚取向客户发放融资款的利息收入,不会向标的公司收取费用。
因此该情形下产品价格由标的公司与非关联方客户通过谈判确定,定价具备公允性。
(3)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高空作业机械业务的资产在公司制主体设立初期无出口业务资质而先销售至中联重科,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标的公司于2021年末取得出口业务资质,并经过一段期间的团队建设、业务试行,在2022年度实现首单自行报关出口。2023年起,标的公司不再借用中联重科出口业务资质进行出口(除少量履行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外)。
该情形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为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至客户处,第二种为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至海外航空港处。第一种情况下,标的公司与海外非关联方客户进行价格谈判,确定价格后,标的公司扣除固定比率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后确认收入,故定价具备公允性;第二种情况下,标的公司扣除航空港服务费后,再扣除固定比率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后确定价格。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1)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至客户
该情况下,标的公司与海外客户直接商定价格,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至客户处。
标的公司在销售往中联重科的价格中扣除代理报关的服务费用,按照FOB价格扣除服务费后的净额确定价格。报告期初,处于标的公司公司制运营初期,
在境外业务上遵循与其他事业部相同的服务费率10%,同时若为执行中联重科总体海外业务发展战略而进行香港转口贸易,服务费率额外加算8%,并通过同样的系统、参数、结算机制进行收入确认。
中联高机以公司制主体运营后,开展独立性规范;经过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的磋商,参考市场公允的报关服务费率,于2021年3月起将代理报关服务费率设定为3%;于2021年内开始推进停止通过香港贸易公司进行销售的情况。在代理报关服务费用率调整前的订单,以及通过香港贸易公司转口贸易的订单,标的公司确认的销售价格较低,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虚增业绩的情况。随着标的公司出口业务资质的获取、出口报关团队的组建,标的公司已具备自主报关出口能力,不存在对中联重科出口资质的依赖。因此,标的公司是在与海外客户谈判确认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固定比例的代理报关服务费用后确定销售价格、确认营业收入,同时代理报关服务费用亦于2021年3月起调整至市场水平、不再开展香港转口贸易,在该情况下标的公司关联销售价格具备公允性。
2)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至海外航空港
该情况下,标的公司扣除航空港服务费后,再扣除固定比率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后确定价格。同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海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相比,仅在自营出口航空港的定价基础上,扣除固定比例的代理报关费率,因此该情形定价,将代理报关服务费模拟加回后,可与情形4共同分析。
(4)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海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系标的公司出口销售至中联重科体系内海外航空港,由航空港在海外进行产品仓储、产品展示等活动而形成关联销售。标的公司出于加速海外销售的商业考虑,选择向航空港销售产品。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海外航空港虚增业绩的情况,海外航空港不存在对标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标的公司业务开展对海外航空港不存在依赖。
1)标的公司不存在将产品积压在海外航空港以虚增业绩的情形
标的公司对销售往境外航空港的产品,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取得航空港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取得的签收单。对于已销售至海外航空港但尚未进一步销售至终端客户、未取得终端客户签收单的产品,标的公司确认为发出商品,不形成营业收入。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将产品积压在海外航空港以虚增业绩的情形。2)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较高价格销售给海外航空港而虚增业绩的情况标的公司在向海外航空港进行销售时,在考虑具体产品、销售量、当地市场情况等确定销售基价后,还将在该价格基础上扣除航空港服务费用确定最终向航空港的销售价格,因此标的公司向海外航空港的销售价格普遍低于直接向海外客户销售的价格。
销售基价的确认系标的公司考虑具体产品、销售量、当地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具备公允性。航空港将会按照销售基价*(1-航空港服务费率)+增/减配置(如有)的定价机制确定标的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由于航空港服务费率每年度均为固定比率,而标的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则将在销售基价的基础上与客户进行直接谈判,最终在销售基价基础上进行小幅调整。因此,标的公司向海外航空港的销售价格普遍低于直接向海外非关联客户销售的价格。
标的公司将按照销售往航空港的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航空港对海外客户销售的金额不影响标的公司营业收入金额。
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较高价格销售给海外航空港而虚增业绩的情况。
3)不存在海外航空港以亏损方式经营而协助标的公司虚增业绩的情况
由于标的公司在取得海外航空港对海外客户销售的签收单时确认收入,海外航空港若以较低价格在境外销售,将造成航空港变相协助标的公司实现业绩。但经测算统计,海外航空港自身维持着10%-20%的毛利率,不存在以亏损方式经营而协助标的公司虚增业绩的情况。
海外航空港的收入来源于其向海外客户销售的价格,该等价格系与客户协商确定。海外航空港成本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向标的公司采购产品的成本,即标的公司向海外航空港销售的价格(如前所述,该等价格系基础市场价格扣
除航空港服务费后的净额,在测算航空港自身的毛利率时需要进行还原),第二部分为海外航空港日常运营的人员薪酬、仓库租赁、产品运输等经营性成本,该部分成本体现为航空港服务费。因此,通过海外航空港的收入、成本,计算得到报告期各期海外航空港销售高空作业机械的平均毛利率水平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①海外航空港对海外客户的销售金额 | 106,384.64 | 50,048.03 | 3,869.49 |
②标的公司通过海外航空港的销售金额 | 84,491.34 | 39,571.98 | 3,512.17 |
③海外航空港服务费用 | 5,154.40 | 2,830.09 | 192.31 |
海外航空港平均毛利率 (①-②-③)/① | 15.73% | 15.28% | 4.26% |
注:已将代理报关服务费加回;2021年度,标的公司通过海外航空港销售尚处于初探期,毛利率较低,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设立于加拿大的航空港为尽快打开北美洲市场,未能实现平均水平的毛利率,2022年起已恢复正常水平;未来随着标的公司在加拿大设立的子公司逐步运营,销售定价及毛利率水平将提升至直接向客户销售的水平。报告期各期,海外航空港销售高空作业机械的平均毛利率为4.26%、
15.28%和15.73%,对应海外航空港负责的产品当地展示、销售、运输及服务等工作,不存在海外航空港以亏损方式经营而协助标的公司虚增业绩的情况。
(5)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
该类关联销售产生的原因主要系中联重科下属的其他分、子公司因高空作业需求而向标的公司进行的少量采购。该情形各期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201.05万元、267.62万元和315.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0.07%、
0.06%和0.06%,占比较低。
该情形下,价格由标的公司业务人员与关联方根据产品类型、采购数量等谈判确定。各期间该情形的销售价格同国内同机型向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车型 | 情形5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占情形5销售总金额的比例 | 情形5销售数量 | 情形5销售单价 | 境内非关联方销售金额 | 境内非关联方销售数量 | 境内非关联方销售单价 | 差异 |
2023 | QB1021 | 101.48 | 32.12% | 3 | 33.83 | 2,695.00 | 86 | 31.34 | -7.94% |
期间 | 车型 | 情形5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占情形5销售总金额的比例 | 情形5销售数量 | 情形5销售单价 | 境内非关联方销售金额 | 境内非关联方销售数量 | 境内非关联方销售单价 | 差异 |
年度 | ZB1012 | 53.10 | 16.81% | 1 | 53.10 | 49,662.17 | 1151 | 43.15 | -23.06% |
QB2009 | 34.50 | 10.92% | 1 | 34.50 | 273.14 | 8 | 34.14 | -1.04% | |
QB1031 | 34.07 | 10.78% | 1 | 34.07 | 2,321.93 | 71 | 32.70 | -4.18% | |
JC1036 | 18.85 | 5.97% | 2 | 9.42 | 718.59 | 80 | 8.98 | -4.93% | |
合计 | 241.99 | 76.59% | 8 | - | 55,670.82 | 1,396 | - | - | |
2022年度 | ZB2002 | 111.11 | 41.52% | 3 | 37.04 | 32,026.95 | 1013 | 31.62 | -17.15% |
JC1034 | 33.05 | 12.35% | 3 | 11.02 | 3,097.16 | 319 | 9.71 | -13.46% | |
JC1027 | 30.16 | 11.27% | 4 | 7.54 | 10,686.97 | 1486 | 7.19 | -4.86% | |
QB1019 | 27.45 | 10.26% | 1 | 27.45 | 8,096.90 | 316 | 25.62 | -7.13% | |
QB1004 | 23.71 | 8.86% | 1 | 23.71 | 7,549.88 | 365 | 20.68 | -14.64% | |
合计 | 225.48 | 84.26% | 12 | - | 61,457.86 | 3,499 | - | - | |
2021年度 | ZB2002 | 36.97 | 18.39% | 1 | 36.97 | 26,026.02 | 773 | 33.67 | -9.80% |
QB1021 | 35.40 | 17.61% | 1 | 35.40 | 13,700.51 | 432 | 31.71 | -11.61% | |
QB2001 | 24.51 | 12.19% | 1 | 24.51 | 5,911.66 | 248 | 23.84 | -2.81% | |
JC2001 | 24.35 | 12.11% | 6 | 4.06 | 8,404.45 | 2499 | 3.36 | -20.67% | |
JC1034 | 22.90 | 11.39% | 2 | 11.45 | 2,759.94 | 298 | 9.26 | -23.64% | |
合计 | 144.13 | 71.69% | 11 | - | 56,802.58 | 4,250 | - | - |
注:因情形5均发生于境内,因而进行价格对比时与境内非关联方进行比较
由上可知,该情形下,关联方销售单价大于非关联方销售单价,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数量较少,关联方采购后自用,而非关联方主要为设备租赁公司,进行批量化、规模化的采购。因此,关联方采购价格较高符合采购量小单价高的商业逻辑,定价具备公允性。
2、关联方在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
标的公司各类关联交易类型下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实际参与情况如下:
关联销售情形 | 承接订单 | 协商定价 | 售后服务 |
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 | 由标的公司负责承接订单,关联方不参与 | 由标的公司负责与客户协商定价,关联方不参与 | 由标的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关联方不参与 |
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 | 由标的公司负责承接订单,关联方不参与 | 由标的公司负责与客户协商定价,关联方不参与 | 由标的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关联方不参与 |
关联销售情形 | 承接订单 | 协商定价 | 售后服务 |
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 | 若直接出口至境外客户处,则由标的公司负责承接订单,关联方不参与; 若先出口至境外航空港处,则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合作开发商机、承接订单 | 若直接出口至境外客户处,则由标的公司负责协商定价,关联方不参与; 若先出口至境外航空港处,则销售给航空港的价格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制定,而航空港对外销售价格则由航空港制定 | 若直接出口至境外客户处,则由标的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关联方不参与; 若先出口至境外航空港处,则标的公司、航空港共同负责售后服务 |
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海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 | 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合作开发商机、承接订单 | 销售给航空港的价格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制定,而航空港对外销售价格则由航空港制定 | 标的公司、航空港共同负责售后服务 |
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 | 关联方购买产品后自行使用,不再对外出售,故不适用 |
3、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在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方面,就关联方与非关联方间的情况对比如下:
内容 | 区域 | 关联方 | 非关联方 | 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分析 |
收入确认 | 境内 | 根据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 不存在差异 | |
境外 | 根据不同贸易模式,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报关单、提单或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 存在差异。基于谨慎性原则等考虑,对于关联交易中经过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向外销售的产品,需取得终端客户的签收单后确认收入,非关联方销售中不存在通过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销售的情况 | ||
结算模式 | 境内 | 包含普通结算、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 | 不存在差异 | |
境外 | 包含普通结算、分期结算 | 不存在差异 |
内容 | 区域 | 关联方 | 非关联方 | 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分析 |
回款周期 | 境内 | 关联销售情形1: 中联重科仅为名义买方,回款周期实际由标的公司与终端客户协商确定,而终端客户均为非关联方,故情形1下回款周期的确定机制与非关联交易的确定机制不存在差异。情形1可能包含下述三种结算模式,其回款周期分别为: ①普通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并在1-12个月内付清余款注,部分客户预留5%-10%的款项作为质保金; ②分期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余款根据合同期限按月回款; ③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完融资租赁手续后通常在45天内结清余款。 中联重科在收到客户的回款后的次月向标的公司支付。 关联销售情形2: 融资租赁公司仅为名义买方,终端客户均为非关联方。该情形仅涉及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完融资租赁手续后通常在45天内结清余款。 关联销售情形5: 中联重科下属分、子公司采购后自用,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回款,与非关联方客户回款机制不存在差异。 | 不存在差异。 情形1,关联方仅为名义买方,实际买方为非关联方,回款周期的确定机制与非关联交易不存在差异,关联方在收到客户的汇款后的次月向标的公司支付; 情形2,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在办完融资租赁手续后通常在45天内回款; 情形5,中联重科下属分、子公司采购后自用,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回款,与非关联方客户回款机制不存在差异 |
内容 | 区域 | 关联方 | 非关联方 | 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分析 |
境外 | 关联交易情形3中的代理报关模式: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则由中联重科每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关联交易情形3中的代理报关+航空港模式: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为一年以内,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回款至中联重科,中联重科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关联交易情形4: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为一年以内,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 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回款 | 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境外关联销售中待终端客户向关联方支付货款后再由关联方向标的公司回款,避免了关联方未收到终端客户款项即向标的公司垫付货款的情形 |
注:普通结算模式的账期由客户与标的公司协商确定,部分客户存在12个月内分次支付的情况,但因账期在一年以内,无需考虑其融资成分,标的公司将该类情况认定为普通结算模式;情形3下,若中联重科收到客户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则需待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以现金向标的公司回款
由上表可知,境内销售方面,标的公司在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回款周期等方面对关联方、非关联方的政策不存在差异。境外销售方面,结算模式上不存在差异。收入确认方面,在关联交易中航空港模式下,收入确认需要以终端客户的签收单作为依据,非关联方销售方面
不存在航空港模式,因此与境外非关联方存在一定差异。回款周期方面,在关联交易中的中联重科代报关出口,由其每月向标的公司回款,对于经过航空港的销售,由于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在一年以内,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向标的公司进行回款,因此与境外非关联方存在一定差异。
(三)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是否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标的公司业绩的情形,标的公司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关联销售中,涉及到关联方需要进一步对外销售的订单,标的公司按照关联方实现终端销售的口径进行财务核算,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销售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情形1至4)或客户自行使用(关联销售情形5)。
关联销售 情形 | 商业逻辑 | 合理性 |
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 | 主要因受少量大型国企、央企采购系统对供应商为母子公司的情况仅可注册一家公司的相关规则要求,标的公司对该部分销售仍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 |
产品直接由标的公司运送至客户处,中联重科仅为名义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情形2: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 | 该等业务模式与非关联交易的融资租赁模式相同,均属于融资租赁行业通行的业务模式,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主机厂、终端客户在现金流、买卖借贷责任等方面无实质差异;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下,标的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给客户,由客户实际使用,具备实质性的商业逻辑 | 产品直接运送至客户处,融资租赁公司为产品的名义买受人,该类关联销售为融资租赁(直租)本身的业务流程而产生。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
情形3: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 | 因标的公司无出口业务资质而先将产品销售往中联重科,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至境外,具备实质性的商业逻辑 | 2021年12月标的公司获得出口业务资质,并经过团队建设、业务试行后于2022年4月完成首次自行报关,并在2023年起不再通过中联重科进行报关出口(除履行少量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外)。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
关联销售 情形 | 商业逻辑 | 合理性 |
情形4:因自营出口至海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 | 标的公司利用海外航空港的产品展示、仓储等职能开拓境外业务,使标的公司产品更快速高效地占据市场份额,具备实质性的商业逻辑 | 因标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业务流程较长,在自有子公司建成运营前,先利用境外航空港的职能开拓境外业务,并支付合理的费用。标的公司逐步在境外设立自有子公司,将逐渐以境外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目前,标的公司已在新加坡、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建立自有子公司。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
情形5:其他零星关联销售 | 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分公司、子公司因自行使用而采购的订单,具备实质性的商业逻辑 | 标的公司销售往关联方后,关联方将自行使用产品,报告期各期的销售金额、比例均较低。该类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 |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97,745.11万元、458,307.61万元和553,893.78万元,营业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94,379.06万元、105,546.48万元和86,915.49万元,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70%、23.03%和15.69%,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占比逐年下降,标的公司不存在依赖关联方进行销售的情况。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具有合理性与商业逻辑,在业绩高速增长的同时关联交易占比持续降低。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销售提高标的公司业绩的情形,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零部件种类、数量和金额,领用和最终产品销售情况,并结合中联重科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价格、标的资产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单位成本、标的资产账期和第三方是否存在差异、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销量、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标的资产采购零部件后生产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值的比例等披露关联采购的公允性与合理性,采购量和产销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是否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资产采购后是否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
(一)披露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零部件种类、
数量和金额,领用和最终产品销售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主要为电气件、液压系统及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标的公司原材料种类、数量较多,未区分生产领用的物料来自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标的公司按照生产计划进行原材料采购,不存在某物料大比例滞留仓库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原材料领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
电气件 | 34,986.48 | 525,049 | 23,938.51 | 258,578 | - | - |
其他 | 211.85 | 539,312 | 83.33 | 548,937 | - | - |
合计 | 35,198.33 | 1,064,361 | 24,021.84 | 807,515 | - | - |
针对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 | 项目 | 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 | 采购数量合计 | 当期领用数量 | 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
2023年度 | 电气件 | 525,049 | 10,087,201 | 10,078,761 | 99.92% |
其他 | 539,312 | 102,202,593 | 101,695,494 | 99.50% | |
合计 | 1,064,361 | 112,289,794 | 111,774,255 | 99.54% | |
2022年度 | 电气件 | 258,578 | 8,008,518 | 7,795,294 | 97.34% |
其他 | 548,937 | 77,281,136 | 79,744,671 | 103.19% | |
合计 | 807,515 | 85,289,654 | 87,539,965 | 102.64% |
注:采购数量合计为该类原材料下采购自关联方、非关联方的合计数量。下同。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2、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
液压系统 | 18,726.87 | 66,331 | 13,986.55 | 44,613 | 10,068.05 | 31,238 |
其他 | 441.13 | 2,925 | 449.29 | 2,579 | 268.30 | 1,538 |
合计 | 19,167.99 | 69,256 | 14,435.84 | 47,192 | 10,336.35 | 32,776 |
针对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 | 项目 | 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 | 采购数量合计 | 当期领用数量 | 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
2023年度 | 液压系统 | 66,331 | 4,866,414 | 4,642,099 | 95.39% |
其他 | 2,925 | 78,424,811 | 77,606,383 | 98.96% | |
合计 | 69,256 | 83,291,225 | 82,248,482 | 98.75% | |
2022年度 | 液压系统 | 44,613 | 3,659,664 | 3,675,748 | 100.44% |
其他 | 2,579 | 12,673,323 | 12,853,986 | 101.43% | |
合计 | 47,192 | 16,332,987 | 16,529,734 | 101.20% | |
2021年度 | 液压系统 | 31,238 | 2,905,859 | 2,755,102 | 94.81% |
其他 | 1,538 | 46,677,598 | 46,001,046 | 98.55% | |
合计 | 32,776 | 49,583,457 | 48,756,148 | 98.33% |
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
液压系统 | 5,856.61 | 151,361 | 5,476.42 | 364,862 | 5,204.21 | 377,788 |
化工材料 | 2,834.71 | 2,388,941 | 2,496.89 | 2,271,096 | 1,659.41 | 1,156,251 |
电气件 | - | - | 1,997.81 | 13,346 | 17,650.52 | 126,020 |
其他 | 43.35 | 214,923 | 47.23 | 184,260 | 81.62 | 465,189 |
合计 | 8,734.68 | 2,755,225 | 10,018.35 | 2,833,564 | 24,595.76 | 2,125,248 |
注:仅为原材料的关联采购情况,非原材料的关联采购将在其他关联采购中披露
针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 | 项目 | 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 | 采购数量合计 | 当期领用数量 | 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
2023年度 | 液压系统 | 151,361 | 4,866,414 | 4,642,099 | 95.39% |
化工材料 | 2,388,941 | 2,581,985 | 2,525,686 | 97.82% | |
电气件 | - | 10,087,201 | 10,078,761 | 99.92% | |
其他 | 214,923 | 85,754,272 | 84,219,645 | 98.21% | |
合计 | 2,755,225 | 103,289,872 | 101,466,191 | 98.23% | |
2022年度 | 液压系统 | 364,862 | 3,659,664 | 3,675,748 | 100.44% |
化工材料 | 2,271,096 | 2,298,956 | 2,394,533 | 104.16% | |
电气件 | 13,346 | 8,008,518 | 7,795,294 | 97.34% | |
其他 | 184,260 | 48,827,223 | 50,466,391 | 103.36% | |
合计 | 2,833,564 | 62,794,361 | 64,331,967 | 102.45% | |
2021年度 | 液压系统 | 377,788 | 2,905,859 | 2,755,102 | 94.81% |
化工材料 | 1,156,251 | 1,176,840 | 1,112,749 | 94.55% | |
电气件 | 126,020 | 4,958,880 | 4,814,359 | 97.09% | |
其他 | 465,189 | 49,307,616 | 48,428,326 | 98.22% | |
合计 | 2,125,248 | 58,349,195 | 57,110,536 | 97.88% |
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4、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
液压系统 | 3,390.70 | 22,515 | 2,187.12 | 11,481 | 1,193.54 | 5,524 |
合计 | 3,390.70 | 22,515 | 2,187.12 | 11,481 | 1,193.54 | 5,524 |
针对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 | 项目 | 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 | 采购数量合计 | 当期领用数量 | 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
2023年度 | 液压系统 | 22,515 | 4,866,414 | 4,642,099 | 95.39% |
合计 | 22,515 | 4,866,414 | 4,642,099 | 95.39% | |
2022年度 | 液压系统 | 11,481 | 3,659,664 | 3,675,748 | 100.44% |
合计 | 11,481 | 3,659,664 | 3,675,748 | 100.44% | |
2021年度 | 液压系统 | 5,524 | 2,905,859 | 2,755,102 | 94.81% |
合计 | 5,524 | 2,905,859 | 2,755,102 | 94.81% |
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5、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个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采购数量 | |
金属焊接加工件 | 5,234.51 | 11,547 | 3,694.64 | 11,991 | 577.01 | 2,153 |
其他 | 17.88 | 59 | 1.21 | 8 | - | - |
合计 | 5,252.39 | 11,606 | 3,695.85 | 11,999 | 577.01 | 2,153 |
针对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所采购物料的采购、领用情况如下:
单位:个
年度 | 项目 | 采购自该关联方的数量 | 采购数量合计 | 当期领用数量 | 领用数量/采购数量 |
2023年度 | 金属焊接加工件 | 11,547 | 11,572,013 | 11,490,018 | 99.29% |
其他 | 59 | 1,620,332 | 1,620,332 | 100.00% | |
合计 | 11,606 | 13,192,345 | 13,110,350 | 99.38% | |
2022年度 | 金属焊接加工件 | 11,991 | 9,245,193 | 9,456,438 | 102.28% |
其他 | 8 | 3,659,664 | 3,675,748 | 100.44% | |
合计 | 11,999 | 12,904,857 | 13,132,186 | 101.76% | |
2021年度 | 金属焊接加工件 | 2,153 | 6,583,294 | 6,737,256 | 102.34% |
合计 | 2,153 | 6,583,294 | 6,737,256 | 102.34% |
注:2023年度,标的公司向中联恒通采购的“其他”项目为折弯、铣边等工序外协,因此领用比例为100%如上表所示,该包含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不存在关联方采购物料长期未领用的情况。
6、其他关联采购
其他关联方采购不涉及原材料,为服务、设备类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项目 | 2023年 年度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物业管理服务等 | 1,657.26 | 1,205.83 | 893.47 |
中科云谷科技有限公司 | 信息系统及开发服务等 | 2,477.04 | 65.76 | - |
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 | 叉车、维修服务等 | 57.15 | 75.64 | 116.30 |
融资中国 | 信审服务等 | 520.67 | 80.10 | - |
Zoomlion India Private Limited | 一般劳务等 | - | 19.90 | - |
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财务手续费等 | - | - | 0.74 |
湖南中联重科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 物业管理服务 | 0.09 | - | - |
中联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农产品 | 8.81 | - | - |
由上可知,包含各关联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整体领用比例较高,采购的服务均与日常经营相关。标的公司最终生产产品即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实现销售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的产销率分别为86.13%、92.92%和94.54%。
(二)结合中联重科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价格、标的公司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单位成本、标的公司账期和第三方是否存在差异、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销量、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标的公司采购零部件后生产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值的比例等披露关联采购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1、因该类零部件系为高空作业机械定制设计制造,中联重科不存在向其他高空作业机械厂商即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情况
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所采购的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系为高空作业机械设计适配,具备定制化特性,且原材料规格型号较多,与适配其他类型机械设备的原材料存在较大的差异,中联重科不存在向其他高空作业机械厂商即
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情况。同时,因中联重科业务规模较大、对零部件的需求量较大,各关联供应商作为中联重科体系内的主体,其产能主要用于服务中联重科下属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主机制造厂,如属于定制零部件还存在技术保密的相关要求,较少对外销售。
中联重科内部管理机制系对下属各事业部、分、子公司进行独立考核,各主体均有明确的收入、利润等业绩考核指标。在该机制下,零部件供应商与主机制造厂之间的供应价格均系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具备公允性。
2、标的公司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价格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采购具有公允性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主要为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针对液压系统、电气件等零部件,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类似零部件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电气件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电气件主要为集成了线束与元器件的电气控制系统。由于相关技术指标、产品供应、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要求,针对集成化的电气控制系统标的公司未开发非关联供应商。
1)针对线束,自关联方采购单价高约15%,主要原因系包含了15%的线束集成及配送服务费,定价具备公允性
2022年起,标的公司就线束与非关联供应商建立合作。由于标的公司向关联供应商采购线束后,将由关联供应商进一步进行线束的集成,完成控制平台、转台、车架间不同模块的连接和测试,最终集成为电气控制系统,因而采购单价高于非关联方采购单价。标的公司向关联供应商和非关联供应商采购线束的单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采购 类型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差异率 | 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差异率 |
采购 类型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线束 | 1,101.78 | 966.03 | 14.05% | 1,169.28 | 1,030.20 | 13.50% |
关联供应商的平均采购单价高于非关联方的平均采购单价约15%,与关联采购的定价机制和服务内容匹配。
15%的线束集成及配送服务费主要为支付给负责集成电控系统人员的薪酬。由于标的公司也向麦格米特(002851.SZ)采购电气件,因而经查询公开资料,计算麦格米特的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生产人员工资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营业成本 | 生产人员薪酬 | 占比 |
1 | 汇川技术(300124.SZ) | 1,495,320.90 | 102,769.00 | 6.87% |
2 | 蓝海华腾(300484.SZ) | 26,734.40 | 1,295.48 | 4.85% |
3 | 中恒电气(002364.SZ) | 2,602,067.93 | 318,272.98 | 12.23% |
4 | 动力源(600405.SH) | 97,663.79 | 14,516.91 | 14.86% |
5 | 和而泰(002402.SZ) | 476,317.96 | 62,479.14 | 13.12% |
6 | 拓邦股份(002139.SZ) | 708,722.70 | 83,379.21 | 11.76% |
7 | 麦格米特(002851.SZ) | 417,635.55 | 28,060.54 | 6.72% |
平均值 | 10.06% |
注:数据取自上述公司年度报告,生产人员薪酬为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增加额扣减计入期间费用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研发人员薪酬
由上可知,A股生产电气件类的上市公司生产人员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平均值为10.06%,考虑关联方供应商额外提供的代理采购服务费、配送费等,关联方供应商收取15%的费用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同时,2022年度及2023年度,标的公司线束采购总金额为5,906.78万元、9,671.43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1.56%、2.04%,占比较低。因此,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线束的定价合理,不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向标的公司通过较低采购价格输送利益的情况。
2)针对元器件,终端供应商均非关联方,关联供应商代理采购收取小额代采费用,其定价具有公允性
针对元器件,终端供应商均为非关联方,由于元器件品类多、型号杂,在
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过程中,为提高物流效率、制造效率,由关联方供应商代标的公司采购元器件,并在关联供应商处进行安装,集成后运送至标的公司,并整体加收5%的代理采购费用。经查询公开资料,A股上市公司代理采购服务费平均值在3.53%和4.37%之间,具体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代理采购费用率 |
1 | 世纪恒通(301428.SZ) | 2.90%-3.90% |
2 | 华海诚科(688535.SH) | 7.36%-8.96% |
3 | 西测测试(301306.SZ) | 3.23% |
4 | 呈和科技(688625.SZ) | 0.64%-1.4% |
平均值 | 3.53%-4.37% |
考虑到关联方供应商将在代理采购的基础上进行集成,因此在包含该部分增值服务的前提下,5%的代理采购费具备公允性。同时,2022年及2023年度,标的公司元器件采购总金额为5,223.34万元、7,751.63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1.38%、1.64%,占比较低。因此,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元器件的定价合理,不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向标的公司通过较低采购价格输送利益的情况。
(2)液压系统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液压系统为油缸、阀及胶管,存在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单价与标的公司关联采购的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采购单价具备公允性。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采购 类型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差异率 | 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差异率 | 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非关联方平均采购单价 | 差异率 | |
油缸 | 7,383.45 | 8,148.88 | -9.39% | 1,568.69 | 1,516.37 | 3.45% | 6,226.47 | 6,632.81 | -6.13% |
阀 | 825.35 | 940.50 | -12.24% | 1,060.45 | 1,213.72 | -12.63% | 1,041.51 | 1,182.54 | -11.93% |
采购 类型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胶管 | 785.70 | 738.20 | 6.43% | 840.60 | 840.23 | 0.04% | 589.72 | 472.86 | 24.71% |
注:不同年度采购单价存在差异的原因系每年度既向关联方采购,又向非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具体型号存在差异,故各年度间的平均单价存在差异液压系统原材料标准化程度较高,与电气件不同,液压系统类原材料无需进行集成等工序即可投入生产,不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加收集成、代理采购服务费的情况。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体系内供应商进行原材料采购,关联方供应商在标的公司所在地长沙市内或其周边,物流成本低,同时标的公司向体系内的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无需考虑品牌溢价的因素,因此一般情况下采购单价会小幅低于非关联方采购单价。具体情况如下:
1)油缸2021年、2022年度,同型号原材料的关联采购与非关联采购的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2023年,向关联方供应商采购油缸的单价相比向非关联方供应商低
9.39%,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向恒立液压(601100.SH)进行了部分型号油缸的少量采购。恒立液压为全球液压油缸知名品牌,其产品销售价格较高,经公开数据检索,恒立液压销售产品的毛利率高于国内外其他液压产品企业,具体如下:
股票代码 | 公司名称 | 2022年度毛利率 |
603638.SH | 艾迪精密 | 28.40 |
605389.SH | 长龄液压 | 23.80 |
301079.SZ | 邵阳液压 | 28.68 |
PH.N(美国) | 派克汉尼汾 | 28.21 |
ETN.N(美国) | 伊顿 | 33.19 |
7242.T(日本) | KYB | 20.28 |
平均值 | - | 27.09 |
601100.SH | 恒立液压 | 40.03 |
由上可知,恒立液压销售产品毛利率高于行业内企业公司平均值,其销售
定价水平较高。在恒立液压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标的公司向恒立液压采购部分型号油缸的原因系恒立液压具备全球化生产能力,并且在墨西哥设立有生产基地,而标的公司同样在建设墨西哥生产基地,出于未来建立墨西哥本地化供应链的目标,标的公司向恒立液压进行了部分型号油缸的采购。综上,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向关联方供应商采购油缸的定价具备公允性。2)阀对于阀类原材料,报告期内,向关联方供应商采购阀的单价相比向非关联方供应商低约12个百分点。标的公司阀类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为深圳市桑特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该供应商为知名液压阀生产企业,为标的公司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星邦智能、临工重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该供应商经营规模较大,在采购过程中议价权较大,采购价格较高。而相比之下关联方供应商经营规模较小,为扩大阀类原材料的销售,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阀类原材料的单价低于向非关联方采购同型号产品的单价具备合理性和公允性。同时,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向关联方供应商采购阀类原材料的比例分别为1.22%、
3.62%和0.26%,占比较低。
因此,标的公司向关联方供应商采购阀类原材料价格具备公允性。3)胶管对于胶管类原材料,2021年度开始与非关联供应商建立合作,合作初期非关联供应商积极让利以获取业务机会,拉低了采购定价。2022年起,同型号原材料的关联采购与非关联采购的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向关联方供应商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的定价合理,与非关联方供应商的定价不存在较大的差异,采购定价具备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采购向标的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况。
3、标的公司向关联方供应商付款的账期不存在明显较长的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供应商付款的账期主要为2-3个月,主要非
关联方供应商账期同样主要为2-3个月,其账期基本一致,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供应商与非关联供应商账期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销量,原材料采购量和产销量匹配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的产品的产销量、原材料采购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个、台
类别 | 2023年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1年度-2023年度复合增长率 |
原材料采购量 | 11,629 | 8,837.60 | 6,723.79 | 31.51% |
产品产量 | 53,331 | 45,953 | 33,660 | 25.87% |
产品销量 | 50,417 | 42,698 | 28,993 | 31.87% |
标的公司产销情况良好,销售收入增长趋势明显,原材料采购量、产品产量、销售量呈上升趋势,2021-2023年度,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量年复合增长率为31.51%,产品产量的年复合增长率为25.87%,销量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31.87%,原材料采购量与产销量情况匹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5、关联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4.73%、
14.87%及16.6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采购物料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采购 金额 | 占比 | 采购 金额 | 占比 | 采购 金额 | 占比 | ||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电气件 | 34,986.48 | 8.11% | 23,938.51 | 6.55% | - | - |
其他 | 211.85 | 0.05% | 83.33 | 0.02% | - | - | |
合计 | 35,198.33 | 8.16% | 24,021.84 | 6.57% | - | - | |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 | 液压系统 | 18,726.87 | 4.34% | 13,986.55 | 3.83% | 10,068.05 | 4.04% |
其他 | 441.13 | 0.10% | 449.29 | 0.12% | 268.30 | 0.11% | |
合计 | 19,167.99 | 4.44% | 14,435.84 | 3.95% | 10,336.35 | 4.15% |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液压系统 | 5,856.61 | 1.36% | 5,476.42 | 1.50% | 5,204.21 | 2.09% |
化工材料 | 2,834.71 | 0.66% | 2,496.89 | 0.68% | 1,659.41 | 0.67% | |
电气件 | 0.00 | 0.00% | 1,997.81 | 0.55% | 17,650.52 | 7.08% | |
其他 | 43.35 | 0.01% | 47.23 | 0.01% | 81.62 | 0.03% |
关联方 | 采购物料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合计 | 8,734.68 | 2.02% | 10,018.35 | 2.74% | 24,595.76 | 9.87% | |
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 | 液压系统 | 3,390.70 | 0.79% | 2,187.12 | 0.60% | 1,193.54 | 0.48% |
合计 | 3,390.70 | 0.79% | 2,187.12 | 0.60% | 1,193.54 | 0.48% | |
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 | 金属焊接加工件 | 5,234.51 | 1.21% | 3,694.64 | 1.01% | 577.01 | 0.23% |
其他 | 17.88 | 0.00% | 1.21 | - | - | - | |
合计 | 5,252.39 | 1.22% | 3,695.85 | 1.01% | 577.01 | 0.23% | |
总计 | 71,744.09 | 16.62% | 54,359.00 | 14.87% | 36,702.66 | 14.73% |
6、标的公司采购零部件后生产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值的比例标的公司所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电气件、液压系统、金属焊接加工件经过智能化总装集成后产出高空作业机械产品,产品形态、产品功能、产品价格、销售客户等方面均与原材料有明显区别,故标的公司对原材料进行了实质性加工,并非进行零部件的转手贸易销售。
标的公司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设计、智能化总装集成等,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超过99%,标的公司采购零部件后进行生产加工增值销售。电气件、液压系统、金属焊接加工件等采购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增值部分,报告期各期,占产品总值的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材料成本)/主营业务材料成本)分别27.27%、31.79%及40.23%,故针对原材料的增值比例较高,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
7、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具备合理性与公允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根据市场化交易原则向关联方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及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上述材料为标的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的常规采购行为。从整体市场而言,标的公司可以从独立第三方以类似交易条款及价格获得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和部件,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部分产品和材料主要基于商业合作延续性、运输便利性、供货稳定性、保护商业机密等因素,具体如下:(1)标的公司与关联供应商合作时间较长,已建立起成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产品质量、交货周期方面关联供应商能够较好满足标的公司的生产需求;(2)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所采购的适配高空作业机械的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具备较高程度的定制化特性,关联供应商
作为中联重科体系的主体,可以更好的保护商业机密;(3)标的公司与关联供应商同在湖南,地理位置接近,具有一定的运输便利和运输成本优势。关联采购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占成本比例较为稳定,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定价主要是基于市场行情价格及采购数量确定的。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与向非关联方采购价格基本相当,关联采购的价格具备公允性。
(三)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是否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公司采购后是否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如前所述,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与向非关联方采购相同原材料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方销售给标的公司的价格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亦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采购具备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采购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均为高空作业机械生产需要的一般零部件。标的公司根据研发设计成果采购,并在智能化产线上进行总装集成,生产出高空作业机械的整机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生产模式不存在差异,因此属于实质性的生产加工。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主要基于商业合作延续性、运输便利性、供货稳定性、保护商业机密等因素。该等原材料在市场上具备充分的供应,在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地周边也存在配套的非关联供应商,并且标的公司已就部分原材料与非关联供应商建立了合作。未来,如业务需要,标的公司将持续与非关联供应商建立合作。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情形,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
三、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账龄、具体交易内容、坏账计提情况、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一致、是否逾期,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同时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
利益的情形
(一)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账龄、具体交易内容、坏账计提情况、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一致、是否逾期,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
1、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应收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期末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龄 | 期后回款率 |
2023年12月31日 | ||||||
1 | 中联重科 | 销售商品 | 10,145.70 | 304.37 | 一年以内 | 0.09% |
3,742.97 | 374.30 | 一到两年内 | 68.32% | |||
2 | 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16.50 | 0.50 | 一年以内 | 100.00% |
3 | 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8.00 | 0.24 | 一年以内 | 0.00% |
4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NA, Inc. | 销售商品 | 6,367.27 | 191.02 | 一年以内 | 83.52% |
5 | Zooml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 销售商品 | 2,593.40 | 77.80 | 一年以内 | 58.60% |
6 | Zoomlion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 销售商品 | 96.93 | 2.91 | 一年以内 | 78.41% |
7 | Zoomlion Australia-New Zealand Pty Ltd | 销售商品 | 1,145.26 | 34.36 | 一年以内 | 1.90% |
8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Thailand) Co. , Ltd | 销售商品 | 210.52 | 6.32 | 一年以内 | 40.23% |
9 | Zoomlion Brasil Industria e Comercio de Maquinas Ltda | 销售商品 | 4,207.25 | 126.22 | 一年以内 | 18.89% |
10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Rus Llc | 销售商品 | 5,150.15 | 154.50 | 一年以内 | 91.98% |
11 | Pt Zoomlion Indonesia Heavy Industry | 销售商品 | 695.48 | 20.86 | 一年以内 | 100.00% |
12 | Zoomlion Gulf Fze | 销售商品 | 56.20 | 1.69 | 一年以内 | 0.00% |
13 | Zoomlion South Africa Pty Ltd | 销售商品 | 145.15 | 4.35 | 一年以内 | 100.00% |
14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Malaysia) Sdn. Bhd | 销售商品 | 328.07 | 9.84 | 一年以内 | 58.18% |
15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Chile Spa | 销售商品 | 148.94 | 4.47 | 一年以内 | 100.00%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期末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龄 | 期后回款率 |
16 | Rabe Agrartechnik Vertriebsgesellschaft Mbh | 销售商品 | 1,262.24 | 37.87 | 一年以内 | 18.40% |
17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Peru S.A.C. | 销售商品 | 106.43 | 3.19 | 一年以内 | 0.00% |
18 | Zoomlion India Private Limited | 销售商品 | 483.03 | 14.49 | 一年以内 | 51.18% |
19 | Zoomlion Cifa Mak.San.Ve Tlc.a.?. | 销售商品 | 3,400.01 | 102.00 | 一年以内 | 48.12% |
20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Philippines Inc. | 销售商品 | 5.68 | 0.17 | 一年以内 | 0.00% |
21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Poland) Sp.ZO.O. | 销售商品 | 57.28 | 1.72 | 一年以内 | 0.00% |
22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Nigeria Co. Ltd | 销售商品 | 0.42 | 0.01 | 一年以内 | 0.00% |
23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Panama S.A. | 销售商品 | 11.65 | 0.35 | 一年以内 | 0.00% |
合计 | 40,384.53 | 1,473.54 | 45.64% | |||
2022年12月31日 | ||||||
1 | 中联重科 | 销售商品 | 28,200.84 | 846.03 | 一年以内 | 95.80% |
1.65 | 0.17 | 一到两年内 | 100.00% | |||
2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NA,Inc. | 销售商品 | 1,085.81 | 32.57 | 一年以内 | 100.00% |
3 | 融资中国 | 销售商品 | 788.57 | 23.66 | 一年以内 | 100.00% |
4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Rus Llc | 销售商品 | 761.89 | 22.86 | 一年以内 | 100.00% |
5 | Pt Zoomlion Indonesia Heavy Industry | 销售商品 | 312.34 | 9.37 | 一年以内 | 100.00% |
6 | Zoomlion Australia-New Zealand Pty Ltd | 销售商品 | 227.39 | 6.82 | 一年以内 | 100.00% |
7 | Zooml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 销售商品 | 135.02 | 4.05 | 一年以内 | 100.00% |
8 | Zoomlion Central Asia Llp | 销售商品 | 96.30 | 2.89 | 一年以内 | 100.00% |
9 | 湖南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86.50 | 2.60 | 一年以内 | 100.00% |
10 | Zoomlion Brasil Industria e Comercio de Maquinas Ltda | 销售商品 | 84.12 | 2.52 | 一年以内 | 100.00% |
11 | Zoomlion Heavy Industry (Thailand) Co.,Ltd. | 销售商品 | 71.31 | 2.14 | 一年以内 | 100.00% |
12 | Zoomlion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 销售商品 | 28.25 | 0.85 | 一年以内 | 100.00%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期末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龄 | 期后回款率 |
13 | 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4.50 | 0.14 | 一年以内 | 100.00% |
14 | 陕西中联西部土方机械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1.60 | 0.05 | 一年以内 | 100.00% |
15 |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0.62 | 0.02 | 一年以内 | 100.00% |
16 | Zoomlion Japan Co., Ltd | 销售商品 | 0.02 | 一年以内 | 100.00% | |
合计 | 31,886.73 | 956.73 | 96.28% | |||
2021年12月31日 | ||||||
1 | 融资中国 | 销售商品 | 19,929.04 | 597.87 | 一年以内 | 100.0% |
2 | 中联重科 | 销售商品 | 2,520.21 | 75.61 | 一年以内 | 100.0% |
3 | 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55.00 | 1.65 | 一年以内 | 100.0% |
4 |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2.79 | 0.08 | 一年以内 | 100.0% |
5 | 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商品 | 0.78 | 0.02 | 一年以内 | 100.0% |
合计 | 22,507.82 | 675.23 | 100.00% |
注:期后回款金额统计至2024年3月31日。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应收款项情况主要来自商品销售,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龄一年以上部分主要系中联重科的零星采购及高空作业机械业务的资产在公司制主体设立初期无出口业务资质而先销售至中联重科,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形成,截至2024年3月31日,期后回款率为68.34%。
截至2024年3月31日,应收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期后回款率分别为
100.00%、96.28%和45.64%,2022年末、2023年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为一年以内,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最终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而存在尚未回款的情况。该等回款政策,不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亦不存在标的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海外子公司占用的情况,该政策适用于中联重科下属各子公司、事业部,非为标的公司专设。
2019年中联重科开始在海外建立航空港,计划通过本地化的团队和服务推
动海外产品销售和业务发展,该模式产生的销售收入在之后的数年间取得了迅速的增长;同时为了保障海外航空港日常稳定经营,设置了前述的统一回款政策。标的公司海外销售业务起步于2020年,在发展海外销售的过程中已经了解到通过海外航空港场地进行产品仓储、展示等职能对产品境外销售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标的公司借助航空港的仓储、展示等服务推进海外业务,同时接受航空港回款政策,系双方商业谈判的结果,具备商业合理性。同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根据海外市场需求、营销策略等因素,控制销售往航空港的规模,不存在大量滞销的情形。
综上所述,航空港向标的公司回款的方式系双方根据日常经营、可长期持续发展等因素,进行商业谈判的结果,标的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海外子公司占用的情况。未来标的公司自建海外子公司逐步替代航空港后,该等情况也会持续减少。
2022年末、2023年末中联重科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率 | 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率 | |
关联销售情形1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 | 122.30 | 7.34% | - | - |
关联销售情形3中联重科代理报关销售 | 13,765.66 | 18.58% | 28,158.58 | 95.79% |
关联销售情形5境内销售 | 0.71 | 0.00% | 43.91 | 100.00% |
合计 | 13,888.67 | 18.48% | 28,202.49 | 95.80% |
注:期后回款金额统计至2024年3月31日。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及非关联销售账期情况如下:
项目 | 关联方 | 非关联方 | 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分析 |
境内 | 关联销售情形1: 中联重科仅为名义买方,回款周期实际由标的公司与终端客户协商确定,而终端客户均为非关联方,故情形1下回款周期的确定机制与非关联交易的确定机制不存在差异。情形1可能包含下述三种结算模式,其回款周期分别为: ①普通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并在1-12个月内付清余款注,部分客户预留5%-10%的款项作为质保金; ②分期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余款根据合同期限按月回款; ③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完融资租赁手续后通常在45天内结清余款。 中联重科在收到客户的回款后的次月向标的公司支付。 关联销售情形2: 融资租赁公司仅为名义买方,终端客户均为非关联方。该情形仅涉及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完融资租赁手续后通常在45天内结清余款。 关联销售情形5: 中联重科下属分、子公司采购后自用,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回款,与非关联方客户回款机制不存在差异。 | 不存在差异。 情形1,关联方仅为名义买方,实际买方为非关联方,回款周期的确定机制与非关联交易不存在差异,关联方在收到客户的汇款后的次月向标的公司支付; 情形2,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在办完融资租赁手续后通常在45天内回款; 情形5,中联重科下属分、子公司采购后自用,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回款,与非关联方客户回款机制不存在差异 |
项目 | 关联方 | 非关联方 | 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分析 |
境外 | 关联交易情形3中的代理报关模式: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则由中联重科每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关联交易情形3中的代理报关+航空港模式: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为一年以内,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回款至中联重科,中联重科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关联交易情形4: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为一年以内,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 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回款 | 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境外关联销售中待终端客户向关联方支付货款后再由关联方向标的公司回款,避免了关联方未收到终端客户款项即向标的公司垫付货款的情形 |
注:普通结算模式的账期由客户与标的公司协商确定,部分客户存在12个月内分次支付的情况,但因账期在一年以内,无需考虑其融资成分,标的公司将该类情况认定为普通结算模式;情形3下,若中联重科收到客户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则需待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以现金向标的公司回款
2、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付款项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应付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期末余额 | 账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
2023年12月31日 | |||||
1 |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 | 27,502.28 | 27,502.28 | - |
2 |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19,802.14 | 19,802.14 | - |
3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8,430.75 | 8,430.75 | - |
4 | 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 | 采购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 | 5,512.04 | 5,512.04 |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期末余额 | 账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
5 | 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3,720.88 | 3,720.88 | - |
6 | 中科云谷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SRM系统、MES系统、WMS系统等操作系统 | 584.05 | 584.05 | - |
7 | 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 | 采购叉车 | 7.29 | 7.29 | - |
合计 | 65,559.43 | 65,559.43 | - | ||
2022年12月31日 | |||||
1 |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 | 11,246.47 | 11,246.47 | - |
2 |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5,040.03 | 5,040.03 | - |
3 | 中联重科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2,310.67 | 2,310.67 | - |
4 | 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766.38 | 766.38 | - |
5 | 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 | 采购叉车 | 29.89 | 6.37 | 23.52 |
合计 | 19,393.44 | 19,369.92 | 23.52 | ||
2021年12月31日 | |||||
1 | 中联重科 | 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 | 15,058.11 | 15,058.11 | - |
2 |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5,193.63 | 5,193.63 | - |
3 | 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 | 采购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 | 640.98 | 640.98 | - |
4 | 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594.93 | 594.93 | - |
5 | 中科云谷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高机欧洲智管APP | 49.41 | - | 49.41 |
6 | 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 | 采购叉车 | 27.63 | 27.63 | - |
合计 | 21,564.68 | 21,515.27 | 49.41 |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应付款项情况主要来自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账龄主要在三个月以内,不存在长账龄的情形。
同时,关联供应商给予其客户的账期通常为三个月,标的公司与其他客户账期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关联供应商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
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1、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存在大额应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的大额应收账款主要为对中联重科、融资中国及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的应收账款,前述主体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关联方总应收账款的合计比例均超过9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期末余额 | 占关联方总应收账款比例 | 期后回款 | 期后回款率 |
2023年12月31日 | ||||
中联重科 | 13,888.67 | 34.39% | 2,566.30 | 18.48% |
中联重科各海外航空港 | 26,471.36 | 65.55% | 15,848.21 | 59.87% |
合计 | 40,360.03 | 99.94% | 18,414.51 | 45.63% |
2022年12月31日 | ||||
中联重科 | 28,202.49 | 88.45% | 27,016.84 | 95.80% |
中联重科各海外航空港 | 2,802.44 | 8.79% | 2,802.44 | 100.00% |
融资中国 | 788.57 | 2.47% | 788.57 | 100.00% |
合计 | 31,793.50 | 99.71% | 30,607.85 | 96.27% |
2021年12月31日 | ||||
中联重科 | 2,520.21 | 11.20% | 2,520.21 | 100.00% |
融资中国 | 19,929.04 | 88.54% | 19,929.04 | 100.00% |
合计 | 22,449.25 | 99.74% | 22,449.25 | 100.00% |
(1)对中联重科存在大额应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初开展境外销售业务时,因无出口业务资质,均通过中联重科进行报关出口。2021年末取得独立的出口资质后,经过一段期间的团队建设、业务磨合,2022年度逐渐自行报关出口,2023年起中联高机不再通过中联重科进行报关出口(除少量履行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外)。
中联重科应收款项主要来自于前述标的公司通过中联重科进行报关出口,开展境外销售业务,具体模式如下:
模式 | 具体流程 | 回款机制 |
关联交易情形3之代报关模式 | 中联重科代理报关销售给境外客户 | 由中联重科每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
关联交易情形3之代报关+航空港模式 | 中联重科代理报关销售给中联重科海外子公司,即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由航空港销售给境外客户 | 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为一年以内,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回款至中联重科,中联重科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 |
其中关联交易情形3之代报关+航空港模式回款机制为:由于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为一年以内,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回款至中联重科,中联重科按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此形成较大的应收账款。
(2)对融资中国存在大额应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融资中国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主要系2021年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形成的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与融资中国合作,导致融资中国的销售金额较大,形成较大的应收账款。2021年起,标的公司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展开合作,同时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形成的收入占比逐渐下降,融资中国的应收账款减少。
(3)对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存在大额应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由于标的公司在境外设立自有子公司、建立境外本地化运营团队需要较长时间,因而在报告期内通过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在境外本地化的展示、仓储等职能开展境外业务。由于航空港模式回款机制为:由于终端客户向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结算账期一般为一年以内,航空港需自终端客户收款后,按终端客户回款比例计算标的公司应收回金额,扣除未实现终端销售产品的清关成本、进口税费等,最终向标的公司回款,因此形成较大的应收账款。
(4)坏账计提合理性分析,中联重科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向中联高机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标的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账龄 | 浙江鼎力 | 临工重机 | 星邦智能 | 标的公司 |
1年以内 | 3% | 3.92%-4.51% | 3% | 3% |
1至2年 | 10% | 16.92%-26.29% | 10% | 10% |
2至3年 | 20% | 61.16%-88.00% | 20% | 20% |
3至4年 | 50% | 100% | 50% | 50% |
4至5年 | 80% | 100% | 80% | 80% |
5年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注:上述可比公司数据来自于其公开披露的资料。
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合理,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2、标的资产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存在大额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中联重科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向中联高机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的大额应付账款主要为对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及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前述三家公司2023年末应付账款余额占关联方总应付账款的比例合计占比超过85%,2021年末-2022年末合计占比均超过9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期末余额 | 占各期关联方总应付账款比例 |
2023年12月31日 | |||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 | 27,502.28 | 41.95% |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19,802.14 | 30.20% |
中联重科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8,430.75 | 12.86% |
合计 | 55,735.18 | 85.01% | |
2022年12月31日 | |||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11,246.47 | 57.99%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期末余额 | 占各期关联方总应付账款比例 |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 | 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 | 5,040.03 | 25.99% |
中联重科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2,310.67 | 11.91% |
合计 | 18,597.17 | 95.89% | |
2021年12月31日 | |||
中联重科 | 采购电气件等原材料 | 15,058.11 | 69.83% |
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 | 采购液压系统等原材料 | 5,193.63 | 24.08% |
合计 | 20,251.74 | 93.91%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根据市场化交易原则向关联方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及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上述材料为标的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的常规采购行为。从整体市场而言,标的公司可以从独立第三方以类似交易条款及价格获得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和部件,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部分产品和材料主要基于商业合作延续性、运输便利性、供货稳定性、保护商业机密等因素,具体如下:(1)标的公司与关联供应商合作时间较长,已建立起成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产品质量、交货周期方面关联供应商能够较好满足标的公司的生产需求;(2)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所采购的适配高空作业机械的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具备较高程度的定制化特性,关联供应商作为中联重科体系的主体,可以更好的保护商业机密;(3)标的公司与关联供应商同在湖南,地理位置接近,具有一定的运输便利和运输成本优势。关联采购具备合理性。因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主要采购电气件及液压零部件等原材料,存在的应付账款主要系报告期各期末付款周期未到,同时账龄主要在三个月以内,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占收入的比例、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是否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标的资产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
益输送的情形,并披露标的资产的具体整改情况、如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及有效性
(一)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占收入的比例、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是否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标的资产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1、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中联重科为打造更好的客户服务体系,便利客户回款,创建了重要客户账号(以下简称“重客账号”)系统,专用于收取客户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存入方式支付的各类款项,该系统在其全部子公司范围内运用,重客账号对客户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2020年12月前,标的公司为中联重科事业部,故沿用了该重客账号系统。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客户若与关联方中联重科、融资中国及融资北京有业务合作,当客户未将货款支付至对应合同主体的收款账号时,重客账号系统可以根据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的重客账号将货款调整至正确收款主体,由此形成标的公司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或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相关交易均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具体如下:
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
2、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小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关联方代收金额(A) | 2,702.36 | 10,469.43 | 5,116.72 |
其中:客户支付至非合同指定的中联重科集团内收款主体 | 2,362.26 | 10,350.01 | 4,063.96 |
重客账号系统修正销售部门回款分配问题 | 340.09 | 119.42 | 1,052.77 |
主营业务收入(B) | 550,245.78 | 456,137.68 | 296,296.27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C=A/B) | 0.49% | 2.30% | 1.73% |
注: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73%、2.30%及0.49%,占比较小。
3、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上述代收货款涉及的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关联方代收及代关联方收涉及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融资中国
单位:万元
项目 | 客户名称 | 金额 | 是否为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
关联方代收 | 启东博文建材有限公司 | 229.28 | 否 |
关联方代收 | 广州和义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10.45 | 否 |
关联方代收 | 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 | 197.27 | 否 |
关联方代收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178.08 | 否 |
关联方代收 | 天津津荣盛商贸有限公司 | 168.12 | 否 |
合计 | 983.19 | ||
代关联方收 | 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2,315.12 | 否 |
代关联方收 | 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114.57 | 否 |
代关联方收 | 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2,004.57 | 否 |
代关联方收 | 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1,591.69 | 否 |
代关联方收 | 山西天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1,180.16 | 否 |
合计 | 9,206.11 |
(2)融资北京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是否为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
关联方代收 | 上海固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129.99 | 否 |
关联方代收 | 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120.56 | 否 |
关联方代收 | 江门市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03.06 | 否 |
关联方代收 | 荆门长颈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59.00 | 否 |
关联方代收 | 上海锦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56.24 | 否 |
合计 | 468.85 | ||
代关联方收 | 广东恒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427.36 | 否 |
代关联方收 | 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321.88 | 否 |
代关联方收 | 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22.01 | 否 |
代关联方收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149.81 | 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是否为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
代关联方收 | 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89.94 | 否 |
合计 | 1,211.01 |
(3)中联重科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是否为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
关联方代收 | 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 | 8,258.33 | 否 |
关联方代收 | 山西天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1,319.11 | 否 |
关联方代收 | 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33.15 | 否 |
关联方代收 | 山西航至烁贸易有限公司 | 147.00 | 否 |
关联方代收 |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 88.00 | 否 |
合计 | 10,045.60 | ||
代关联方收 | 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 | 7,035.09 | 否 |
代关联方收 | 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275.59 | 否 |
代关联方收 | 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108.00 | 否 |
代关联方收 |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 88.00 | 否 |
代关联方收 | 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 | 71.10 | 否 |
合计 | 7,577.78 |
上述代收货款涉及的主要客户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
4、代收货款的方式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
由于重客账号系统系中联重科为方便客户回款而形成的服务客户措施,客户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的重客账号在客户未支付至正确主体的收款账号时,能通过重客账号系统将货款调整至正确收款主体,避免出现需要客户重新打款的情形,客户在与中联重科集团的首次合作时即拥有并知悉其专属的重客账号,故报告期内,上述中联重科在内部将通过重客账号系统进行调整至正确收款主体而形成的代收货款的方式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但标的公司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对客户重客账号、回款要求、回款分解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对
代收货款的情形进行了有效管理;同时客户在签订合同时知悉其重客账号及其回款操作方式。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
5、标的资产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标的公司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同正常销售回款均源于客户的真实回款,相关交易均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主要系客户因其自身原因未将款项支付至对应的回款主体,其账期同非代收的销售回款不存在差异。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述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其回款比例为100%,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因此,报告期末余额为0,不存在期后回款,不存在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标的资产的具体整改情况、如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及有效性
针对该等标的公司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标的公司已向客户进一步明确其回款账号,并通过销售人员现场讲解、电话沟通等方式要求客户后续需将款项进行区分,支付至相应合同主体,如出现支付至错误主体的情形均采取退款的处理方式。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
综上,标的公司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且有效执行,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及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的情形,同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
五、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类型、金额、利率,
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是否匹配、利率是否公允,对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后续存款安排,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资金及票据拆借的具体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相关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披露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是否独立
(一)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类型、金额、利率,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是否匹配、利率是否公允,对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后续存款安排,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类型、金额、利率,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是否匹配、利率是否公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将货币资金存放在关联方财务公司的情况,存款类型为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及承兑汇票保证金,报告期各期存款金额及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平均存款余额 | 41,013.82 | 98,178.39 | 12,807.26 |
利息收入 | 626.96 | 1,506.42 | 182.29 |
平均利率水平 | 1.53% | 1.53% | 1.42% |
注1:平均存款余额以每日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基础计算算术平均值;注2:平均利率水平=利息收入/ 平均存款余额。
因各期存款结构不同,标的公司各期平均利率水平有小幅波动,但整体而言平均利率水平保持稳定,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相匹配。
报告期内,央行存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参考利率与标的公司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存款适用的执行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央行存款基准利率 | 商业银行参考利率 | 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执行利率 |
活期存款利率 | 0.20%-0.30% | 0.25%-0.30% | 0.35% |
协定存款利率 | 0.70%-1.00% | 1.35%-2.00% | 1.15%-1.90% |
承兑汇票保证金利率 | - | 1.55% | 1.82% |
注:标的公司自2021年2月起,适用利率根据存款金额、期限等情况进行调整。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较央行存款基准利率及商业银行参考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存款利率定价管理遵循合规性、市场化、匹配性、差异性的基本原则,在精细化核算利率成本和风险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对客户实际执行的存款利率。因此,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向中联高机提供的利率水平具有公允性。
2、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后续存款安排
(1)资金存放相关的内控制度
为保证资金存放安全、规范管理、运营高效,中联高机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中联高机制定了《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资金运营管理规定》等制度,中联高机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中联高机所有账户进行系统管理,定期检查。中联高机财务管理部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合作银行,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资金存款安全,关注合作银行的风险情况,避免资金存放风险。
2)就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管理,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已经中联高机董事会审议,并制定了《在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此外,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明确了合作原则、服务内容等事项。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未对中联高机的资金使用安排做出限制性约定。
中联重科同时出具了《关于中联高机相关财务规范工作的确认函》,确认不再要求中联高机执行中联重科及下属财务公司在资金归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保障中联高机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
(2)后续存款安排
标的公司已出具承诺,承诺2023年6月30日后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不超过货币资金余额的30%。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联高机已根据资金使用安排及存款利率情况,将货币资金分散存放于各合作商业银行。
标的公司后续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存款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3、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对照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要求,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合规情况如下:
通知要求 | 对照情况 |
一、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中联重科出具的确认函:“我公司不再要求中联高机执行我公司及下属财务公司在资金归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因此,中联高机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不存在强制性要求,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 报告期内,中联高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不存在通过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套取资金,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情形。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已经中联高机董事会审议。中联高机董事已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在执行过程中,中联高机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同时定期取得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经营资料,关注其业务和风险状况。 |
三、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 | 中联高机(乙方)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甲方)已于2020年末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明确了合作原则、服务内容等事项。其中,服务内容条款如下: “(二)服务内容 |
通知要求 | 对照情况 |
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 甲方在主管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乙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甲方根据乙方指令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和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就同期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存款服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在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承诺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等条件下参照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 3.信贷服务 (1)甲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管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乙方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为乙方提供贷款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在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参照乙方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协商确定。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甲方可在经营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甲、乙双方需进行磋商并另行签署独立的协议。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事项作出约定。 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遵循金融服务协议约定。 |
通知要求 | 对照情况 |
四、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协议,不存在将中联高机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情形。 |
五、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 中联高机已履行相关程序,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中联高机将在重组上市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披露。 |
六、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 中联高机已制定《在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上述预案已经中联高机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预案,中联高机成立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标的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小组在财务管理部下设工作组,由财务管理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合作业务的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风险。报告期内,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未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中联高机将在重组上市后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风险处置预案。 |
七、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上市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1.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2.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 报告期内,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已定期将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告知中联高机,未出现上述4点情形。 |
八、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 | 中联高机将在重组上市后建立相关制度,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
通知要求 | 对照情况 |
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 |
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建立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将遵守上述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在重组上市后将配合有关检查。 |
综上,中联高机资金存放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资金及票据拆借的具体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相关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披露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是否独立
1、资金及票据拆借的具体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1)关联方资金及票据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进行资金拆借及票据拆借的情形,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关联方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资金拆入 | 中联重科 | - | - | 13,000.00 |
票据拆入 | 中联重科 | - | 21,613.70 | 77,275.36 |
票据拆出 | 中联重科 | - | 333.22 | 948.96 |
①资金拆入:中联高机于2021年向中联重科拆入资金,拆入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土地款。
②票据拆入:中联高机票据拆入主要系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中联重科向中联高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中联高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再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至供应商,或短期未使用背书转让回中联重科。2021年度,中联高机拆入票据支付给中联高机供应商和背书转让回中联重科的金额分别为77,207.94万元和67.42万元;2022年度,中联高机拆入的票据均支付给中联高机供应商。中联高机拆入的票据不存在持有票据到期或向银行贴现进行票据融资的情况。
③票据拆出:中联高机票据拆出主要系因为中联重科为提高票据使用效率,进行票据的集中管理,对下属企业持有的票据定期进行上收,中联高机将其持有的尚未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中联重科。
(2)云信往来
“云信”是一种可流转、可融资、可拆分的电子付款承诺函,是由中企云链推出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中企云链是由中车集团联合中国铁建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于2015年共同发起成立的一家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为国务院国资委重点支持的“互联网+”和央地协同创新平台“云信平台”的运营方。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2021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金单’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此外,云信作为供应链金融债权凭证不完全满足《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票据构成要素,不属于票据。
报告期内,2021年、2022年,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联重科之间存在云信往来的情形,往来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发生额 | 2022年发生额 | 2021年发生额 |
中联重科向中联高机背书云信 | - | 79,443.80 | 86,759.61 |
其中:中联高机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注 | - | 79,244.23 | 86,027.87 |
项目 | 2023年发生额 | 2022年发生额 | 2021年发生额 |
其中:中联高机背书回中联重科 | - | 199.57 | 731.74 |
注:不包含中联高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后,供应商退回云信的情形。
由上表,中联高机接收中联重科开具的云信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少部分云信存在未使用后背书回中联重科的情形,不存在持有到期或向中企云链贴现进行融资的情况。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的云信往来金额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体现,期末往来余额体现在对中联重科的其他应付款中。
(3)清理及利率情况
2022年12月31日,中联高机将上述资金拆借、票据拆借、云信往来及购销业务等内部往来形成的应付余额79,087.73万元支付至中联重科。
双方协商确定,中联高机按月对应付月末余额进行结息(结算期间: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存贷款利率分别参照央行基准活期存款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月末余额为正数执行活期存款利率,为负数执行一年期LPR利率),具备公允性。
2023年4月28日,中联高机将前述往来产生的利息1,122.09万元支付至中联重科,完成与中联重科资金拆借、票据拆借、云信往来的清理。
2、相关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标的公司相关票据拆借及云信往来存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但均具备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合规性分析如下:
(1)票据拆借
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之间的票据拆借虽无真实交易背景。但1)针对拆入票据,中联高机系基于生产经营、临时周转的需要使用该等拆入票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未涉及通过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具或贴现进行违规融资的情形;2)针对拆出票据,中联高机亦未涉及通过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具或贴现进行违规融资的情形,且金额较小。前述票据拆借虽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 之规定,但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票据欺诈或诈
骗行为。中联重科、中联高机开具和取得票据之时其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事项。该等情况并未损害银行或其他持票人的权利,不涉及票据欺诈情形或诈骗行为,不属于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自2022年8月起,中联高机已全面停止与中联重科之间无交易背景票据拆借的情况;2022年12月末,中联高机将期末未到期票据全部清偿至中联重科。中联高机制定了相应的票据管理制度,就严禁从事票据拆借、票据融资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中联高机于2023年6月30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出具的证明,确认经核实,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未对中联高机进行过行政处罚。
根据中联重科出具的承诺,“若中联高机因报告期内票据瑕疵行为而被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本公司将向中联高机足额支付相关补偿,确保中联高机不会因此而遭致任何损失。”
(2)云信往来
云信属于一种债权凭证,其流转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采用云信方式结算的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不存在根据债权性质、与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此外,根据《云信使用协议》条款约定,“云信流转所涉债权转让通知由平台统一进行,以系统消息的方式实现”,即云信流转时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其债权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支持。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的云信往来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披露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
解释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成员单位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列示的要求:“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存放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现金 | - | - | 0.70 |
银行存款 | 277,900.29 | 190,349.80 | 107,255.14 |
其他货币资金 | 8,466.11 | 6,924.37 | 1,203.38 |
合计 | 286,366.39 | 197,274.17 | 108,459.22 |
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 | 231,163.86 | 180,657.25 | 107,870.75 |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 3,035.68 | 22.42 |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要求:
“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标的公司将拆入的资金期末余额纳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其他应付款 | 中联重科 | 1,760.94 | 3,511.91 | 90,801.75 |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列示要求:“按照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承诺等关联交易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披露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以及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标的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存放及拆借的情况列示如下:
(1)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项目 | 关联方 | 2023年度发生额 | 2022年度发生额 | 2021年度发生额 |
资金拆入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000.00 |
资金拆出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票据拆入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21,613.70 | 77,275.36 |
票据拆出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333.22 | 948.96 |
(2)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存放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2023年度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2021年度 |
存款余额 | 231,163.86 | 180,657.25 | 107,870.75 |
利息收入 | -626.96 | -1,506.42 | -182.29 |
注: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收入以负数列示,与经审计利润表披露口径保持一致。因此,标的公司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
4、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是否独立
(1)标的资产在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同时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存款、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和票据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财务公司存款余额 | 231,163.86 | 180,657.25 | 107,870.75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资金拆入① | - | - | 13,000.00 |
票据拆入② | - | 21,613.70 | 77,275.36 |
中联重科向中联高机背书云信(即前手为中联重科)③ | - | 79,443.80 | 86,759.61 |
上表第①项系因为2021年标的公司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开始投入建设,而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标的公司日均货币资金余额仅为9,298.02万元,货币资金较为紧张,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求,故于2021年6月向控股股东借入13,000.0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用款。上表第②项及第③项主要系因为标的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供应商给予的账期,倾向采用票据或云信结算货款,故接受控股股东背书转让票据或云信用于结算货款。自2022年8月起,标的公司已全面停止与中联重科的票据或云信的拆借的情况。
(2)存放财务公司存款的真实性
标的公司存放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资金具备真实性、安全性。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中联重科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吸收集团内部成员企业存款的资质
2014年12月1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4]884号),同意中联重科设立财务公司。
2015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湘银监复[2015]146号),核准了财务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批准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一)对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5年5月28日,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正式设立。
综上,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其接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需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满足各项监管指标。2)标的公司可自由支配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存款,不存在强制归集管理的情形
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结算、存款及信贷服务均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未对中联高机的资金使用安排做出限制性约定。中联高机所存放资金可自由支配,可随时取回财务公司资金,不存在强制归集管理的情形。报告期后,标的公司货币资金已分散存放于各大合作商业银行。
(3)财务公司不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资产财务独立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出现资金被中联重科、中联重科财务公司挪用或占用的情形,亦未出现因占用资金而受到行政监管或处罚的情形。
标的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标的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标的公司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标的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此外,中联重科做出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的独立性,本企业特此承诺:
1. 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关联企业领薪;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关联企业中兼职;4)保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不会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
2. 资产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2)保证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且不要求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企业保证不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关于资产完整的重大决策进行干预。
3. 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银行账户,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 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分开;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企业及关联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5. 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企业保证不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企业及关联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综上,中联重科财务公司不存在挪用或资金占用的情形,标的公司具备财务独立性。
六、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账龄,各期末均存在账龄超1年应付款的原因,是否逾期,是否构成财务资助
(一)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余额分别为85,891.43万元、3,537.67万元和4,541.69万元,主要系标的资产与中联重科发生的票据拆借、
资金拆借、购销业务和标的资产预提费用等,往来款余额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应付中联重科票据拆借款 | - | - | 89,632.91 |
应付中联重科云信往来款 | - | - | 86,027.86 |
应付中联重科资金拆借款 | - | - | 13,000.00 |
与中联重科核算经营往来净额 | - | - | -103,119.72 |
中联重科代收代付款净额 | - | - | -603.47 |
应付中联重科票据拆借等往来利息 | - | 1,122.09 | 131.61 |
应付中联重科往来款余额小计 | - | 1,122.09 | 85,069.20 |
预提海运费、市场推广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 | 3,997.99 | 2,204.06 | 696.51 |
待支付员工报销款或外部自然人押金 | 11.32 | 22.66 | 20.35 |
支付失败需重新支付的费用 | 92.11 | 37.37 | 105.37 |
应付信息系统维护费 | 440.27 | 151.50 | - |
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合计 | 4,541.69 | 3,537.67 | 85,891.43 |
由上表所示,应付中联重科往来款中,票据拆借余额为中联高机向中联重科拆借银行票据产生的余额,云信往来余额为中联重科向中联高机开具云信产生的余额,拆借银行票据及开具云信的原因均为满足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中联高机收到前述银行票据及云信后,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资金拆借余额为中联高机向中联重科拆借资金产生的余额,用于支付土地款。与中联重科核算经营往来净额为中联重科及其下属公司应向中联高机支付的销售回款,与中联高机应向中联重科及其下属公司支付的采购款,抵账后的净额,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因中联高机对此部分经营往来与中联重科抵账后进行净额结算,故列报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进行核算,列报科目合理。中联重科代收代付款净额为中联重科代中联高机收款与代中联高机支付费用的净额,具备真实交易背景。
往来款的其他构成中,预提费用、待支付员工报销款、支付失败需重新支付的费用、应付招标资料费和应付信息系统维护费均系标的公司业务经营所产
生,具备真实交易背景。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的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1年以内 | 4,522.35 | 3,526.80 | 85,883.35 |
1-2年 | 8.67 | 2.79 | 8.09 |
2-3年 | 2.59 | 8.09 | - |
3-4年 | 8.09 | - | - |
往来款小计 | 4,541.69 | 3,537.67 | 85,891.43 |
由上表所示,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的往来款账龄以1年以内为主,报告期各期合计占比分别为99.99%、99.69%和99.57%。
(二)各期末对中联重科账龄超1年应付款的情况,是否逾期,是否构成财务资助
报告期各期末,中联高机对中联重科的其他应付款账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1年以内 | 1,760.94 | 1,683.56 | 88,867.99 |
1年以上 | - | 1,828.35 | 1,933.76 |
对中联重科其他应付款小计 | 1,760.94 | 3,511.91 | 90,801.75 |
其中,各期末中联高机对中联重科账龄超1年的其他应付款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应付中联重科资产转让款 | - | 1,469.75 | 1,469.75 |
应付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 | - | 25.02 | 130.43 |
应付资产折旧款 | - | 333.58 | 333.58 |
对中联重科账龄超过1年的其他应付款金额合计 | - | 1,828.35 | 1,933.76 |
由上表所示,各期末对中联重科账龄超过1年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应付中
联重科资产转让款及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以及应付资产折旧款构成。
中联重科高空作业事业部(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于2018年曾受让中联重科部分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该固定资产转让款尚未完全支付,2020年资产注入中联高机后,中联高机承接了该部分负债;此外,中联高机不定期与中联重科结算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对于前述费用,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故产生了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资产转让款、应付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
中联高机应付中联重科的资产折旧款主要系其2020年使用中联重科厂房、车间,未支付租金而采取分摊折旧的方式需支付的相应使用成本;2023年6月,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就中联高机使用的厂房、车间进行了重新核算与折旧分摊,进行了追溯调整,产生了相应的应付款余额。由于相应成本费用系2020年发生,故在2021年、2022年末均列示为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款。
由上所述,各期末对中联重科账龄超过1年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应付中联重科资产转让款及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以及应付资产折旧款构成,均系中联高机业务开展经营过程中与中联重科所产生的往来,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故未产生逾期,不属于财务资助情形。
2023年10月31日,中联高机向中联重科支付了2,391.24万元,已将账龄超过1年的对中联重科的其他应付款金额全部偿还。
七、相关商标/字号的具体用途、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资产总收入的比例、未投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并结合相关商标字号对标的资产的重要程度、确保标的资产长期使用的具体保障措施及可行性等披露相关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一)相关商标/字号的具体用途、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资产总收入的比例、未投入标的资产的原因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无自有注册商标,中联重科为许可方将其拥有的部分境内外商标授权给中联高机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30年11月25日,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费用为无偿。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商标使用许可予以备案。授权商标情况具体如下:
(1)境内商标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注册公告日 | 许可期限 | 状态 | 取得方式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
1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16214212 | 2016.03.21 | 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2026.03.20)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16643996 | 2016.09.21 | 2020.12.16至2023.12.16(1783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6.09.20) | 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 原始取得 | 是 | |
3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16662879 | 2016.08.28 | 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2026.8.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4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9 | 5205835 | 2009.04.14 | 2020.12.16至2023.12.1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5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9 | 16660910 | 2016.06.14 | 2020.12.16至2023.12.16(1784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6.06.13)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6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35 | 5200440 | 2009.06.07 | 2020.12.16至2023.12.16(1784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9.06.0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注册公告日 | 许可期限 | 状态 | 取得方式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
7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35 | 10717897 | 2015.12.14 | 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2025.12.13)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8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35 | 18051068 | 2017.01.21 | 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7.01.20)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9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37 | 5200438 | 2009.09.07 | 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9.09.0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10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37 | 6321279 | 2010.10.21 | 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30.10.20)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11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37 | 10718064 | 2015.11.14 | 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2025.11.13)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12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42 | 5200433 | 2009.07.07 | 2020.12.16至2023.12.16(1784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9.07.0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13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42 | 10726801 | 2013.06.14 | 2020.12.16至2023.06.13(1870期公告续期2023年6月14日至2030年11月25日)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14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42 | 16664281 | 2016.06.21 | 2020.12.16至2023.12.16(1788期公告续期2023.12.17至2026.06.20) | 撤销/无效宣 | 原始取得 | 是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注册公告日 | 许可期限 | 状态 | 取得方式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
告申请审查中 | ||||||||||
15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10700022 | 2013.07.07 | 2020.11.25至2023.07.06(1870期公告续期2023年07月07日至2030年11月25日)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16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53688240 | 2021.10.07 | 2021.10.07至2031.10.0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17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2024326 | 2003.05.07 | 2020.11.25至2023.05.06(1870期公告续期2023年05月07日至2030年11月25日)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18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5200429 | 2009.05.21 | 2020.11.25至2029.05.20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19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9 | 5200466 | 2009.04.07 | 2020.11.25至2029.04.0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0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5200468 | 2009.04.07 | 2020.11.25至2029.04.0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1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9 | 6321313 | 2010.03.28 | 2020.11.25至2030.03.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2 | 中联 | 中联 | 42 | 6321419 | 2010.10.21 | 2020.11.25至2030.10.20 | 已注 | 原始 | 是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注册公告日 | 许可期限 | 状态 | 取得方式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
重科 | 高机 | 册 | 取得 | |||||||
23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6327253 | 2010.03.28 | 2020.11.25至2030.03.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4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7827400 | 2011.01.07 | 2020.11.25至2031.01.0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5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8559459 | 2011.12.21 | 2020.11.25至2031.12.20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6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10704402 | 2014.08.07 | 2020.11.25至2024.08.0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7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16217825 | 2016.04.14 | 2020.11.25至2026.04.13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8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16520590 | 2016.05.07 | 2020.11.25至2026.05.06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29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16643401 | 2016.05.21 | 2020.11.25至2026.05.20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30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16662270 | 2016.07.28 | 2020.11.25至2026.07.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31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9 | 16663907 | 2016.08.14 | 2020.11.25至2026.08.13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注册公告日 | 许可期限 | 状态 | 取得方式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
32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19102330 | 2017.05.14 | 2020.11.25至2027.05.13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33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19102336 | 2017.04.14 | 2020.11.25至2027.04.13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34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9 | 19102337 | 2017.03.21 | 2020.11.25至2027.03.20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35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19102339 | 2017.03.21 | 2020.11.25至2027.03.20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36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24812330 | 2018.06.28 | 2020.11.25至2028.06.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37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24812368 | 2018.06.28 | 2020.11.25至2028.06.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38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25010169 | 2018.06.28 | 2020.11.25至2028.06.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39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25010286 | 2018.06.28 | 2020.11.25至2028.06.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40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25015008A | 2018.07.28 | 2020.11.25至2028.07.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41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25021810 | 2018.06.28 | 2020.11.25至2028.06.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注册公告日 | 许可期限 | 状态 | 取得方式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
42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25027687 | 2018.09.21 | 2020.11.25至2028.09.20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
43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25031191 | 2018.06.28 | 2020.11.25至2028.06.27 | 已注册 | 原始取得 | 是 |
(2)境外商标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商标有效期限 | 注册地 |
1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958206 | 2017年11月21日-2027年11月21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商标有效期限 | 注册地 |
2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958205 | 2017年11月21日-2027年11月21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商标有效期限 | 注册地 |
3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958256 | 2018年3月11日-2028年3月11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荷属圣马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亚美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比荷卢,白俄罗斯,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塔吉克斯坦, | |
4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956833 | 2018年3月11日-2028年3月11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亚美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比荷卢,白俄罗斯,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塔吉克斯坦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商标有效期限 | 注册地 |
5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11、12 | 1306289 | 2016年3月29日-2026年3月29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林,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哥伦比亚,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以色列,冰岛,韩国,立陶宛,马达加斯加,墨西哥,挪威,新西兰,阿曼,卢旺达,瑞典,新加坡,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荷属圣马丁,土库曼斯坦,突尼斯,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 |
6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945398 | 2017年11月15日-2027年11月15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商标有效期限 | 注册地 |
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 |||||||
7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11、12 | 1312443 | 2016年3月29日-2026年3月29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林,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哥伦比亚,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希腊,爱尔兰,以色列,冰岛,韩国,立陶宛,马达加斯加,墨西哥,挪威,新西兰,阿曼,卢旺达,瑞典,新加坡,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荷属圣马丁,土库曼斯坦,突尼斯,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韩国(民主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马其顿,蒙古,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 | |
8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960748 | 2018年4月14日-2028年4月14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博内尔,圣尤斯塔和萨巴,博茨瓦纳,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希腊,爱尔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商标有效期限 | 注册地 |
兰,冰岛,日本,立陶宛,挪威,瑞典,荷属圣马丁,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 | |||||||
9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4 | 2018/19230 | 2021年3月29日-2028年7月6日 | 南非 | |
10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37 | 2018/19231 | 2021年3月29日-2028年7月6日 | 南非 | |
11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52221 | 2021年4月6日-2028年4月5日 | 尼泊尔 | |
12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52222 | 2021年4月6日-2028年4月5日 | 尼泊尔 | |
13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 | 52223 | 2021年4月6日-2028年4月5日 | 尼泊尔 | |
14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12 | 52224 | 2021年4月6日-2028年4月5日 | 尼泊尔 | |
15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4 | 915015269 | 2021年7月13日-2031年7月13日 | 巴西 | |
16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37 | 915014262 | 2021年7月13日-2031年7月13日 | 巴西 | |
17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 | 7、12 | 18526977 | 2021年8月4日-2031年8月 | 欧盟 |
序号 | 所有权人 | 使用权人 | 注册商标 | 类别 | 注册号 | 商标有效期限 | 注册地 |
4日 |
1、相关商标/字号的具体用途、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资产总收入的比例上述授权商标主要用于高空作业机械产品标识,相关产品收入占标的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
相关产品收入 | 546,722.10 | 455,591.21 | 296,939.28 |
总收入 | 553,893.78 | 458,307.61 | 297,745.11 |
占比 | 98.71% | 99.41% | 99.73% |
2、未投入标的资产的原因
“中联重科”“ZOOMLION”等商标在历史上一直由中联重科作为专有权人,中联重科系基于集团化管理和统一品牌形象建设需要,将“中联重科”“ZOOMLION”等商标无偿许可下属子公司在各自业务领域内独立使用,以实现品牌形象集团化管理和统一建设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一号)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相关被许可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较大,包含非中联高机主营业务范围的内容,中联重科自身及其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均将共同使用的商标用于各自业务领域,因此不适宜直接将商标转让给中联高机。举例而言,中联高机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号为16662879,国际分类为“7类机械设备”的“中联重科”商标,总共包含“0701农业机械”、“0734升降机操作装置”在内的53个类似群,其“0734升降机操作装置”类似群适用于中联高机的主营业务及产品,而“0701农业机械”类似群则适用于中联重科下属子公司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如将该等商标直接转让至中联高机,不仅超出了中联高机业务开展实际需求,亦无法满足中联重科及其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使用需求。
因此,上述授权商标未投入标的公司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相关商标字号对标的资产的重要程度、确保标的资产长期使用的具体保障措施及可行性等披露相关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1、相关商标字号对标的资产的重要程度
标的公司拥有覆盖全球的销售团队,建立了独立的获客渠道,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丰富的长期客户资源,能够顺畅地与客户沟通业务安排,标的公司的销售活动对授权商标不存在重大依赖。标的公司的产品是高空作业机械,客户对高空作业机械的需求与定价主要受技术水平、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因素的影响,商标标识不是商品价值的主要决定因素。在欧洲、北美等市场,中国品牌尚处于培育期,但中联高机的产品销售于报告期内仍取得了快速的增长;且部分境外客户要求中联高机在其采购的相关产品车身上以客户自身的品牌和商标进行喷涂、标识,不再突出显示“中联重科”“ZOOMLION”等商标字样。
2、确保标的资产长期使用的具体保障措施及可行性
根据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签署的《商标、字号使用许可合同》,中联重科同意标的公司无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及字号,合同授权期限为10年,即2020年11月25日至2030年11月25日。
对于商标有效期不足的,中联重科已出具承诺,同意在相关商标到期续展后,仍将该等商标许可给标的公司使用,并负责保持该等商标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进而保证标的公司未来可以持续、无偿地使用该等商标。
标的公司目前制定了自主申请第7类“中联高机”商标的计划,并已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3、授权商标对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影响
中联高机合法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所及经营需要的资产,包括自有土地房产、机器设备、专利域名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团队,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建立了独立健全的组织结构,中联高机业务完整并建立了完整的业务流程,
按照自身的经营计划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因此,中联高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中联高机客户对高空作业机械的需求与定价主要受技术水平、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因素的影响,商标标识不是商品价值的主要决定因素,中联高机不存在依赖中联重科授权商标获取业务的情形。中联高机的高空作业机械产品使用了“中联重科”“ZOOMLION”等商标标识,授权商标未投入标的公司主要系基于中联重科集团化管理和统一品牌形象建设需要,上述授权商标未投入标的公司具有合理性。根据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签署的《商标、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及中联重科出具的承诺,中联高机未来可以持续、无偿地使用该等商标。国内部分大型集团类企业存在商标由集团公司层面统一持有,并授权集团体系内公司使用的情况,例如三一集团、华兰生物、上海电气、海尔集团等均存在授权下属上市公司使用商标的情况,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首发上市日期 | 集团公司 | 具体情况 |
1 | 688349.SH | 三一重能 | 2022/6/22 | 三一集团 | 三一集团授权三一重能及其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内使用授权商标及“三一”企业字号。根据三一集团与三一重能签署的《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及字号授权使用协议》的相关约定,三一重能及其子公司可以长期在全球范围内以及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无偿、排他使用许可商标,且可以在许可商标专有权有效期限内长期使用。 |
2 | 301207.SZ | 华兰疫苗 | 2022/2/18 | 华兰生物(002007.SZ) | 华兰疫苗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商标归华兰疫苗控股股东华兰生物所有。根据华兰疫苗与华兰生物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等协议,华兰生物同意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无偿使用上述商标,使用许可期限为10年,即2020年8月31日至2030年8月30日;到期后双方会及时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确保华兰疫苗长期、稳定、无偿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首发上市日期 | 集团公司 | 具体情况 |
使用上述商标。 | |||||
3 | 688660.SH | 电气风电 | 2021/5/19 | 上海电气(601727.SH) | 电气风电公司产品使用“上海电气”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所有权人为上海电气。电气风电与上海电气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在上海电气作为电气风电控股股东期间,上海电气长期授权电气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提供风力发电设备产品时排他地使用上述商标,在提供风力发电设备之外的产品和服务时非独占、非排他地使用“上海电气”商标(注册号:3996208),商标许可费为零元。 |
4 | 688139.SH | 海尔生物 | 2019/10/25 | 海尔集团 | 报告期内,海尔生物在主营业务范围内获授权使用“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该等商标的所有权人为海尔集团和海尔投发。根据海尔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海尔投发与海尔生物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海尔生物可无偿使用“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 |
据此,中联高机使用控股股东长期授权商标的方式符合市场惯例,中联高机使用上述授权商标不会对其资产完整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中联重科授权中联高机使用相关商标事宜不会对中联高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报告期内租赁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资产2020年业务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租赁办公、厂房及配套场地,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地址 | 租赁面积(㎡) | 用途 |
1 | 中联高机 | 中联重科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 | 71,620.30 | 办公、厂房及配套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中联重科麓谷工业园 | 331.2 | 办公 |
1、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
中联重科高空作业机械业务建立之初以事业部形式运行,向中联重科租赁其闲置厂房、办公区域,并根据折旧、摊销等分摊费用支付租金。2020年公司制主体建立后,考虑到前期改造投入的成本、费用,标的公司仍沿用中联重科相关场地。2021年,标的公司取得了自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开始投入建设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包括臂式产线及剪叉产线,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的臂式产线已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始生产调试;剪叉产线尚在施工建设中,故仍向中联重科续租望城工业园用于剪叉式产品生产。因此,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之间的关联租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关联租赁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租赁相关费用分别为812.77万元、1,233.45万元及1,233.45万元。
2021年标的公司以所承担的折旧、摊销费用确认为租赁费,该类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决策程序按照中联重科内部制度执行,标的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对价与园区内中联重科其他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的租赁价格相同,不存在向关联方转移利润等利益输送情形,相关价格具有合理性。
2022年,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正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参考周边市场价格,综合考虑物业性质、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了租金价格,即0.53元/平方米/天。经查询,标的公司厂房所在地周边10公里范围内同类房屋对外出租价格维持在约0.5元/平方米/天至0.76元/平方米/天,其中,望城工业园周边同类房屋租金中位数为0.50元/平方米/天,麓谷工业园周边同类房屋租金中位数为0.62元/平方米/天,标的公司厂房租赁价款与周边同类房屋租赁价格中位数接近,租赁价格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租赁房屋周边同类房屋租赁价格情况如
下表所示:
序号 | 地址 | 对比房屋名称 | 对比房屋面积(m?) | 对比物业性质 | 租金 | 与项目直线距离 |
1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5G产业园 | 钢结构单层厂房 | 20,000.00 | 办公、厂房及配套 | 0.5元/m?/天 | 5.5公里 |
2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 | 钢结构单层厂房 | 5,400.00 | 办公、厂房及配套 | 0.6元/m?/天 | 9公里 |
3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镇长沙鸿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钢结构单层厂房 | 4,000.00 | 办公、厂房及配套 | 0.5元/m?/天 | 9公里 |
4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镇湖南旭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钢结构单层厂房 | 2,000.00 | 办公、厂房及配套 | 0.53元/m?/天 | 7.1公里 |
5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芙蓉北路金吉工业园 | 钢结构单层厂房 | 6,000.00 | 办公、厂房及配套 | 0.5元/m?/天 | 8.8公里 |
中位数 | 0.5元/m?/天 | - | ||||
1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27号 | 甲级写字楼 | 190.00 | 办公 | 0.5元/m?/天 | 0.9公里 |
2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6号 | 甲级写字楼 | 411.00 | 办公 | 0.71 元/m?/天 | 3.8公里 |
3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路186号 | 甲级写字楼 | 558.00 | 办公 | 0.76元/m?/天 | 3.7公里 |
4 | 长沙市岳麓区谷山风景大道 | 甲级写字楼 | 350.00 | 办公 | 0.57 元/m?/天 | 3公里 |
5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迎春路565 | 甲级写字楼 | 430.00 | 办公 | 0.62 元/m?/天 | 3.3公里 |
中位数 | 0.62 元/m?/天 | - |
(二)报告期内租赁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1年标的公司以所承担的折旧、摊销费用为租赁费,2022年起,标的公司租赁相关费用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确认。
标的公司租赁相关费用确认依据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初中联高机主要经营资产为中联重科下属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故2020年租赁费用采用了事业部的分摊机制进行确认。2020年11月30日,高空作业机械相关资产完成
业务重组并转入标的公司主体,业务重组初期中联高机尚未就下一年度租赁费用进行市场询价,故2021年租赁费用仍沿用了事业部的分摊机制进行确认。随着标的公司的独立规范,中联高机于2021年末与中联重科协商确定了房屋租赁价格,故2022年起,中联高机租赁相关费用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确认。因此,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标的资产2020年业务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租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中联重科麓谷工业园相关房产用于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2020年业务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的原因如下:
中联高机主要经营资产设立之初为中联重科下属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按照事业部机制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对与高空作业机械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和办公设备、存货、相关无形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独立管理。标的公司于2021年取得了自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开始投入建设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均已完成建设,初步预计智能制造项目所涉房屋权属证书将于2024年6月30日前办毕。中联高机计划在智能制造项目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并全部完成搬迁后不再向中联重科续租相关厂房。
综上,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资产具有合理性。
九、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收益法评估中对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量化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的影响
(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1、关联销售对标的公司报告期的经营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标的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94,379.06万元、105,546.48万元86,915.49万元,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70%、
23.03%和15.69%,占比逐年降低。同时,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均已实现终端销售,不存在标的公司通过关联销售虚增业绩的情况。
标的公司境内销售中,关联销售主要包括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以及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两类销售关联方均不参与价格的确定,且标的公司以合同签订、终端客户签收产品后确认收入,因此,不存在标的公司通过关联销售虚增销售业绩的情况。
标的公司境外销售中,存在先将产品销售往中联重科再由中联重科对外销售的情形,第一类为因标的公司无出口业务资质,由中联重科代理报关出口的销售,随着标的公司获取出口业务资质、建立业务熟练的报关团队,于2023年起已停止代理报关的销售(除履行少量以前年度签订的以中联重科为卖方的合同);第二类为销售往中联重科境外航空港的销售,由于标的公司在境外设立自有子公司、建立境外本地化运营团队需要较长时间,因而在报告期内通过航空港服务商在境外进行展示、仓储、客户服务等销售活动。同时,标的公司以航空港服务商实现终端销售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因此,不存在标的公司通过关联销售虚增境外销售业绩的情况。
综上,境内、境外关联销售均未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关联采购对标的公司报告期的经营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标的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37,713.17万元、55,806.23万元及76,465.10万元,占标的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5.13%、
15.27%和17.72%,占比基本稳定。
标的资产主要根据市场化交易原则向关联方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及金属焊接加工件等原材料。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采购上述材料为标的资产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的常规采购行为。从整体市场而言,标的资产可以从独立第三方以类似交易条款及价格获得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和部件,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采购部分产品和材料主要基于商业合作延续性、运输便利性、供货稳定性、保护商业机密等因素,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关联采购占成本比例较为稳定,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采购的定价主要是基于市场行情价格及采购数量确定的。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与向非关联方采购价格基本相当,关联采购的价格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关联销售和采购均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且关联销售的比例保持下降、关联采购的比例基本稳定,因此,关联交易对报告期的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
(二)收益法评估中对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
标的公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具备公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虚增业绩或关联方进行利益侵占的情况,未因关联交易对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产生显著影响。
根据评估行业惯例,本次评估假设标的公司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且未来的管理模式、盈利模式等基本保持现状,不发生较大变化。截至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基于合理需求的关联交易在符合合理性、公允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持续开展,未来关联交易情况无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本次收益法评估在标的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标的公司的行业状况、业务类型、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未将业务内容区分是否属于关联交易而进行分别预测,具有合理性,符合评估准则和评估惯例。
(三)量化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的影响
1、预测期关联交易对业绩的影响分析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类关联交易对预测期业绩和估值的影响分析如下: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主要为向供应商采购电气件、液压系统等适配高空作业机械的零部件,通过双方的谈判确认合同价格,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稳定,且该等供应商生产的零部件在性能、交付时效、运费等方面具备比较优势,因此关联采购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关联采购价格公允。
因此,预计未来标的公司的关联采购需求和占比将保持稳定,并维持公允价格,将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销售的内容主要为高空作业机械,按区域可分为国内销售和境外销售。1)国内关联销售标的公司国内关联销售包括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和零星关联销售。
其中,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系中联重科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尚未注入标的资产时,以及注入标的资产后向部分央企、国企通过招投标销售时,系以中联重科作为对外销售主体而产生的关联销售,未来将微量发生;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系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为关联方融资中国的情形,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情况不存在差异;零星关联销售系中联重科下属的其他分、子公司因高空作业需求而向标的公司进行的少量采购,报告期金额占比极低,对标的公司业绩影响极小。
综上,标的公司国内关联销售预计均为偶发性、零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实质与非关联交易一致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2)境外关联销售
标的公司境外关联销售包括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即前述关联交易情形3)和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即前述关联交易情形4)。
对于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鉴于标的公司已取得出口业务资质,自2023年起不再签订由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销售合同,执行完毕已签署合同后该类关联销售将不再发生,因此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对于因出口至境外航空港服务商而产生的关联销售,主要系标的公司利用境外航空港服务商的产品展示、仓储、销售职能开拓境外业务,使标的公司产品更快速有效的占据市场份额。根据标的公司的发展规划,其将逐步在境外设立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服务商。目前标的公司已设立德国、新加坡、加拿大、
澳大利亚、俄罗斯子公司,正在筹建巴西、欧洲等地的子公司,预计从2024年开始逐步投入实际运营。
通过境外航空港服务商销售的订单,订单价格中将扣除航空港服务费,因而未来标的公司通过自有子公司开展业务的预期收益将高于通过航空港服务商进行销售的收益。随着境外子公司逐步投入运营,该类关联销售收入占比将持续下降,将会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
(3)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担保包含中联重科为中联高机融资租赁结算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和中联高机为融资租赁结算客户向关联方融资中国提供担保两部分。其中中联重科担保情形除零星业务发生外,自2021年起已不再新增,不会对预测期业绩构成影响;中联高机向关联方融资中国提供担保属于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的正常业务环节,具有合理性,亦不会对预测期业绩构成影响。
因此,关联担保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4)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租赁为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及其子公司租赁望城工业园和麓谷工业园房产。相关租金价格公允,且随着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逐步搬迁至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将不再续租相关房产。本次评估预测中已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后相关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的影响。若因搬迁事项进展不及预期、短期内仍需续租望城工业园房产,也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评估结果造成较大影响,具体请参见本回复对第四题第三问的回复。
因此,关联租赁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5)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相关资金拆借情况已于2022年末整改并清偿完毕,预测期将不再发生相关情形。
因此,关联方资金拆借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影响。
(6)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存放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将货币资金存放在关联方财务公司的情况,相关存款利率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标的公司承诺2023年6月30日后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不超过货币资金余额的30%,且存款利率仍将比照市场利率确定,确保公允性。
因此,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存放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影响。
(7)其他关联交易
标的公司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包括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关联方商标授权、偶发性关联交易等。相关关联交易对业绩影响较小,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不会对标的公司预测期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2、量化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的影响
由前述分析可知,标的公司各类关联交易中,除因出口至境外航空港服务商而产生的关联销售未来因标的公司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服务商而可能对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外,其他关联交易均预计不会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
此类关联销售中,标的公司销售给航空港服务商的产品价格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服务商共同确定,而航空港服务商对外销售价格则由航空港服务商与当地终端客户具体商谈制定。标的公司销售给航空港服务商的产品价格已扣减了航空港服务费,航空港服务费系考虑航空港服务商承担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由标的公司与航空港服务商协商确定,因各国家、各年度的人力成本、运营成本等不同,报告期不同国家的航空港服务费率在3%至14%之间。
未来标的公司以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服务商后,在不考虑自有子公司运营成本的情况下,与目前直销给境外客户的业务模式(即境外销售模式3——自行出口-直接销售模式,详见问题十三回复“三、结合报告期内海外销售规模、产品单价、开拓成本等的波动情况量化分析境外销售毛利率持续变动的原因/
(二)借助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进行境外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同)毛利率水平
将较为接近。同时,因航空港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将保障其一定的利润水平,自有子公司的运营成本预计将低于支付给航空港服务商的服务费。
本次收益法评估参考的历史期为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4月,历史期内境外销售模式3(自行出口-直接销售模式)和模式4(自行出口-航空港服务商模式)的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4月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境外收入合计 | 38,947.28 | 79,507.76 | 15,312.76 | 7,014.63 |
模式3收入 | 18,430.25 | 21,635.68 | 0.00 | 0.00 |
模式3收入占比 | 47.32% | 27.21% | 0.00% | 0.00% |
模式3毛利率 | 33.88% | 29.60% | - | - |
模式4收入 | 14,710.72 | 6,743.73 | 0.00 | 0.00 |
模式4收入占比 | 37.77% | 8.48% | 0.00% | 0.00% |
模式4毛利率 | 23.56% | 25.26% | - | - |
根据标的公司发展规划,陆续在俄罗斯、巴西和加拿大等地建立子公司并替换航空港服务商,历史期对应区域的航空港服务费率分别为3%、10%和10%。以对应区域的2023年1-4月销售收入加权平均得到平均航空港服务费率5.42%,可作为标的公司海外子公司运营成本产生的费用率的预测值。
为直观比较使用自有子公司和航空港服务商两种情形下标的公司的收益差异,以境外销售模式3(自行出口-直接销售模式)的毛利率水平作为使用自有子公司情形的毛利率水平预测,并将海外子公司的运营成本视作成本项直接扣减,得到使用自有子公司情形的修正毛利率。由于历史期内标的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变化较快,以2023年1-4月的数据进行测算,得到使用自有子公司情形修正毛利率为28.46%,高于历史期模式4(自行出口-航空港服务商模式)的毛利率。因此,随着未来以自有子公司替换航空港服务商,标的公司整体海外销售毛利率水平会持续提升,即高于2023年1-4月的海外销售毛利率27.62%。
本次评估对于标的公司预测期内海外销售毛利率的预测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毛利率 | 24.79% | 25.15% | 25.13% | 25.17% | 25.30% | 25.47% | 25.80% |
本次评估预测中,未对销售收入是否属于关联交易进行区分,可视同假设各类销售模式占比不变,且预测期境外销售毛利率均低于2023年1-4月实际水平,具有谨慎性。由前述分析可知,若将自有子公司替代航空港服务商的趋势纳入考虑,则评估预测的境外销售毛利率将进一步上升,预测期业绩及估值将相应增加。截至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海外子公司尚未开始实际经营,未来的经营情况及对航空港服务商的替代进度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出于谨慎性,在本次评估中未考虑相关关联交易变化的影响。本次评估预测期海外收入毛利率小幅提升,主要原因为随着标的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增长、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产品竞争力持续增强,海外销售价格预计将有一定上涨,具有合理性。
综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收益法评估中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单独预测,具有合理性,符合评估惯例;若考虑未来关联交易变动情况,则预测期业绩及估值将有所上升,不会对估值造成不利影响。
十、结合前述内容,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未来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安排,是否具备有效性和针对性
(一)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标的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审议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根据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确认。标的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同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监事会,并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中联重科、中联产业基金、新一盛、
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回避表决。此外,中联高机2023年11月20日召开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中联重科、中联产业基金、新一盛、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回避表决。
天职会计师出具了《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4]29578-1号):“我们认为,中联高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因此,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已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措施具有有效性。
(二)未来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安排,是否具备有效性和针对性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方 | 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
关联销售 | ||
以中联重科为主体进行的境内销售 | 中联重科 | 中联高机收购中联重科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后,除少量央企、国企招投标订单外,该类关联销售不再进行 |
因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产生的关联销售 |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中联高机主要开拓回租的业务模式,并逐步与光大金租、招银金租、信达金租、民生金租等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展开了合作 |
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关联销售 | 中联重科 | 2021年12月中联高机获得出口业务资质,并经过团队建设、业务磨合后于2022年4月完成首次自行报关,2023年起,除履行以前年度签订的以中联重科为卖方的少量合同外,中联高机已全面进行自主报关 |
因自营出口至境外航空港而产生的关联销售 | 中联重科及航空港服务商 | 随着海外市场的逐步开拓,中联高机已设立一批海外子公司,独立承担产品仓储、产品展示等活动职能 |
其他零星关联销售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泵送机械分公司等其他关联方 | 中联重科下属分、子公司对中联高机的产品产生采购需求,报告期内金额较小。现有合同履行完毕后,中联高机后续将严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
关联采购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方 | 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
电气件、液压系统、化工材料、金属焊接加工件及其他原材料 |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联重科液压有限公司、中联恒通机械有限公司 | 对于定制化原材料,由于存在技术保密的相关要求,采购价格均系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具备公允性;对于非定制化原材料,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采购的定价主要是基于市场行情价格及采购数量确定的,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与向非关联方采购价格基本相当,该类关联采购的价格具备公允性。 中联高机后续将积极开拓非关联供应商,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对于关联供应商,继续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认采购价格,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
服务、设备类其他采购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科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融资中国、Zoomlion India Private Limited、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中联高机主要向该类关联方采购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及开发服务、信审服务等,该类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中联高机后续将继续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认采购价格,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
关联资金往来 | ||
金融服务 | 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中联高机已出具承诺,承诺2023年6月30日后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不超过货币资金余额的30%。中联高机后续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
资金及票据拆借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31日,中联高机已将对中联重科的资金拆借、票据拆借、云信往来及购销业务等内部往来形成的应付余额79,087.73万元支付至中联重科,该类关联交易已停止 |
关联租赁 | ||
土地房产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中联高机计划在智能制造项目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并全部完成搬迁后不再向中联重科续租相关厂房 |
综上,标的公司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已制定《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保证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基于前述内容、标的资产终端产品和关联方的具体差异,按照《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 关联交易”的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资产资产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一)标的资产终端产品和关联方的具体差异
中联高机主要从事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系列涵盖剪叉式、直臂式、曲臂式等高空作业机械。高空作业机械是为了满足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高处作业的需求而设计和生产的机械设备,高空作业机械可通过作业平台将作业人员安全举升到指定位置进行各类施工、安装、维修、维护、清洁等作业。
中联重科主要从事的工程机械产品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土方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等产品,均应用于对钢结构、混凝土、土石方等各类建筑材料进行移动、装卸、挖掘、桩基、输送等各类空间位移。
中联高机主营的高空作业机械与中联重科的传统工程机械在产品定位、产品功能、市场应用、核心技术、驱动方式、营运方式等方面存在多维度差异,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具体分析如下表所示:
对比项目 | 高空作业机械 | 传统工程机械 |
产品定位 | 为了满足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高处作业的需求而设计和生产,替代脚手架、吊篮 | 为了提高工程中某项工序的做功效率而设计和生产,如土方机械定位于挖掘、铲运、推运或平整物料,起重机械定位于将物料进行垂直或垂直兼有水平的位移 |
产品功能 | 主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空间位移,通过作业平台将作业人员安全举升到指定位置进行各类施工、安装、维修、维护、清洁等作业,不得用于建材运送 | 对钢结构、混凝土、土石方等各类建筑材料进行移动、装卸、挖掘、桩基、输送等各类空间位移 |
市场应用 | 在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旧房改造、幕墙清洗、设备质检、市政维护、园林养护、影视拍摄等多个场景下的应用,具有通用设备 | 主要应用于增量建筑、工程的施工 |
对比项目 | 高空作业机械 | 传统工程机械 |
属性 | ||
核心技术 |
“安全”和“可靠”为高空作业机械技术研发的首要目标,对于“操控体验性”和“作业稳定性”尤为重视
主要追求“大载重、高负荷” | ||
驱动方式 | 高空作业机械的进场时段普遍处于施工场地平整后、施工环境已显著改善;高空作业机械追求平稳性,不存在电流和压力频繁急剧变化的工况,其施工周期与充电周期可合理安排,其作业特点与电驱动可高效匹配,且电驱高空作业机械具备大扭矩、零排放、低成本的优势,2022年度标的公司电动化产品销量占比超90% | 受制于作业时间较长、实际续航较短、施工环境恶劣、持续抖动工况等因素,主要驱动能源仍为燃油 |
营运方式 | 作业人员可自行操作高空作业机械同时完成相关作业,无需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在高空作业机械租赁商向终端客户提供服务时,全部采取仅出租设备的“干租”模式。行业内出现了多个大规模专营高空作业机械的租赁服务商 | 需要配备经过特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的人员,在工程机械租赁商向终端客户提供租赁服务时,往往采取出租设备并配套驾驶操作人员、指挥管理人员的“湿租”模式,因此较少出现业务覆盖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商 |
综上,中联高机主营的高空作业机械与中联重科的传统工程机械不属于同类或类似产品,双方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相较传统工程机械,高空作业机械既应用于增量建筑施工,也应用于存量建筑养护,还能够在设备质检、船舶制造、市政维护、园林养护、影视拍摄等多个场景下进行应用,具有通用设备属性,受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较小,周期性特征相对较弱,具体分析如下:
1、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应用领域广泛,房地产建设领域的应用占比较低
高空作业机械作为新型登高作业设备,可替代梯子、脚手架、吊篮等传统高处作业设备,极大地提高了高空作业的安全性及作业效率。近年来,国家政府及社会各界对高空作业安全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在宏观经济发展、国家政策、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重因素的驱动下,我国高空作业机械行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产品渗透率不断提升,应用领域不断延伸,市场需求持续增长。高空作业机械已从传统高空设备使用场景的厂房建设、旧城改造、体育场馆维护、路灯维修、小区外立面安装、船舶建造等延伸至影视拍摄、广告制作、管网维
护、灯光布景、商超货柜、农业大棚等社会各行各业。中联高机于2024年1月10日随机抽取了其物联网平台定位下的100台正在运行中的高空作业机械,逐台分析高空作业机械所处位置的性质,其中90%以上的设备运行于工业园、工厂、商业中心、公共设施等非房地产建设项目,房地产建设领域的应用占比较低。
根据北京市精英智汇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出具的《中国高空作业平台租赁市场调研报告》,调研期间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工程建设类项目是高空作业机械需求的主要领域,厂房建设与仓储物流、场馆建设、市政工程、广告安装、旧小区改造是高空作业机械应用领域最多的五类场景,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房屋建设领域仅为第八大应用领域。
2、近年来国内高空作业机械市场快速发展,受房地产行业下行的影响较小
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及政策持续调控等因素,我国房地产行业受到较大下行压力。2021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79,433万平方米,仅比上年增长
1.9%;商品房销售额181,930亿元,增长4.8%。2022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35,837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24.3%,商品房销售额133,308亿元,下降
26.7%。2023年1-9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84,80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5%,商品房销售额 89,070亿元,同比下降4.6%。
在房地产行业下行、开发投资支出下降的背景下,受益于国内各类高空作业场景的作业需求上升,近年来我国高空作业机械行业规模持续增长。2022年,中国高空作业机械租赁业市场设备保有量达到44.84万台,同比增长36%,预计2023年市场保有量将达62.77万台,同比增长40%。2022年度,我国高空作业机械租赁业市场收入规模达到124.53亿元,同比增长13%,且预计未来将保持持续增长趋势,受房地产行业下行的影响较小。我国近年来高空作业机械租赁业务规模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Ducker Worldwide for IPAF《IPAF Powered Access Rental Market Report 2023-
Global Report》
3、标的公司的下游客户主要为专营高空作业机械的租赁服务商,采购周期性及与房地产关联度较弱
高空作业机械智能化程度较高,作业人员可自行操作高空作业机械同时完成相关作业,无需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在高空作业机械租赁商向终端客户提供服务时,全部采取仅出租设备的“干租”模式。在此背景下,高空作业机械行业内出现了多个大规模的租赁服务商,如宏信建发、华铁应急与东莞家锋等。标的公司的主要下游客户即为前述专营高空作业机械的租赁服务商,租赁服务商再面向各类施工单位提供设备。相比直接使用设备的施工单位,租赁服务商业务覆盖面更广,接触的应用领域更多,采购周期性及与房地产关联度较弱。
4、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的出口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加了标的公司业绩增长驱动力
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作业安全有严格的要求,劳动力成本较高,高空作业机械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脚手架、吊篮等传统高处作业设备,更能体现出安全性、施工效率和经济性等诸多优点,因此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高空作业机械市场发展越成熟,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崛起,高空作业机械亦逐渐渗透到世
界各国。
随着我国高空作业机械行业的不断成熟,国产品牌产品的优势不断彰显,我国的高空作业机械逐步走向全球。近年来,标的公司持续完善市场销售渠道,提升产品竞争力,出口销售快速增长,产品远销海外80多个国家或地区。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销售至境外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5,312.76万元、79,507.76万元和175,546.99万元,毛利率分别为9.71%、19.63%和26.86%,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均呈快速增长趋势。标的公司全球化业务布局逐步完善,海外市场竞争力逐渐增强,进一步增加了标的公司业绩增长驱动力。
(二)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均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且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资产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代收代付货款。关于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具体详见本问题回复前述内容。
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担保的产生主要系资产注入前中联重科为标的资产部分客户提供的担保,及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时偶发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所致,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详见本回复之“问题十一”相关内容。
(三)关联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资产资产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1、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
报告期初,标的公司关联销售金额较大,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制主体尚未建立、融资租赁下直租模式销售和出口代报关、出口至航空港所致。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积极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展开合作,主要通过回租模式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并获得出口业务资质,建设海外子公司,标的资产关联销售占比逐年下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占成本的比重较低,且向关联方采购的定价主要是基于市场行情价格及采购数量确定的,关联采购的价格具备公允性。标的公司其他关联交易总体金额较小,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截至报告期末,中联高机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拥有完整的销售采购业务部门,并制定了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措施。中联高机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中联高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中联高机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中联高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不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
2、标的资产资产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中联高机严格按照《公司法》《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产,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中联高机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活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由于高空作业机械与中联重科其他工程机械产品属于不同的产品品类,2017年中联重科成立了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以专门的事业部发展高空作业机械业务;中联高机自设立起的体制机制、业务领域、目标客户群体与控股股东其他产品显著不同,形成了差异化的独立发展路径。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资产相互独立,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产、设备均为各自独立拥有
或以市场公允的价格进行租赁,不存在两者共同取得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
(1)标的公司资产完整
中联高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产,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其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由中联高机实际占有。中联高机不存在以资产和权益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中联高机主要资产权属及独立性情况如下:
1)固定资产
①房屋及建筑物
中联高机的主要生产及经营均在中联高机自主持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桥头铺村的“湘长沙市(2021)不动产权第0396997号”地块开展,统称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该项目涉及16项建设内容,自有土地及其地上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中联高机不存在借用控股股东房屋及建筑物、与控股股东共用房屋及建筑物的情形,亦不存在房屋及建筑物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
②主要机器设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43,665.95万元,账面净值为36,065.16万元。主要机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满足目前生产服务的需要。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均为标的公司独立作出购买决策并拥有全部产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设备的情形,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借用机器设备或生产用机器设备被控股股东占有的情形。
2)无形资产
①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联高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境内土地使用权共1宗,为出让用地,面积合计为434,131.68㎡。中联高机的主要生产及经营
均在该项自有地块开展,中联高机不存在借用控股股东土地、与控股股东共用土地的情形,亦不存在土地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该项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证书编号 | 坐落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土地 用途 | 使用权面积(㎡) | 他项权利 |
1 | 中联高机 | 湘长沙市(2021) 不动产权第 0396997号 | 高新区雷锋镇桥头铺村 | 出让 | 2071年6月29日 | 工业 用地 | 434,131.68 | 无 |
②专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联高机共拥有217项境内专利,其中,发明专利61项,实用新型专利99项,外观设计专利57项。
③著作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联高机共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8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著作权人 | 登记号 | 登记日期 | 取得方式 | 期限 |
1 | 中米段曲臂式高空作业车控制软件V1.0 | 中联高机 | 2022SR0523901 | 2022年4月26日 | 原始取得 | 2072年4月26日 |
2 | 直臂式吸盘高空作业平台控制软件V1.0 | 中联高机 | 2022SR0523822 | 2022年4月26日 | 原始取得 | 2072年4月26日 |
3 | 高米段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控制软件V1.0 | 中联高机 | 2022SR0523823 | 2022年4月26日 | 原始取得 | 2072年4月26日 |
4 | 中米段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控制软件V1.0 | 中联高机 | 2022SR0523820 | 2022年4月26日 | 原始取得 | 2072年4月26日 |
5 | 高米段曲臂式高空作业车控制软件V1.0 | 中联高机 | 2022SR0523821 | 2022年4月26日 | 原始取得 | 2072年4月26日 |
6 | 低米段曲臂式高空作业平台控制软件V1.0 | 中联高机 | 2022SR0396998 | 2022年3月25日 | 原始取得 | 2072年3月25日 |
7 | 低米段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控制软件V1.0 | 中联高机 | 2022SR0396997 | 2022年3月25日 | 原始取得 | 2072年3月25日 |
8 | 低米段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控制器系统V1.0 | 中联高机 | 2022SR0287055 | 2022年2月28日 | 原始取得 | 2072年2月28日 |
④域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联高机共拥有1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网站域名 | 备案号 | 审核通过日期 |
1 | 中联高机 | zoomlion-access.com | 湘ICP备2023003522号-1 | 2023/2/27 |
⑤商标
根据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签署的《商标、字号使用许可合同》,中联重科同意中联高机无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及字号,合同授权期限为10年,即2020年11月25日至2030年11月25日。中联重科同意中联高机无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及字号,前述授权到期后,中联重科和中联高机可协商另行签订许可协议,中联高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授权优先权。相关授权商标到期续展后,中联重科仍将该等商标许可给中联高机使用,并负责保持该等商标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中联高机未来可以持续、无偿地使用该等商标。
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及其下属其他企业对各自的业务领域已进行明确的划分,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及相关业务之间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及利益冲突,未来也不会因授权商标的使用而存在相互竞争的情形。
3)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资金占用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联高机不存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以资产和权益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综上,中联高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产,其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联高机不存在以资产和权益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中联高机的资产完整,具备资产独立性。
(2)标的公司人员独立
中联高机制定了《绩效管理办法》《招聘管理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以及《员工福利规定》等劳动、人事和薪资管理制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联高机员工人数为1,694人,具备合理的员工结构。中联高机生产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均为中联高机独
立聘请,在中联高机专职工作,中联高机自主发放工资薪酬、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其独立运作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 独立运作情况 |
生产人员 | 中联高机拥有独立的生产人员,在中联高机自有或租赁的生产园区独立开展生产活动,不存在生产人员与控股股东混同的情形 |
研发人员 | 中联高机设置了独立的研发部门,拥有独立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仅配置于中联高机自身的研发项目,具备独立研发能力与研发平台,不存在研发活动对控股股东构成重大依赖的情形 |
销售人员 | 中联高机拥有独立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独立开拓并维护客户,且仅销售中联高机产品,中联高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销售人员或销售部门的情形 |
管理人员 | 中联高机拥有独立的管理人员,在人事聘用、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障层面独立于控股股东进行管理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联高机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仅任会礼在中联高机及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有任职,任会礼在澄迈至诚壹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诚高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诚高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长沙智诚高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未领薪。综上,中联高机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资管理制度,中联高机的管理层及员工团队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联高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中联高机的财务人员在中联高机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中联高机的人员具备独立性。
(3)标的公司财务独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联高机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中联高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中联高机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中联高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报告期内,中联高机存在款项存放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情形,根据中联
高机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联重科财务公司除了就资金存贷事项予以约定之外,并未对中联高机其他的资金使用安排做出限制性约定;中联高机的财务人员配置及管理、中联高机银行账户及资金收付管理、中联高机的财务及投资决策、会计基础及财务核算体系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同时,中联重科做出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维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的独立性。中联高机已出具承诺,承诺2023年6月30日后在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不超过货币资金余额的30%。中联高机后续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因此,中联高机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不影响其独立性。综上,标的公司财务具备独立性。
(4)标的公司机构独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联高机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及办公均在自有建筑物中开展,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状况。中联高机建立了独立的、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其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中联高机的主要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职责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部门名称 | 主要职责 |
1 | 产品研发中心 | 负责高空作业机械新产品研发和新技术研究应用,制定并推进公司科研规划;负责实施新产品设计、试制、测试和上市验证,补充完善产品型谱;负责公司基础关键技术研究、应用及验证,搭建公司通用技术平台;负责产品的设计优化和改进升级,为产品的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公司数字化转型规划与实施、数字化产品及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维、IT建设与实施;负责公司研发平台体系建设和科研项目管理 |
2 | 生产制造中心 | 负责生产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监控,产品的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原材料与产成品出入库管理与设备管理 |
3 | 智能制造技术中心 | 负责统筹管理公司的工艺技术研究与应用、园区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 |
4 | 供应链管理部 | 负责供应商新物料和新供应商的开发及价格管理,负责完成生产及非生产性物料的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搭建和持续优化公司供应链,保障物料质量稳定、供应准时、价格合理,打造有竞争力的供应链 |
5 | 质量安环部 | 负责从产品研发、工艺、供应商、生产制造、客户端的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负责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计量体系建设及认证;负责公司质量改进管理推进及内、外部质量问题考核管理;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 |
6 | 国内营销中心 |
负责国内营销网络建立,行业市场信息研究,客户开发,营销策略制定与执行,推动公司年度销售目标达成
7 | 海外营销中心 | 负责海外营销网络建立,行业市场信息研究,客户开发,营销策略制定与执行,推动公司年度销售目标达成;负责海外售后服务体系及服务网点建设,提供产品技术支持,组织完成产品售后服务活动,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 |
8 | 服务配件部 | 负责国内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服务备件网点建设,向市场提供及时、高效、规范、专业的售后服务,实现服务能力和服务口碑提升 |
9 | 财务管理部 | 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控制、财务服务等,完成财务预决算、收入与成本管理、税务管理、财务分析等;负责资产登记、存货核算;负责资金、成本、费用、供应商往来、其他往来的核算与管理 |
10 | 总经理办公室 | 负责行政后勤管理、行政接待、效能督办、统计外联、人力资源管理、党群管理、法律事务管理 |
11 | 营运管理部 | 负责公司战略管理、内部运行体系持续改善、运营监控、提成类薪酬总额管控、计时工资总额管控、资产管理等工作 |
12 | 审计督察部 | 负责搭建公司审计督察体系,制定审计督察制度,对公司相关工作进行审计督察 |
13 | 智租科技公司 | 负责二手设备交易,及时盘活法务执行资产,开展并管理以租代售业务。做好营销端后期风险的保障和业务支持,满足业务端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
综上,中联高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法》、《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建立了独立的、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制订了
比较完善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独立运作,中联高机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状况。
(5)标的公司销售独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联高机共有461名销售人员。中联高机已建立由6个营销大区、29个省片组成的国内营销网络;海外销售覆盖全球6个大洲、91个国家。中联高机构建了“全球范围+本土深耕”的销售模式,即中联高机依托位于长沙的管理、研发、制造和仓储中心,由销售团队前往全国、全球各地开展营销活动,建立了独立获取线索商机、邀请客户考察、实现产品销售、完成产品交付及售后的全链条销售体系。中联高机通过自主审核通过、自主监督执行的《市场推广活动管理办法》、《品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营销人员评估管理办法》等制度对自身销售活动进行管理。
1)产品来源
中联高机在位于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桥头铺村的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设置了智能制造基地以及产品展示基地。中联高机通过邀请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客户到场参观、试乘中联高机的系列产品,参观高空作业机械的智能制造产线,促进客户全方位地了解中联高机的生产运行和经营管理情况,从而增强客户对中联高机产品质量、性能的认可。该基地仅生产制造中联高机产品,仅对中联高机产品开展展览、展示等市场营销活动。
中联重科在湖南省长沙市、上海市松江区、安徽省马鞍山市、安徽省芜湖市、陕西省渭南市、河南省开封市等全国各地均设置了生产展示基地,中联重科各生产展示基地均不生产高空作业机械产品,也不进行高空作业机械产品的展览展示。
2)定价机制
中联高机产品境内外定价均系中联高机结合产品成本、市场情况、客户地位、客户诉求、采购规模、合作情况、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不存在中联重科参与中联高机产品定价的机制和情况。
3)市场推广中联高机销售人员主要通过主动拜访、日常维护、参加展会、收集招投标信息等方式开展营销工作;前述销售人员均与中联高机签署劳动合同,中联高机为其销售人员缴纳社保、公积金,该等人员不进行任何非中联高机产品的销售活动。除中联高机给与了合理对价的中联重科海外航空港(子公司)之外,中联重科其他销售人员均不参与中联高机产品的销售。4)客户渠道报告期内,中联高机主要采取直销模式,与客户直接洽谈并签订合同;中联高机主要客户为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租赁公司,该类客户系中联高机自2019年开始独立拓展的客户,不属于中联重科推介客户。
境内,中联高机合作的大客户包括宏信建发、华铁应急等;境外,中联高机合作的大客户包括MATECO、ABPOBA、Bac等,该等客户均以高空作业机械租赁为主营业务,对中联高机产品技术特点建立了深入的了解,会综合考虑产品技术指标、价格、质量水平等因素进行采购;该等客户在与中联高机业务合作之前未与中联重科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中联高机主要依靠自身的产品能力、销售能力和技术能力自主拓展,建立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5)运输售后
中联高机全部产品均在中联高机位于长沙的自有厂房及合法租赁厂房制造生产,除支付合理对价的航空港模式外,均由前述厂房及相应产品仓库直接发运至客户处,中联高机或客户承担运费,不存在中联重科参与中联高机产品交付、物流等环节的情况。中联高机产品的售后服务模式为上门维修,提供上门维修等服务的人员均系中联高机自身员工或签署了委外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服务人员,不存在中联重科代为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
(6)标的公司业务及信息系统独立
中联高机自设立起即形成了差异化的独立发展路径,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建了独立的采购和销售渠道,相关客户和供应商均系中联高机独立开拓和管理,经营活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信息系统方面,自中联高机2020年末公司制运营后,中联高机逐步建立了信息系统的独立性。中联高机设立了专门的IT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相关人员均为正式员工,与控股股东的IT部门在人员、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均不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况。中联高机共28个主要信息系统,其中23个覆盖公司研发、生产、财务、销售、供应链等核心经营领域的信息系统,均通过独立部署或逻辑隔离的方式实现独立性的建设,其余5个用于辅助管理、与主营业务数据不相关、具备替代性的工具类系统为中联重科授权使用。中联高机信息系统具备独立性。对于独立部署的系统,中联高机建立了新的机房用于专门存放独立部署的系统服务器,机房仅允许中联高机员工进入,实现了独立部署系统在物理上与控股股东的完全隔离。对于逻辑隔离的系统,中联高机拥有流程管理权限;中联重科无权查看或修改中联高机的相关系统内的数据信息;若中联重科由于特定需求需要访问中联高机系统内相关信息需“按需授权,日志审阅”。
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的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已出具《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辅助核查报告》,对标的公司信息系统进行了一般控制测试和应用控制管理测试,未发现存在重大或重要的内部控制缺陷。
大型集团类企业出于集团化统一管理及提高管理效率等角度考虑,子公司一般直接使用集团信息系统。面对该等情况,拟上市子公司会通过独立部署、逻辑隔离、授权使用等方式进行信息系统独立性建设。可比案例中,海康威视分拆萤石网络、三一重能首次公开发行、铜陵有色分拆铜冠铜箔、金山软件分拆金山办公、海尔集团子公司海尔生物首次公开发行等案例均存在对信息系统独立性建设的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及代码 | 首发上市日期 | 集团公司 | 信息系统独立性建设的具体情况 |
1 | 萤石网络(688475.SH) | 2022/12/28 | 海康威视(002415.SZ) | 用于云平台业务、经营管理、销售及售后业务的管理的前端应用为萤石网络自主开发、独立外购或与海康威视联合研发后由萤石网络独立使用; 萤石网络经海康威视授权使用其部分 |
序号 | 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及代码 | 首发上市日期 | 集团公司 | 信息系统独立性建设的具体情况 |
业务、办公等中后端业务系统,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系统(包括ERP系统、MES 系统、SRM系统)、研发管理系统(iRDMS 系统)、财务系统(包括ERP 系统、BPC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包括招聘系统、绩效系统)、办公系统(OA 系统)等 | ||||
2 | 三一重能(688349.SH) | 2022/6/22 | 三一集团 | 核心业务信息系统总计7个,均为三一重能自主开发,其他基础系统及辅助性系统 24 个,其中三一集团授权系统 18 个 |
3 | 铜冠铜箔(301217.SZ) | 2022/1/27 | 铜陵有色(000630.SZ) | 铜陵有色授权铜冠铜箔使用业务及财务ERP系统,铜冠智能开发并授权铜冠铜箔使用OA系统 |
4 | 金山办公(688111.SH) | 2019/11/18 | 金山软件(3888.HK) | 金山办公自有S2S广告管理后台、ADX 金山广告投放管理后台、金山办公订单系统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核心业务系统; 金山软件授权金山办公使用财务SAP系统、办公OA系统 |
5 | 海尔生物(688139.SH) | 2019/10/25 | 海尔集团 | 海尔生物自有 SAP-500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售后系统、物流系统; 海尔集团授权海尔生物使用人单合一系统(OMS)、模块商资源网(GO)、仓库管理系统(WMS)、制造执行系统(MES)、研发管理系统(PLM)、人力系统项下部分模块。 |
此外,中联重科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1)中联重科授权中联高机使用的业务系统期限期满后,保证中联高机持续独立使用相关授权系统,经中联高机书面提出,协议自动续期三年。(2)未经中联高机事先书面同意,中联重科不得擅自访问授权系统,或从授权系统中擅自提取与中联高机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应对授权系统中存储或传递的所有与中联高机相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也不得因经中联高机同意后的查看或修改行为,对中联高机生产经营及其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3)中联高机享有储存在业务系统内全部信息和商业机密的所有权。未经中联高机同意,中联重科及其关联方不得擅自使用中联高机在业务系统内的任何信息。
综上所述,中联高机资产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标的资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
标的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关于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具体详见本问题回复前述内容。
4、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将体现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为维护股东利益,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将继续通过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等措施来规范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继续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参照与其他无关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作为定价和结算的依据。
根据标的公司、路畅科技的财务报告及交易后的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类别的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别 | 路畅科技 | 标的公司 | 交易完成后存续企业 | |||
2023年度 | ||||||
关联采购 | 关联交易金额 | 占路畅科技营业成本比例 | 关联交易金额 | 占标的公司营业成本比例 | 关联交易金额 | 占存续企业营业成本比例 |
7,898.60 | 35.86% | 76,465.10 | 17.72% | 84,363.70 | 18.60% | |
关联销售 | 关联交易金额 | 占路畅科技营业收入比例 | 关联交易金额 | 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比例 | 关联交易金额 | 占存续企业营业收入比例 |
556.20 | 1.96% | 86,915.49 | 15.69% | 87,471.69 | 15.02% |
由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方采购占比有所下降,关联方销售占比有所上升。鉴于标的公司体量较大,其原有采购销售的关联交易较多,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了部分关联交易。但该等关联交易系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关联交易,且部分向关联方采购、销售的交易为阶段性发生。本次交易完成后,以2023年度为基准,
上市公司关联方采购占比将从35.86%下降到18.60%,关联方销售占比将从
1.96%上升到15.02%。
存续公司的关联销售比例相较于上市公司路畅科技交易前的关联交易比例有所上升。但中联重科等关联方和标的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系双方根据各自经营需要的结果,标的公司亦制定了未来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安排,对主要关联交易均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减少和规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规范关联交易,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交易将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无关第三方同等对待。上市公司将规范关联交易,与关联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参照与其他无关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作为定价和结算的依据。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增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相关采购销售将采取公允价格,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此外,为规范及减少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中联重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性,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后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中联高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产,其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联高机不存在以资产和权益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中联高机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资管理制度,中联高机的管理层及员工团队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联高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中联高机的财务人员在中联高机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中联高机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中联高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中联高机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中联高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中联高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法》、《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建立了独立的、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独立运作,中联高机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状况。中联高机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活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由于高空作业机械与中联重科其他工程机械产品属于不同的产品品类,2017年中联重科成立了高空作业机械事业部,以专门的事业部发展高空机械平台业务;中联高机自设立起的体制机制、业务领域、目标客户群体与控股股东其他产品显著不同,形成了差异化的独立发展路径。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资产相互独立,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产、设备均为各自独立拥有或以市场公允的价格进行租赁,不存在两者共同取得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
因此,中联高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本次分拆中联高机上市后,中联重科仍将保持对中联高机的控制权,中联高机仍为中联重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联重科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中联高机上市而发生变化。对于中联高机,本次分拆上市后,中联重科仍为中联高机的间接控股股东,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及中联重科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中联高机每年关联交易的发生额。
最近三年,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及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次分拆后,中联重科与中联高机发生的关联交易仍将保证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中联重科和中联高机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中联重科及中联高机利益。
为规范和减少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中联重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因此,本次分拆后,中联重科与中联高机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故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的有关要求。
十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四)关联方交易合理性和公允性”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情形下关联销售是否公允,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存在差异,报告期内的关联销售是否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标的资产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四)关联方交易合理性和公允性”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关联采购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是否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资产采购后是否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资
产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八)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业绩及估值的影响”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收益法评估中对关联交易的预测情况和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对业绩及估值影响的量化分析相关内容。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五)标的公司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账龄、具体交易内容、坏账计提情况、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是否一致、是否逾期,补充披露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的回款情况,同时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计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一、独立运营情况/(八)报告期内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瑕疵的情形及整改情况/3、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中补充披露了代收货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内容、占收入的比例、涉及的客户是否为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是否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代收货款导致的纠纷、标的公司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的回款情况及余额、是否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并披露标的公司的具体整改情况、如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及有效性。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三)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2、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5)关联财务公司资金存放”中补充披露资金存放于关联方财务公司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六)标的公司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中披露了往来款形成的
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账龄,各期末均存在账龄超1年应付款的原因,是否逾期,是否构成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十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二)标的公司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使用中联重科商标的相关情况。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九、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2、固定资产/
(3)主要承租房产”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关联租赁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七)标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中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规范关联交易具体措施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中披露了控股股东和标的资产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资产资产业务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十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模式,分析关联交易产生的必要性、合理性;
2、查阅了各情形下关联交易的合同;
3、获取了关联交易明细,抽样检查了重要关联交易合同及凭证资料;
4、获取了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的产量、销量数据,原材料的采购与领用
数据,分析产销量合理性、采购与领用的匹配性;
5、计算各情形下关联销售的采购单价,分析关联销售定价的公允性;
6、获取标的公司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同类零部件的单价,分析关联采购定价的公允性;
7、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分析标的公司关联方应收应付账款的具体情况;获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分析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
8、获取标的公司银行流水与回款台账,对关联方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
9、获取标的公司代收代付明细表,核查标的公司代收货款的具体情况;
10、了解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海外业务发展战略,分析预测期内关联交易变化对标的公司业绩的潜在影响;
11、取得并查阅标的公司与中联重科签署的《商标、字号使用许可合同》及中联重科出具的书面承诺;
12、取得并查阅相关授权境内商标的商标权利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授权商标的基本情况;
13、查询中联高机周边厂房的第三方租赁价格并与关联租赁价格进行了比对;
14、取得并查阅《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取得并查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5、取得并查阅路畅科技《审计报告》及《备考审计报告》,对比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变化。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标的公司各情形下关联销售单价具备合理性、公允性,关联销售均已实现对外销售,不存在未实现最终销售的情况;除境外销售中航空港模式下,航空港将参与承接订单、协商定价、售后服务的环节,且收入确认、结算模式及回款周期与非关联方销售存在差异外,其他关联方均不参与上述关键环节,且收入确认等各方面同非关联方不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具备合理性和商业逻辑,不存在通过关联销售做高业绩的情形,标的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标的公司向中联重科所采购的适配高空作业机械的电气件、液压系统等原材料,具备高度定制化特性,单价、毛利率与其他设备的零部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中联重科不存在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零部件的情况;标的公司关联采购的原材料的单位成本与向第三方采购类似原材料的单位成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方供应商的账期与第三方供应商不存在明显差异;标的公司产销率水平较高,关联采购的零部件占成本的比重较低,且采购量与产销量具有匹配关系;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相关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公司采购后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标的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零部件供应的依赖,具备独立经营能力。
3、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具体交易内容为关联方采购标的公司设备款,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账期同非关联方销售一致,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期后回款比例为45.64%;标的公司同中联重科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具体交易内容为标的公司采购关联方原材料款项;存在大额应收应付主要系账期原因,具有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合理,不存在通过延长账期等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4、标的公司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主要系重客账号系统导致,相关交易均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3%、2.30%及0.49%,占比较小,涉及的客户不存在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代收货款的方式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标的公司收回关联方代收货款和支付代关联方收款的账期和比例同正常销售回款情况不存在差异;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述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已经全部结清,余额为0,因此不存在期后回款;不存在通过调节账龄或回款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的情形;标的公司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且有效执行,自2023年3月31日起,标的公司已不再使用重客账号系统,不再新增关联方代收销售货款及代关联方收销售货款的情形,同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代收货款产生纠纷或法律责任;
5、标的公司资金存放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利息收入同存款情况相匹配,利率公允;标的公司已出具承诺,承诺2023年6月30日后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不超过货币资金余额的30%;标的公司后续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标的公司相关票据拆借及云信往来存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但均具备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标的公司已全面停止上述行为,且未受到行政处罚。标的公司资金存放及拆借相关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的规定,标的公司存放于中联重科财务公司的资金具备真实性、安全性,不存在被挪用或被占用的情形,标的公司财务独立;
6、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往来款形成的具体情况,票据拆借、云信往来均为满足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中联高机收到前述银行票据及云信后,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资金拆借用于支付土地款,其他往来款均具备真实交易背景;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的往来款账龄以1年以内和1-2年为主;标的公司各期末对中联重科账龄超过1年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应付中联重科资产转让款、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能源费等费用,以及应付资产折旧款构成,账龄超过1年主要系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所致,不属于财务资助情形;2023年10月31日,中联高机已将账龄超过1年的对中联重科的其他应付款金额全部支付;
7、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中联重科授权标的公司使用相关商标事宜不会对标的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8、标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联重科租赁办公、厂房及配套场地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租赁价格公允;报告期内租赁相关费用确认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中联高机正在建设自有园区,后续不再使用租赁场所,故标的公司2020年业务
重组时中联重科未将相关房产同步注入标的公司具备合理性;
9、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收益法评估中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单独预测,具有合理性,符合评估惯例;若考虑未来关联交易变动情况,则预测期业绩及估值将有所上升,不会对估值造成不利影响;10、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已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措施具有有效性。标的公司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将严格执行《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保证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11、上市公司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 关联交易”的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和标的公司之间销售、采购、担保、存放资金、代收代付、商标授权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标的公司的资产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公司业绩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问题十一、
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结算方式主要分为融资租赁结算、分期结算及普通结算;(2)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以融资租赁为主要结算模式,该方式下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标的资产支付货款,同时标的资产就客户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额或一定比例的担保责任,如客户无法按约定支付租金,则标的资产需按协议约定履行担保义务;(3)截至2023年4月30日,标的资产承担融资租赁模式下担保义务的担保余额为7.95亿元,计提预计担保损失4,666.28万元,具体计提方式为按未到期担保余额与客户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计提,计提比例为1%;根据申报文件中披露的相关协议,标的资产的担保方式基本为“就不超过投放额的10%提供回购担保”;
(4)报告期内,标的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关联方担保,其中中联重科为标的资产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报告期各期末担保金额分别为
9.51亿元、7.91亿元、8.00亿元和7.64亿元;标的资产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报告期各期末担保余额分别为0元、2.05亿元、4.33亿元和
4.53亿元;(5)报告期内,融资租赁模式结算金额占收入比例分别为67.14%、
75.35%、59.46%和36.38%,2021年和2022年增长率分别为225.81%和
21.48%;(6)标的资产融资租赁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7)分期结算模式指标的资产与客户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周期大于12个月;该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同普通结算模式一致,均为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8)报告期各期分期模式结算金额占比分别为22.59%、9.99%、13.08%、28.32%,该模式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余额分别为2.66亿元、4.80亿元、9.39亿元和12.19亿元,2023年1-4月因标的资产分期结算模式收入占比增长,回款周期延长,导致现金流入较少,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匹配。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融资租赁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作历史、业务规模、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标的资产是否具有选择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主要终端客户、销售金额、单价同普通模式是否存在差异;(2)融资租赁模式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资产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顺位、担保期限和租赁期的匹配关系、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向被担保人追偿、是否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模式是否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与行业通用模式是否存在差异;(3)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承担的担保比例及余额,担保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如是,披露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合同签订时确定担保比例的具体依据,同客户的规模、财务状况等是否匹配,并结合主要被担保人目前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具备租金支付能力、相关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等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偿债风险;(4)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对业绩的具体影响,并结合标的资产对客户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比例、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
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比例等披露标的资产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并披露交易后如因标的资产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的具体承担方式;(5)结合中联重科为标的资产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替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是否向标的资产收取担保费用及相关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该部分对应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收入毛利的比例,并结合前述因素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具备业务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6)标的资产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比例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等同向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存在差异,标的资产计提担保损失的比例同非关联方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详细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减轻标的资产担保义务做高标的资产利润的情形;(7)结合融资租赁模式与普通模式在定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回购、担保等相关条款,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8)结合分期结算模式下质量保证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情况,披露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9)分期模式下长期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余额、账龄、实际利率的确认、坏账计提比例、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逾期情况;(10)基于前述内容详细充分披露标的资产具体的销售模式,结合分期模式下剔除坏账和融资收益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融资租赁模式下剔除相关担保费用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两种模式销售规模的变动与行业趋势、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不同模式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等披露标的资产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相关销售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融资租赁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作历史、业务规模、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标的资产是否具有选择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主要终端客户、销售金额、单价同普通模式是否存在差异
(一)融资租赁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作历史、业务规模、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融资租赁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结算模式分类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结算方式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融资租赁结算 | 128,394.51 | 23.37% | 271,211.44 | 59.46% | 223,257.30 | 75.35% |
分期结算 | 218,480.33 | 39.77% | 59,655.13 | 13.08% | 29,609.31 | 9.99% |
普通结算 | 202,502.29 | 36.86% | 125,271.11 | 27.46% | 43,429.66 | 14.66% |
合计 | 549,377.13 | 100.00% | 456,137.68 | 100.00% | 296,296.27 | 100.00%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销售结算模式主要包括融资租赁结算、分期结算和普通结算模式,其中,融资租赁结算方式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35%、59.46%和23.37%。近年来,标的公司经营能力、业务规模、资金实力得到显著提升,全面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支付结算模式需求,结算模式占比随之变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各融资租赁公司产生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融资中国 | 46,556.37 | 36.26% | 193,693.53 | 71.42% | 223,257.30 | 100% |
融资北京 | - | - | - | - | - | - |
融资租赁公司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光大金租 | 37,400.16 | 29.13% | 38,285.85 | 14.12% | - | - |
信达金租 | 6,357.82 | 4.95% | 20,258.85 | 7.47% | - | - |
招银金租 | 6,039.05 | 4.70% | 18,955.98 | 6.99% | - | - |
民生金租 | 32,041.19 | 24.96% | 13.95 | 0.01% | - | - |
越秀租赁 | - | - | 3.28 | 0.00% | - | - |
合计 | 128,394.59 | 100.00% | 271,211.44 | 100.00% | 223,257.30 | 100% |
2021年起,标的公司开始积极探索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已与光大金租、信达金租等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开展业务合作。2023年,标的公司通过关联融资租赁公司产生的收入占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产生的收入的比例为36.26%,逐步形成与外部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主,与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辅的模式。
2、标的公司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光大金租、信达金租、招银金租、民生金租、越秀租赁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融资租赁公司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合作历史 | 业务规模 | 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
1 | 融资中国 | 中联重科 | 2018年8月至今 | 2023年末总资产107.66亿元,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4.98亿元 | 是 |
2 | 融资北京 | 中联重科(合作期间) | 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 | 2023年末总资产91.72亿元,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5.22亿元 | 是 |
3 | 光大金租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至今 | 2023年末总资产1,375.58亿元,2023年全年净利润19.69亿元 | 是 |
4 | 信达金租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至今 | 2023年末总资产831.68亿元,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41.83亿元 | 是 |
序号 | 融资租赁公司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合作历史 | 业务规模 | 是否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
5 | 招银金租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至今 | 2023年末总资产2,907.94亿元;2023年全年净利润36.75亿元 | 是 |
6 | 民生金租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1月至今 | 2023年末总资产1,908.36亿元;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67.76亿元 | 是 |
7 | 越秀租赁 |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至今 | 2023年末总资产800.74亿元;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43.09亿元 | 是 |
(二)标的资产可以为客户推荐融资租赁公司,并由客户自主选择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可以为客户推荐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各融资租赁公司的商务合作方案,因各融资租赁公司的商务条款存在一定的差异,客户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融资租赁公司。
(三)标的资产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主要终端客户、销售金额情况报告期各期,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主要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终端客户名称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 销售金额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 销售金额占比 |
2023年 | |||
1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16,251.09 | 12.66% |
2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6,357.82 | 4.95% |
3 | 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 | 5,408.86 | 4.21% |
4 | 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534.31 | 1.97% |
5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2,293.43 | 1.79% |
6 | 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1,882.33 | 1.47% |
7 | 徐州国铭永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1,779.51 | 1.39% |
8 | 珠海市本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1,670.77 | 1.30% |
9 | 内蒙古瑞联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1,761.59 | 1.37% |
序号 | 终端客户名称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 销售金额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 销售金额占比 |
10 | 江门市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647.50 | 1.28% |
11 | 其他客户 | 86,807.37 | 67.61% |
合计 | 128,394.59 | 100.00% | |
2022年 | |||
1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33,382.47 | 12.31% |
2 | 通冠机械 | 24,416.95 | 9.00% |
3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 | 24,335.69 | 8.97% |
4 | 华铁应急 | 21,760.97 | 8.02% |
5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21,322.61 | 7.86% |
6 | 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8,780.20 | 3.24% |
7 | 青岛亿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4,173.98 | 1.54% |
8 | 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 | 3,674.53 | 1.35% |
9 | 杭州宏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3,512.46 | 1.30% |
10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3,378.31 | 1.25% |
11 | 其他客户 | 122,473.27 | 45.16% |
合计 | 271,211.44 | 100.00% | |
2021年 | |||
1 | 华铁应急 | 41,157.14 | 18.43% |
2 | 通冠机械 | 31,656.35 | 14.18% |
3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11,344.51 | 5.08% |
4 | 百城联合 | 9,399.78 | 4.21% |
5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 | 6,789.10 | 3.04% |
6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5,468.33 | 2.45% |
7 | 深圳市业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 | 4,000.34 | 1.79% |
8 | 上海中联尚谊实业有限公司 | 3,841.18 | 1.72% |
9 | 西安建工金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3,718.77 | 1.67% |
10 | 四川承远上景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2,537.04 | 1.14% |
11 | 其他客户 | 103,344.76 | 46.29% |
合计 | 223,257.30 | 100.00% |
注1: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天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同;注2: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神力机械有限公司,下同;注3: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包括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共59个主体,下同;注4:华铁应急包括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同;注5:百城联合包括深圳百港城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百城瑞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百城联合(天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百城联合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诚瑞丰科技有限公司、百城联合(广州)租赁有限公司,下同;注6: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金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下同;注7: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湖南东骏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下同;注8:青岛亿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及青岛亿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同;注9:杭州宏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杭州宏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大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步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浙江宏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同;注10:四川承远上景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兰州承远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承远上景机械有限公司,下同
(四)单价同普通结算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同结算模式系基于客户结算需求产生,客户根据其自身情况确定结算模式后,与标的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确定设备价格、信用期等商务条款。因此,在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及普通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产品的销售单价均系与终端客户商务谈判的结果,不考虑结算模式差异。在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终端客户的融资租赁成本系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结果,不影响标的公司产品销售单价。标的公司产品销售单价受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规模、采购规模等因素影响,存在差异,平均单价差异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台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数量 | 普通结算模式数量 | 单价差异率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数量 | 普通结算模式数量 | 单价差异率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数量 | 普通结算模式数量 | 单价差异率 | |
剪叉6米及以下 | 4,830.00 | 3,920.00 | 0.70% | 12,700.00 | 3,950.00 | 2.65% | 11,966.00 | 369.00 | 6.08% |
剪叉6-14米 | 4,146.00 | 1,668.00 | 7.38% | 10,335.00 | 640.00 | 2.04% | 9,763.00 | 408.00 | -4.82% |
剪叉14米以上 | 29.00 | 1.00 | -7.92% | 121.00 | 6.00 | -3.52% | 47.00 | 3.00 | -3.60% |
曲臂20米及以下 | 394.00 | 105.00 | 5.41% | 1,200.00 | 129.00 | 9.94% | 1,078.00 | 190.00 | 8.53% |
曲臂20米以上 | 129.00 | 15.00 | -9.74% | 44.00 | 19.00 | -14.19% | 16.00 | 11.00 | -0.59% |
直臂30米及以下 | 1,557.00 | 590.00 | 25.15% | 2,405.00 | 687.00 | 20.49% | 1,523.00 | 340.00 | 23.98% |
直臂30米以上 | 204.00 | 7.00 | -10.80% | 217.00 | 232.00 | 19.30% | 174.00 | 121.00 | 21.44% |
注:平均单价差异率=(融租租赁结算模式平均单价-普通结算模式平均单价)/普通结算模式平均单价
标的公司产品单价之间的差异受客户财务状况、经营规模、采购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系与客户商务谈判的结果。根据上表数据,两类结算模式平均单价在不同规格区间的产品上呈方向不同、绝对值较小的差异特点,平均单价差异率绝对值基本在10%以内,价格差异与结算模式不存在显著关系。
直臂30米及以下、直臂30米以上的设备平均单价差异率绝对值超过20% ,主要受大客户采购影响,其通过某一结算模式采购该米段设备的数量占该种模式该种产品全部销量的比例较大、超过 60%,例如:
2021年,采购直臂30米及以下设备的客户中,宏信建发通过普通结算模式采购315台,占该米段设备的比例为92.65%;采购直臂30米以上设备的客户中,宏信建发通过普通结算模式采购119台,占该米段设备的比例为98.35%;
2022年,采购直臂30米及以下设备的客户中,宏信建发通过普通结算模式采购632台,占该米段设备的比例为91.99%;采购直臂30米以上设备的客户中,宏信建发通过普通结算模式采购218台,占该米段设备的比例为93.97%;
2023年,采购直臂30米及以下设备客户中,渝发设备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交银沪三(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通过普通结算模式合计采购487台,占该米段设备的比例为82.54%;采购直臂30米以上设备客户中,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合计采购118台,占该米段设备的比例为57.84%。
该等客户采购规模较大,议价能力较强,因而产生前述差异情况。
综上,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平均单价与普通结算模式平均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融资租赁模式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资产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顺位、担保期限和租赁期的匹配关系、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向被担保人追偿、是否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模式是否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与行业通用模式是否存在差异
(一)融资租赁模式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下,标的公司、客户和融资租赁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
项目 | 权利 | 义务 |
标的公司 | 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的客户;获得销售高空作业机械的货款 | 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承担垫付及回购义务;开具发票;配合融资租赁公司和客户办理融资租赁手续;提供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对产品售后跟踪、服务及管理 |
融资租赁公司 | 对客户进行调查,获取租赁物状况,对客户提出管理要求;若客户逾期或触发回购条款,要求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 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为客户办理融资租赁手续;向标的公司支付货款;若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向标的公司转交融资租赁相关资料,配合标的公司追偿垫付款及回购款 |
终端客户 | 选择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内对设备进行管理经营,获取收益 | 向标的公司或融资公司支付首付款;按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结束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留购价款;配合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登记;为租赁物购买保险;对高空作业机械进行维护、保养 |
注:留购价款指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支付租赁物的残值或者合同约定价值之后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标的资产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顺位、担保期限和租赁期的匹配关系
1、标的公司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顺位
根据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前,标的公司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在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且未超过担保额度时,标的公司需履行租金垫付、租赁物或债权回购等担保义务。担保方式包括全额担保、差额担保及保证金担保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担保方式 | 定义 | 涉及的融资租赁公司 | 担保期间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 | 报告期内融资租赁结算累计销售金额 |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1 | 差额担保 | 标的公司为客户在不超过投放额的10%的范围内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 融资中国 | 2021年1月至今 | 49,209.83 | 46,556.37 | 193,693.53 | 223,257.30 |
光大金租 | 2022年4月至今 | 7,928.80 | 37,400.16 | 38,285.85 | - | |||
民生金租 | 2022年11月至今 | 3,373.75 | 32,041.11 | 13.95 | - | |||
2 | 全额担保 | 标的公司为客户在未到期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 信达金租 | 2021年9月至今 | 23,671.33 | 6,357.82 | 20,258.85 | - |
招银金租 | 2022年8月至今 | 24,534.48 | 6,039.05 | 18,955.98 | - | |||
3 | 保证金担保 | 标的公司为担保其回购担保责任,向融资租赁公司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 | 光大金租 | 2022年4月至今 | 3,843.70 | 37,400.16 | 38,285.85 | - |
民生金租 | 2022年11月至今 | 1,700.00 | 32,041.11 | 13.95 | - |
注:全额担保下担保余额计算原则为报告期各期末客户融资租赁未到期本金及逾期利息之和;差额担保下担保余额计算原则为投放额的10%,投放额为融资租赁公司放款额,下同
标的公司担保方式以差额担保为主,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担保余额为108,718.19万元,其中:差额担保业务担保余额为60,512.38万元,占担保余额比例为55.66%;全额担保业务担保余额为48,205.81万元,占担保余额比例为44.34%。标的公司对客户的担保比例在不同商务条款下存在差异,主要系标的公司根据经营策略,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期限较短的客户,标的公司更容易预测其资信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因此履行回购担保义务的潜在风险相对较小,标的公司可接受更多担保责任的承担,即全额担保,对融资租赁期限较长的客户,标的公司履行回购担保义务的潜在风险相对较大,标的公司承担差额担保。标的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中,仅与信达金租的合作涉及担保顺位情况。2022年,标的公司与信达金租通过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的模式进行了2单产品的试单,双方建立业务合作关系;2022年6月,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与信达金租达成合作,由信达金租向其提供资金支持购买中联高机产品,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随着业务合作关系深入,同时标的公司发展状况良好,标的公司拟变更担保人为自身,但因租赁期内信达金租内部规定无法直接变更担保人,故2023年6月,标的公司与信达金租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担保人中联重科变更为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为第一顺位担保人,仅在中联高机无法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后由中联重科履行担保责任。除信达金租外,标的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为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担保人为标的公司,不涉及对担保顺位的约定。
2、担保期限与融资租赁期具有匹配关系
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在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因此,担保期限即为融资租赁合作协议项下各项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能够覆盖融资租赁期间,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与融资租赁期具有匹配关系。
(三)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后积极向被担保人追偿,未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
标的公司根据担保责任履行垫付义务后,标的公司就该部分垫付款形成对客户的债权,同时要求客户偿还该部分垫付租金;
标的公司根据担保责任履行回购义务后,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对承租人的债权及第三方提供的保证债权转让给标的公司,由标的公司与客户协商后续方案,融资租赁公司配合标的公司追偿垫付款及回购款。
标的公司未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在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要求客户的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为客户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在标的公司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后,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协议享有的债权(包括保证债权)全部转让至标的公司,因此标的公司可向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追偿,降低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的追偿风险。
(四)相关模式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模式下,标的公司为出卖人,融资租赁公司为出租人,客户为承租人,其中融资租赁公司持有相关牌照,符合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要求。
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客户之间关于标的物的买卖交易,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系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形成的担保关系,标的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为保证人。符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
关规定。综上,融资租赁模式下标的公司作为出卖人本身并未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持有相关牌照,符合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要求;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担保关系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标的资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情况及行业通用模式相比不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方式实现的销售收入快速增长,与近年国内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服务业发展迅速的趋势一致。近年来,国内高空作业机械行业快速发展,融资租赁模式作为一种多方共赢的模式随之同步增长,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制造商采购设备已成为行业惯例。
在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设备生产商为承租人提供设备回购担保。同行业公司浙江鼎力(603338.SH)、临工重机、星邦智能以及涵盖高空作业机械业务的三一重工(6000031.SH)、徐工机械(000425.SZ)、山河智能(002097.SZ)等公司均存在为下游客户购买公司设备融资提供回购担保的情形。
因此,标的公司在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为行业通用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情况相比不存在差异。
三、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承担的担保比例及余额,担保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如是,披露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合同签订时确定担保比例的具体依据,同客户的规模、财务状况等是否匹配,并结合主要被担保人目前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具备租金支付能力、相关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等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一)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承担的担保比例及余额,担保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如是,披露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合同签订时确定担保比例的具体依据,同客户的规模、财务状况等是否匹配
2023年,标的公司对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前10大客户承担的担保比
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终端客户名称 | 融资租赁公司 | 担保比例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 | 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 | 租赁期 |
1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招银金租 | 全额担保 | 24,534.48 | 22.57% | 37个月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3,376.69 | 3.11% | 62个月、66个月 |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440.34 | 0.41% | 66个月 | ||
2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信达金租 | 全额担保 | 23,647.76 | 21.75% | 37个月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282.36 | 0.26% | 48个月、66个月 | ||
3 | 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460.47 | 0.42% | 66个月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330.78 | 0.30% | 54个月、60个月 |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93.94 | 0.18% | 54个月、60个月、66个月 | ||
4 | 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431.12 | 1.32% | 63个月、66个月、68个月 |
5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830.94 | 0.76% | 48个月、66个月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236.93 | 0.22% | 66个月 |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102.18 | 0.09% | 66个月 | ||
6 | 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404.28 | 0.37% | 42个月、60个月、63个月、66个月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111.64 | 0.10% | 63个月、66个月 |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47.61 | 0.04% | 66个月 | ||
7 | 徐州国铭永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93.85 | 0.18% | 60个月 |
8 | 内蒙古瑞联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83.20 | 0.17% | 60个月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4.67 | 0.00% | 36个月 | ||
9 | 珠海市本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205.73 | 0.19% | 48个月、56个月、57个月、58个月、60个月 |
序号 | 终端客户名称 | 融资租赁公司 | 担保比例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 | 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 | 租赁期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52.19 | 0.05% | 56个月、57个月、58个月、60个月 | ||
10 | 江门市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179.01 | 0.16% | 66个月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64.78 | 0.15% | 36个月、48个月、51个月、54个月、60个月、66个月 |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144.71 | 0.13% | 66个月 | ||
小计 | 57,559.66 | 52.94% | - | |||
11 | 其他客户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41,942.95 | 38.58% | 12个月-78个月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7,052.54 | 6.49% | 18个月-66个月 |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2,139.48 | 1.97% | 12个月-66个月 | ||
信达金租 | 全额担保 | 23.56 | 0.02% | 36个月、54个月 | ||
合计 | 108,718.19 | 100.00% | - |
融资租赁模式下,标的公司可以向各融资租赁公司推荐客户,各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信用水平、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针对满足融资租赁条件的客户,各融资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不同商务条款;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期限较长则融资租赁利率较高,融资租赁期限较短则融资租赁利率较低;客户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融资租赁公司。标的公司对客户的担保比例在不同商务条款下存在差异,标的公司根据经营策略,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期限较短的客户,标的公司更容易预测其资信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因此履行回购担保义务的潜在风险相对较小,标的公司可接受更多担保责任的承担,即全额担保,对融资租赁期限较长的客户,标的公司履行回购担保义务的潜在风险相对较大,标的公司承担差额担保。因此,标的公司对主要客户承担的担保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结合主要被担保人目前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具备租金支付能力、相关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等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所形成的担保余额前10大客户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担保人 | 报告期内融资租赁结算累计销售金额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回购、垫付款余额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比例 | 是否履行回购担保义务 |
1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60,978.07 | - | 28,351.52 | 26.08% | 否 |
2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29,163.50 | 134.96 | 23,930.12 | 22.01% | 是 |
3 | 华铁应急 | 62,918.11 | - | 7,642.31 | 7.03% | 否 |
4 | 通冠机械 | 56,073.29 | - | 6,340.85 | 5.83% | 否 |
5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 | 31,124.79 | - | 2,712.30 | 2.49% | 否 |
6 | 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3,131.93 | - | 1,431.12 | 1.32% | 否 |
7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11,140.06 | - | 1,170.04 | 1.08% | 否 |
8 | 百城联合 | 9,399.78 | - | 1,080.12 | 0.99% | 否 |
9 | 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 | 9,083.40 | - | 985.18 | 0.91% | 否 |
10 | 青岛亿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6,306.19 | - | 706.52 | 0.65% | 否 |
合计 | 289,319.12 | 134.96 | 74,350.08 | 68.39% | - |
注:2023年,标的公司为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支付垫付款金额为垫付租金134.96万元,金额较小,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收回52.00万元
标的公司上述主要被担保人报告期内的融资租赁结算方式销售收入占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方式营业收入的46.45%,担保余额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为
68.39%。标的公司上述主要被担保人均不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上述主要被担保人中,通冠机械因其部分下游客户回款节奏较慢等问题,导致对承接其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即融资中国的回款率较低。基于当前高空作业机械市场需求旺盛,通冠机械的设备出租率较高但其自身应收账款较大等实际情况,自2023年5月开始,融资中国与通冠机械就回款事项进行持续沟通,
通冠机械表示将通过强化催收、将部分设备转租等方式全面提升回款能力,融资中国就通冠机械敞口的回款计划进行变更,2023年8月双方完成变更协议签订。同时,标的公司积极协助通冠机械联系具有较强设备需求的租赁商推进前述转租事宜,以加快回款,2023年12月,通冠机械已签订转租协议,不会导致标的公司因需履行担保义务而面临重大偿债风险。根据GPS数据,2023年通冠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出租率约74.37%,标的公司其他主要被担保人设备出租率较高,平均出租率约82.34%,并按月连续还款,租金支付能力较好。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为上述主要被担保人合计支付回购、垫付款金额为134.96万元,金额较小,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收回52.00万元。同时,在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要求客户的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为客户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在标的公司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后,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协议享有的债权(包括保证债权)全部转让至标的公司,因此标的公司可向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追偿,降低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的追偿风险,不会导致标的公司面临重大偿债风险。
四、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对业绩的具体影响,并结合标的资产对客户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比例、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比例等披露标的资产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并披露交易后如因标的资产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的具体承担方式
(一)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对业绩的具体影响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总金额(A) | 3,281.81 | 3,454.02 | 36.05 |
其中:回购金额 | 125.58 | 2,799.58 | 36.05 |
其中:垫付金额 | 3,156.23 | 654.44 | - |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金额(B) | 128,394.51 | 271,211.44 | 223,257.30 |
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总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C=A/B) | 2.56% | 1.27% | 0.02% |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分别为36.05万元、3,454.02万元和3,281.81万元,合计6,771.88万元,占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2%、1.27%和2.56%,对业绩影响较小。
(二)结合标的资产对客户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比例、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比例等披露标的资产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1、标的资产对客户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比例、客户的财务状况
2023年,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前10大客户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终端客户名称 | 融资租赁公司 | 担保比例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 | 报告期内融资租赁累计销售金额 | 历史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 |
1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招银金租 | 全额担保 | 24,534.48 | 60,978.07 | -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3,376.69 | - |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440.34 | - | |||
2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信达金租 | 全额担保 | 23,647.76 | 29,163.50 | -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282.36 | 134.96 | |||
3 | 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460.47 | 9,083.40 | -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330.78 | - |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93.94 | - | |||
4 | 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431.12 | 13,131.93 | - |
5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830.94 | 11,140.06 | -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236.93 | -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102.18 | - | |||
6 | 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404.28 | 5,225.19 | 20.01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111.64 |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47.61 | - | |||
7 | 徐州国铭永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93.85 | 1,779.51 | - |
8 | 内蒙古瑞联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83.20 | 1,761.59 | 25.65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4.67 | - | |||
9 | 珠海市本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205.73 | 2,400.68 | 23.20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52.19 | - | |||
10 | 江门市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179.01 | 4,508.59 | -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164.78 |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144.71 | - | |||
小计 | 57,559.66 | 139,172.53 | 203.81 | |||
11 | 其他客户 | 融资中国 | 差额担保10% | 41,942.95 | 483,690.73 | 6,568.07 |
光大金租 | 差额担保10% | 7,052.54 | ||||
民生金租 | 差额担保10% | 2,139.48 | ||||
信达金租 | 全额担保 | 23.56 | ||||
合计 | 108,718.19 | 622,863.25 | 6,771.88 |
2023年,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五大客户的财务状况如下:
序号 | 终端客户名称 | 2023年末总资产(亿元) | 2023年收入(万元) | 2023年平均出租率 |
1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12.50 | 30,802.00 | 90.50% |
2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0.84 | 5,785.16 | 84.70% |
3 | 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 | 1.35 | 2,600.00 | 85.00% |
4 | 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4.11 | 7,000.00 | 80.00% |
5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3.98 | 7,500.00 | 82.00% |
上述客户的财务状况较好,设备出租率较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对上述客户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合计为134.96万元,金额较小,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收回52.00万元,不会导致标的公司面临重大偿债风险。
2、历史期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担保比例 | 承担担保责任情况 | 承担担保责任后处理方案 | 截至2024年3月31日追偿金额 | |
方式 | 金额 | |||||
2023年度 | ||||||
1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34.96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52.00 |
2 | 兰州承远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03.87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3 | 上海昱品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1.20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1.20 |
4 | 赣州地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4.37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1.17 |
5 | 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0.01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20.01 |
6 | 深圳市业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50.06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7 | 南京诚致大件吊装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1.0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0.84 |
8 | 士可弘机械设备(云南)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77.99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3.50 |
9 | 河南飞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22.2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322.28 |
10 | 广东共成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4.7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4.78 |
11 | 兴安盟鑫致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9.8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9.83 |
12 | 桥西区浩睿机械设备租赁处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0.40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0.40 |
序号 | 客户 | 担保比例 | 承担担保责任情况 | 承担担保责任后处理方案 | 截至2024年3月31日追偿金额 | |
方式 | 金额 | |||||
13 | 南京特别顺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8.4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5.00 |
14 | 南通双润电气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4.5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1.40 |
15 | 安徽飞胜机械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34.30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6.04 |
16 | 安徽明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8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17 | 邦华高空作业设备西双版纳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5.72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64 |
18 | 北京东方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5.4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19 | 北京捷茂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8.6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8.63 |
20 | 常州瑞睿彩钢结构件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59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2.59 |
21 | 阜阳鑫得蚨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2.91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22 | 广东铭汇浤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3.60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23.60 |
23 | 广东正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67.0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24 | 广西鄂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6.17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6.68 |
25 | 广西勇联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2.32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6.39 |
26 | 广州和义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23.0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1.60 |
27 | 广州铠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5.05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5.05 |
28 | 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19.99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219.99 |
29 | 贵州博乙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5.16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9.00 |
30 | 海安市杨鸿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7.7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7.74 |
31 | 海南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43.26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43.26 |
32 | 海南峻川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4.2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4.24 |
33 | 杭州骏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2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34 | 杭州豫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3.31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35 | 湖南宁顺吊装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9.57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7.65 |
序号 | 客户 | 担保比例 | 承担担保责任情况 | 承担担保责任后处理方案 | 截至2024年3月31日追偿金额 | |
方式 | 金额 | |||||
36 | 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8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2.84 |
37 | 湖南园华高空车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45.92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6.00 |
38 | 湖南云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5.3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0.00 |
39 | 怀集县顺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01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3.01 |
40 | 惠州市惠强搬迁服务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1.67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41 | 吉林省吉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1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2.13 |
42 | 喀什平立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7.26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7.26 |
43 | 昆明名韵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44.62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2.00 |
44 | 昆山昌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35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35 |
45 | 励信(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36.51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0.83 |
46 | 南京腾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10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0.04 |
47 | 南京雄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2.36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48 | 宁波安好起重搬运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5.3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49 | 宁波洪耀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4.25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4.25 |
50 | 如皋市锦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8.2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51 | 陕西甲辉京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3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91 |
52 | 上海登鼎机械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0.12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20.12 |
53 | 上海鲁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5.17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6.86 |
54 | 上海吕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0.8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7.90 |
55 | 上海坦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6.02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56 | 深圳市安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7.5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09 |
57 | 沈阳多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6.57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6.57 |
58 | 四川锐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6.5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序号 | 客户 | 担保比例 | 承担担保责任情况 | 承担担保责任后处理方案 | 截至2024年3月31日追偿金额 | |
方式 | 金额 | |||||
59 | 四川省普茨迈斯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5.40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3.00 |
60 | 四川昕月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50.62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0.00 |
61 | 四川正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0.66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62 | 苏州星恒吊装搬运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8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50 |
63 | 天津垒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05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3.05 |
64 | 天津市宝诚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75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3.75 |
65 | 天津远大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5.02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66 | 天津中鑫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0.11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20.11 |
67 | 天津自贸区顺义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0.45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0.45 |
68 | 威达建设工程(内蒙古)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29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29 |
69 | 无锡市亿兴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9.6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70 | 西安建工金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04.6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0.00 |
71 | 象山海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9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 |
72 | 昭通市盛邦商贸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4.0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4.03 |
73 | 众力启达(天津)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6.0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6.08 |
74 | 珠海市本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23.20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8.57 |
75 | 珠海市一鸿起重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2.77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2.77 |
76 | 珠海跃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4.60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4.87 |
77 | 成都中联融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回购 | 99.93 | 设备收回 | 99.93 |
78 | 内蒙古瑞联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回购 | 25.65 | 设备收回、逐步收回垫付款 | 25.50 |
小计 | 3,281.81 | - | 1,165.58 | |||
2022年度 |
序号 | 客户 | 担保比例 | 承担担保责任情况 | 承担担保责任后处理方案 | 截至2024年3月31日追偿金额 | |
方式 | 金额 | |||||
1 | 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回购 | 2,337.07 | 逐步收回回购款 | 1,048.09 |
2 | 上海固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回购 | 462.52 | 逐步收回回购款 | 226.14 |
3 | 西安建工金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40.87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40.87 |
4 | 兰州承远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29.26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78.93 |
5 | 河南飞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28.82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28.82 |
6 | 巴州凯尔斯商贸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68.91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68.91 |
7 | 赣州地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3.6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27.83 |
8 | 新疆益民市政环卫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58.06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58.06 |
9 | 乌鲁木齐高乐神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30.39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30.39 |
10 | 新疆欣恒特广告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8.1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8.13 |
11 | 新疆赢睿双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6.7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6.78 |
12 | 库尔勒庆荣机械设备租赁站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2.23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2.23 |
13 | 伊犁途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1.65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1.65 |
14 | 库尔勒市轩赫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4.44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4.44 |
15 | 新源县张国军吊车租赁部 | 差额担保10% | 垫付 | 1.28 | 逐步收回垫付款 | 1.28 |
小计 | 3,454.02 | - | 1,872.53 | |||
2021年度 | ||||||
1 | 广西同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全额担保 | 回购 | 36.05 | 诉讼 | 36.05 |
小计 | 36.05 | - | 36.05 | |||
合计 | 6,771.88 | - | 3,074.16 |
注1:成都中联融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成都融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成都中联融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注2:赣州地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赣州地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地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3:桥西区浩睿机械设备租赁处及其关联方包括桥西区浩睿机械设备租赁处、邢台云鹭商贸有限公司;注4:兰州承远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兰州承远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承远上景机械有限公司;注5:河南飞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河南飞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钰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6:乌鲁木齐高乐神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乌鲁木齐高乐神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高乐神登高租赁有限公司;注7:新疆赢睿双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新疆赢睿双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江波;注8:南京诚致大件吊装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南京诚致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江苏众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9:兴安盟鑫致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兴安盟鑫致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春华;注10:南京特别顺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南京特别顺运输有限公司、南京登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履行回购担保义务后,综合考虑客户经营状况确定后续追偿方案,包括收回、诉讼等方案。针对采取收回回购、垫付款方案追偿的客户,标的公司定期跟进客户回款情况,积极向客户进行追偿。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合计6,771.88万元,其中:
采取垫付方式履行担保义务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合计3,810.67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追偿金额合计1,638.45万元,追偿比例为43.00%;采取回购方式履行担保义务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合计2,961.21万元,涉及的客户主要为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固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都中联融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和内蒙古瑞联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为可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固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主要原因系,前述客户主要经营地均为上海,2022年,前述客户资金周转短暂出现困难,导致还款逾期,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考虑客户采购规模、前期还款情况、征信等因素,要求标的公司履行回购担保义务;标的公司为成都中联融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和内蒙古瑞联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主要原因系客户因预期使用情况变更,标的公司履行回
购担保义务并收回设备。
标的公司回购后,与前述客户达成一致,通过分期结算模式收回前述客户的回购款或收回设备,截至2024年3月31日,标的公司已收回成都中联融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和内蒙古瑞联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设备,前述发生回购客户经营正常,已回款金额合计1,435.71万元,回款比例为48.48%。剩余尚未偿还款项共1,525.50万元,其中,逾期金额38.75万元,其余款项系分期结算模式下款项未到还款期限,共1,486.75万元。
上述逾期情况,涉及的客户为上海固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对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6.30%,报告期末,对上海固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为196.41万元,可以覆盖其逾期未收回款项。
标的公司将持续跟进前述客户的回款情况,加大对上海固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催收力度。同时,根据GPS数据,前述发生回购的客户2023年平均出租率约为68.31%,经营情况较好。
3、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对于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产品提供担保义务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上可比公司 | 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 | 预计担保损失期末余额 | 担保 余额 | 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 |
浙江鼎力 | 未计提 | - | 0.00 | - |
临工重机 | 临工重机根据历史违约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风险计提比例,按照客户(承租人)应付融资租赁公司剩余本金和逾期租金合计余额的2%计提预计融资租赁信用风险,并计入信用减值损失及预计负债。 | 3,447.76 | 172,388.19 | 2.00% |
星邦智能 | 星邦智能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对客户未到期担保余额和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的1%计提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另外,对于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经营异常客户,按照其设备回收的可能性、成新率等因素计算可收回金 | 3,530.53 | 89,035.88 | 3.97% |
上可比公司 | 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 | 预计担保损失期末余额 | 担保 余额 | 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 |
额,根据测算的可回收金额和星邦智能的风险敞口的差额,其未超出其他应收款-垫付款金额的部分列示在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超出部分计入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 | ||||
标的公司 | 标的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客户未到期担保余额与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的1%计提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 | 5,218.06 | 108,718.19 | 4.80% |
注1:上表中浙江鼎力预计担保损失数据为2023年末数据,临工重机预计担保损失数据为2022年末数据;星邦智能预计担保损失数据为2022年9月末数据;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数据为2023年末数据;注2:浙江鼎力融资租赁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在合并报表层面该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体现为分期业务,但浙江鼎力亦需为客户提供回购担保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浙江鼎力、临工重机及星邦智能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比例分别为0%、2%及1%,标的公司计提比例为1%,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基本一致;从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来看,临工重机2022年12月末为客户的融资采购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2,388.19万元,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金额为3,447.76万元,占比为2.00%;星邦智能2022年9月末为客户的融资采购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9,035.88万元,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金额为3,530.53万元,占比为3.97%;标的公司报告期末为客户的融资采购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8,718.19万元,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金额为5,218.06万元,占比为4.80%,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上,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4、标的资产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充分谨慎
标的公司各期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均能覆盖报告期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总金额;标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总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1%、0.75%和0.59%,比例均小于1%的预计负债计提比例;同时,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浙江鼎力、临工重机及星邦智能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比例分别为0%、2%及1%,标的公司计提比例为1%,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基本一致,从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来看,标的公司报告期末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占担保余额比例为4.80%,高于同行业可比
公司,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综上,标的公司充分、谨慎地进行了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
(三)交易后如因标的资产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的具体承担方式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占营业收入比例由75.35%下降至
23.37%,其新增回购担保风险敞口逐步下降;同时,2023年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五大客户在报告期内累计销售金额占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方式累计营业收入的19.83%,担保余额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为51.39%,且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具备租金支付能力。
交易后,如因标的公司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标的公司在履行相应的回购、垫付等担保责任后,将积极向被担保人追偿。
五、结合中联重科为标的资产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替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是否向标的资产收取担保费用及相关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该部分对应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收入毛利的比例,并结合前述因素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具备业务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一)结合中联重科为标的资产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替标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是否向标的资产收取担保费用及相关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1、资产注入前,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前,中联高机为中联重科事业部;2020年12月,中联高机系中联重科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均系中联重科全资子公司。
2020年度,中联高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相关销售业务形成的回购担保责任,在中联重科合并报表视角,无论是中联重科、中联高机承担回购担保责任,或不设置任何回购担保对中联重科合并权益不存在区别,中联重科合并报表风险为应收客户回款风险。该部分回购担保责任是否由中联高机承担不会在中联重
科、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层面新增任何风险覆盖,亦不会新增任何权益保障。2021年起,中联高机开始增资扩股、引入团队持股,筹划引入外部战略投资,通过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方式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结算单项业务模式的独立性。对于新引入的外部股东,2020年度及之前的回购担保责任系中联高机为中联重科事业部或全资子公司时期形成,不应由少数股东承担。将2020年度及之前形成的回购担保责任转移至中联高机将损害已引入和拟引入的少数股东的权益,因此中联重科对2020年度及之前高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形成的回购担保责任未转至标的公司。
综合前述情况,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2020年度及之前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对应的部分客户提供担保均系中联高机为其事业部或全资子公司时期形成,该等担保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代替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不影响中联高机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资产注入后,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
(1)中联高机与越秀租赁的合作背景
2021年起,中联高机开始探索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在与越秀租赁初步合作过程中通过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的模式进行了1单产品的销售,销售规模3.80万元人民币。由于本次试单效果并不符合双方预期,后续双方未开展进一步合作。
(2)中联高机与信达金租的合作背景
中联高机在与信达金租初步合作过程中通过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的模式进行了2单产品的销售,销售规模55.10万元人民币。通过该等合作试单,双方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2022年6月,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与信达金租达成合作,由信达金租向其提供资金支持购买中联高机产品,销售规模25,929.76万元,由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
随着业务合作深入,信达金租与中联高机的相互了解加深,2023年6月,经三方友好协商,信达金租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共同修改协议,将担保人变
更为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为第一担保顺位。因此,在与信达金租的合作中,不存在中联重科代替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亦不影响中联高机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及相关费用
2020年中联重科担保部分发生于中联高机为中联重科事业部或全资子公司时期;2022年中联重科新增担保部分包括与越秀租赁发生的试单业务、与信达金租发生的试单业务以及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与信达金租的合作业务,由信达金租向其提供资金支持购买中联高机产品,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随着业务合作关系深入,同时标的公司发展状况良好,标的公司拟变更担保人为自身,但因租赁期内信达金租内部规定无法直接变更担保人,故2023年6月,标的公司与信达金租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担保人中联重科变更为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为第一顺位担保人,仅在中联高机无法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后由中联重科履行担保责任。除上述情况之外,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业务均由标的公司承担担保,不存在标的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影响标的公司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报告期内,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 | 担保余额 | 担保比例 | 新增担保情况 | |
当年新增担保余额 | 担保比例 | |||
2023年12月31日 | ||||
融资北京 | 22,608.63 | 全额担保 | - | - |
信达金租 | 23,671.33 | 全额担保 | - | - |
融资中国 | 12,281.53 | 全额担保 | - | - |
越秀租赁 | 1.51 | 全额担保 | - | - |
合计 | 58,563.00 | - | - | - |
2022年12月31日 | ||||
融资北京 | 36,780.58 | 全额担保 | - | - |
信达金租 | 23,630.35 | 全额担保 | 23,630.35 | 全额担保 |
融资中国 | 19,603.37 | 全额担保 | - | - |
融资租赁公司 | 担保余额 | 担保比例 | 新增担保情况 | |
当年新增担保余额 | 担保比例 | |||
越秀租赁 | 2.56 | 全额担保 | 2.56 | 全额担保 |
合计 | 80,016.86 | - | 23,632.91 | - |
2021年12月31日 | ||||
融资北京 | 51,342.27 | 全额担保 | - | - |
融资中国 | 27,792.21 | 全额担保 | - | - |
合计 | 79,134.48 | - | - | - |
自2021年1月1日起,除偶发的信达金租及越秀租赁业务之外,中联重科不再为标的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联重科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的余额为58,563.00万元,其中:融资中国、融资北京的担保余额分别为12,281.53万元和22,608.63万元,主要系2020年中联高机为中联重科事业部或全资子公司,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报告期末,该部分客户的融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租金尚未支付完毕,仍有担保余额;信达金租的担保余额为23,671.33万元,主要系2022年,标的公司与信达金租发生的试单业务以及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与信达金租的合作业务,报告期末,该部分客户的融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租金尚未支付完毕,仍有担保余额。同时,2023年6月,标的公司与信达金租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担保人中联重科变更为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为第一顺位担保人,仅在中联高机无法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后由中联重科履行担保责任。
中联重科担保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若中联重科就其担保部分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关联方为其提供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的情形,担保费率情况如下:
公司 | 担保费率 | 备注 |
星邦智能 (上主板在审) | 湖南联保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年担保费率2.00% | 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为拟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期限3个月(含)以内0.25%,3-6个月(含)为0.5%,6-9个月(含)为0.75%,9-12个月(含)为2% | 第三方担保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公司 | 担保费率 | 备注 |
临工重机 (上主板在审) | 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租赁期在24期以内(不含24期)0.5%;24期至36期(不含36期)1%;36期至48期1.5%;48期(不含48期)以上2% | 关联方为拟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同行业可比公司支付担保费用的费率区间在0.25%至2.00%的范围内,若中联重科就其担保部分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采用2.00%的担保费率进行测算,标的公司需支付的担保费用为1,171.26万元,占标的公司2023年净利润的比重为1.57%,对标的公司的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2020年中联重科担保部分发生于2020年中联高机为中联重科事业部或全资子公司时期;2022年中联重科新增担保部分包括与越秀租赁发生的试单业务、与信达金租发生的试单业务以及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与信达金租的合作业务,由信达金租向其提供资金支持购买中联高机产品,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除上述情况之外,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业务均由标的公司承担担保,不存在标的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同时,根据测算,若中联重科就其担保部分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标的公司需支付的担保费用对其业绩影响较小,不影响标的公司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不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2020年度及之前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对应的部分客户提供担保均系中联高机为其事业部或全资子公司时期形成,该等担保具有合理性,综合考虑在中联重科合并报表无风险差异及标的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仍由中联重科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2021年起,新增中联重科担保分为两部分,包括: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通过越秀租赁开展融资租赁结算业务的客户提供全额担保,该等交易属于偶发性交易,交易金额较小,且标的公司与越秀租赁后续未开展进一步合作;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通过信达金租开展融资租赁结算业务的客户提供全额担保,2023年6月,信达金租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共同修改协议,将担保人变更为中联高机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为第一担保顺位,仅在中联高机无法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后由中联重科履行担保责任。因此,该等中联重科提供担保部分业务预计
后续由中联重科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不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该部分对应收入毛利占标的资产收入毛利的比例
报告期内,中联重科第一顺位担保对应中联高机收入及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收入金额 | - | 3.28 | - |
毛利金额 | - | 0.48 | - |
标的公司总收入 | - | 458,307.61 | - |
标的公司总毛利金额 | - | 92,823.35 | - |
中联重科担保对应收入毛利占总收入毛利的比例 | - | 0.00% | - |
2020年,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业务占总营业收入比例为67.84%,该部分融资租赁结算业务均与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合作,由中联重科提供全额担保,故2020年中联重科担保对应收入毛利占总收入毛利的比例较高。2021年起,标的公司积极拓展外部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并就与融资中国形成的新增融资租赁结算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比照外部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故中联重科担保部分不影响中联高机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020年后,中联重科新增担保部分主要为标的公司与越秀租赁的1单试单业务以及标的公司与信达金租合作下产生的第二顺位担保(根据2023年6月,信达金租与中联重科、中联高机签署的补充协议),不影响中联高机的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代替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中联重科该部分担保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不影响标的公司具备业务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标的资产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比例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等同向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存在差异,标的资产计提担保损
失的比例同非关联方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详细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减轻标的资产担保义务做高标的资产利润的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同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 | 是否为关联方 | 担保方式 | 报告期内累计 合同金额 | 截至报告期末 担保余额 | 担保余额比例 |
融资中国 | 是 | 差额担保10% | 539,451.47 | 49,209.83 | 9.12% |
光大金租 | 否 | 差额担保10% | 87,943.03 | 7,928.80 | 9.02% |
民生金租 | 否 | 差额担保10% | 36,791.76 | 3,373.75 | 9.17% |
招银金租 | 否 | 全额担保 | 29,494.13 | 24,534.48 | 83.18% |
信达金租 | 否 | 全额担保 | 30,019.38 | 23,671.33 | 78.85% |
报告期内,关联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中国的担保余额比例与非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光大金租及民生金租的担保余额比例基本一致,其担保比例亦一致;
标的公司向招银金租、信达金租提供的担保为全额担保,而向融资中国提供的担保为差额担保,故融资中国的担保余额比例与招银金租的担保余额比例存在差异。
标的公司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同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情况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 | 是否为关联方 | 核心回购条件 | 追偿条款 |
融资中国 | 是 | 当承租人连续90天未足额还款时(当承租人连续60天未足额还款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垫付) | 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后,回购租赁物的所有权即由融资租赁公司转移给标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权利转让给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标的公司付清回购价款后承租人不履行交付租赁物及其他相关义务 |
光大金租 | 否 | 当承租人连续90天未足额还款时(当承租人连续60天未足额还款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垫付) | |
民生金租 | 否 | 单一融资租赁合同下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且逾期天数超过60个自然日时或者累计6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
融资租赁公司 | 是否为关联方 | 核心回购条件 | 追偿条款 |
招银金租 | 否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持续30天的 | 的,标的公司有权以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名义直接向承租人追索。融资租赁公司为标的公司对承租人的追偿提供必要帮助 |
信达金租 | 否 | 单一融资租赁合同下承租人连续60个自然日未足额还款时或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未足额偿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
标的公司与各融资租赁公司的上述权利义务条款均系商务谈判的结果,各融资租赁公司结合市场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内部管理考核要求、客户资金实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与标的公司的回购及追偿条款,故各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回购条件存在一定差异。但各融资租赁公司均要求标的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且在标的公司回购后协助其对承租人进行追偿,各融资租赁公司间仅回购条件细则有所差异,不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对标的公司放宽担保政策的情形。标的公司计提担保损失的比例为未到期担保余额与客户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的1%,关联融资租赁公司与非关联融资租赁公司计提方法及比例保持一致,不存在差异,不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减轻标的公司担保义务做高标的公司利润的情形。
七、结合融资租赁模式与普通模式在定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回购、担保等相关条款,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结合融资租赁模式与普通模式在定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回购、担保等相关条款,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融资租赁模式与普通模式在定价、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不存在差异,在付款时间及方式上存在差异
两类结算模式在定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如下:
结算模式 | 定价方式 | 付款时间及 方式 | 验收方式 | 售后服务 | 回购、担保条款 |
融资租赁模式 | 由标的公司与客户/承租人协商定价 | 客户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标的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公司付款期限通常在45日内 | 由客户进行验收 | 由标的公司负责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一般为产品整机、电气、液压部件质保2年、结构件质保5年(除违规操作、超载、碰撞造成的结构件变形外) | 被担保人均为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触发条件为承租人连续一段期间(通常为60天、90天等)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融资公司支付应付租金、逾期利息或其他费用,由担保人进行全额或差额(10%)担保 |
普通模式 | 客户支付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频率向标的公司支付,且付款期限在12个月内 | 不涉及 |
标的公司融资租赁模式、普通模式下,定价方式、验收方式、售后服务方面不存在差异。付款时间及方式方面,普通模式下,客户支付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频率支付款项,且付款期限在12个月内。而融资租赁模式下,客户支付首付款后,融资租赁公司将向客户支付剩余款项,融资租赁公司付款的期限通常在45日内。
2、担保服务本身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而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且以下三种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2.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2.3)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标的公司为选择融资租赁结算的客户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附加条件,客户不能选择单独购买担保服务,亦不能从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本身(或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该项担保服务与合同中的高空作业机械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因此,不属于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同行业可比公司浙江鼎力、临工重机、星邦智能也未将担保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故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认定不存在差异。
(二)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具备合理性、谨慎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为: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该收入确认政策是在标的公司与客户明确了双方的应履行的义务,且已履行实物转移义务,完成了控制权转移,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因此具备合理性。
该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确认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收入确认要求 | 标的公司具体情况 |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 满足。标的公司、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履行了各自的审批流程并签字盖章,承诺履行《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标的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客户支付对价、支付期限等相关权利和义务条款 |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 满足。《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明确了交付产品后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 |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 满足。标的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标的公司提供的产品获得经济利益,标的公司有权收到客户支付的对价,合同具备商业实质 |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满足。融资租赁公司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考查,且《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等,并约定了未及时支付的违约条款。标的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因此,该收入确认政策符合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逻辑,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合理性。
标的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公司名称 | 收入确认政策 |
浙江鼎力 | 公司根据销货申请发出货物,公司将产品送达合同约定地点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公司收到客户签收单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经确认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后开具销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 |
临工重机 | 公司根据签订的销售合同,按客户的要求发出产品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客户自提货物的,由客户委托的提货人在产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 |
星邦智能 | 融资租赁结算销售在取得客户签字的货物交接单,且客户支付首付款,同时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三方买卖合同确认收入 |
标的公司 | 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
浙江鼎力、临工重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均以客户签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星邦智能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为在取得客户签字的货物交接单,客户支付首付款下确认收入。同行业可比公司均需取得客户签收单确认收入,标的公司需要客户签收才可确认收入的要求与同行业要求一致,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八、结合分期结算模式下质量保证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情况,披露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结合分期结算模式下质量保证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情况,披露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
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普通结算模式、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质量保证条款、退换货政策不存在差异,在款项结算条款方面分期结算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期支付。标的公司各模式下的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质量保证条款 | 退换货政策 | 款项结算条款 |
分期结算 | 产品主机及电气、液压零部件的质保期一般为1-3年,主要结构件质保期为5年 | 产品质量符合规定,客户不得无故退换货,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的,经核实确为质量问题后经审议流程后予以退换货 | 一般要求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余款在合同约定的剩余分期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回款 |
普通结算 | 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并在1-12个月内付清余款 |
项目 | 质量保证条款 | 退换货政策 | 款项结算条款 |
融资租赁结算 | 一般要求客户预付一定比例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完融资租赁手续后通常在45天内结清余款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销售的产品,虽然销售对价尚未完全收回,但在签订销售合同、客户签收产品后,客户已取得该产品并能主导该产品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流入,同时在质量保证条款、退换货政策方面与其他结算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仅款项结算条款约定分期支付。因此,签订销售合同并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后,符合控制权转移的条件,标的公司完成了对商品风险报酬的转移。
(二)分期结算模式收入确认政策具备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分期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将在获取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如前所述,该政策是在标的公司对产品控制权完成转移时确认收入,具备合理性。
该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 | 标的公司具体情况 |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 满足。标的公司、客户履行了各自的审批流程并签字盖章,承诺履行《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客户支付对价、支付期限等相关权利和义务条款 |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 满足。《产品买卖合同》明确了交付产品后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 |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 满足。标的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标的公司提供的产品获得经济利益,标的公司有权收到客户支付的对价,合同具备商业实质 |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满足。标的公司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考查,确认资信较好后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等,并约定了未及时支付的违约条款。标的公司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因此,该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项目 | 分期模式收入确认政策 |
浙江鼎力 | 公司根据销货申请发出货物,公司将产品送达合同约定地点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公司收到客户签收单后,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经确认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后开具销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 |
临工重机 | 公司根据签订的销售合同,按客户的要求发出产品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客户自提货物的,由客户委托的提货人在产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 |
星邦智能 | 根据协议或订单发出商品,以对方签字的货物交接单为收入确认依据 |
标的公司 | 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
同行业可比公司均以客户签收作为分期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故与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因此,标的公司分期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收入确认具备合理性。
九、分期模式下长期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余额、账龄、实际利率的确认、坏账计提比例、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逾期情况
(一)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分期模式下主要客户的长期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期末余额 | 占长期应收总额比例 | 实际利率 | 坏账准备 |
2023年12月31日 | ||||||
1 | 浙江华铁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否 | 43,632.94 | 28.17% | 3.95% | 1,308.99 |
2 | 东莞家锋 | 否 | 30,674.84 | 19.80% | 3.50%、3.95% | 920.25 |
3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1,921.82 | 14.15% | 3.95% | 657.65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期末余额 | 占长期应收总额比例 | 实际利率 | 坏账准备 |
4 |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否 | 12,338.05 | 7.96% | 4.75% | 370.14 |
5 | Zoomlion Brasil Industria E Comerci de Maquinas Ltda | 是 | 6,784.33 | 4.38% | 3.00% | 203.53 |
小计 | 115,351.98 | 74.46% | - | 3,460.56 | ||
6 | 其他客户 | - | 39,563.23 | 25.54% | 3.00%、3.50%、4.75% | 1,186.90 |
合计 | 154,915.22 | 100.00% | - | 4,647.46 | ||
2022年12月31日 | ||||||
1 | 东莞家锋 | 否 | 27,129.06 | 28.88% | 3.50%、3.95% | 813.87 |
2 |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26,915.51 | 28.65% | 3.95% | 807.47 |
3 | 中联重科 | 是 | 23,937.75 | 25.48% | 3.00%、3.50%、4.75% | 718.13 |
4 | Zoomlion Brasil Industria E Comerci de Maquinas Ltda | 是 | 3,978.85 | 4.24% | 3.00% | 119.37 |
5 | 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否 | 2,645.29 | 2.82% | 4.75% | 79.36 |
小计 | 84,606.46 | 90.06% | - | 2,538.19 | ||
6 | 其他客户 | - | 9,333.98 | 9.94% | 4.75% | 502.58 |
合计 | 93,940.44 | 100.00% | - | 3,040.78 | ||
2021年12月31日 | ||||||
1 | 东莞家锋 | 否 | 32,309.51 | 67.37% | 3.50% | 969.29 |
2 | 中联重科 | 是 | 15,651.11 | 32.63% | 3.50%、4.75% | 469.53 |
合计 | 47,960.62 | 100.00% | - | 1,438.82 |
注:中联重科的长期应收款主要系资产注入前(2020年1-11月)的销售,对央企、国企的销售以及因无出口业务资质而通过中联重科进行代理报关出口的销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分别为47,960.62万元、84,606.46万元和115,351.98万元,标的公司按照客户各期还款计划,以实际利率法折现计算期初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同结算模式系基于客户结算需求产生,客户根据其自身情况基于其采购时点的特定需求确定结算模式后,与标的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确定设备价格、信用期等商务条款。在分期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在合同中约定设备价格、
分期期数等条款,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实际利率期间3.00%-4.75%进行折现。
(二)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逾期及账龄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主要为未逾期款项,具体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未逾期 | 217,980.15 | 98.70% | 114,760.49 | 98.92% | 61,235.57 | 99.82% |
逾期1年内 | 2,871.97 | 1.30% | 1,255.76 | 1.08% | 109.50 | 0.18% |
逾期1-2年 | - | - | - | - | - | - |
逾期2-3年 | - | - | - | - | - | - |
小计 | 220,852.13 | 100.00% | 116,016.25 | 100.00% | 61,345.07 | 100.00% |
减:重分类至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65,936.91 | 22,075.80 | 13,384.46 | |||
账面余额 | 154,915.22 | 93,940.44 | 47,960.62 |
标的公司2021年末-2022年末的主要逾期款项至报告期末已全部收回,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逾期金额为2,871.97万元,占账面余额比例为1.30%,占比较小,且低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3%,主要逾期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逾期金额 | 账龄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回款金额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回款比例 |
1 | 中联重科 | 611.14 | 逾期一年以内 | 533.49 | 87.29% |
2 | 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 | 487.46 | 逾期一年以内 | 149.92 | 30.76% |
3 | 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451.14 | 逾期一年以内 | 91.94 | 20.38% |
4 | 青岛利中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190.86 | 逾期一年以内 | 34.00 | 17.81% |
5 | 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30.49 | 逾期一年以内 | 1.75 | 1.34% |
6 | 重庆铁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107.04 | 逾期一年以内 | 39.50 | 36.90%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逾期金额 | 账龄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回款金额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回款比例 |
合计 | 1,978.13 | - | 850.60 | 43.00% |
逾期金额超过100万的主要逾期客户为中联重科、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利中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铁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金额合计1,978.13万元,占逾期总金额的比例为68.88%。具体而言,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述客户逾期部分回款比例分别为87.29%、30.76%、20.38%、
17.81%、1.34%和36.90%,前述客户逾期部分未回款金额合计为1,127.52万元,低于标的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4,647.46万元,逾期部分未回款金额占标的资产总资产的比例为0.12%,对标的资产影响较小,风险较小。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主要为未逾期款项,不可回款风险较低,标的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已覆盖坏账风险。
(三)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的坏账计提比例为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针对长期应收款,标的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计提坏账准备,坏账计提比例为3%。同行业可比公司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坏账计提方法 | 计提比例 |
浙江鼎力 | 本组合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以对应交易发生的完成日期确定账龄 | - |
临工重机 | 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平均采用4.87%坏帐比例计提坏账 | 4.87% |
星邦智能 | 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采用3%坏帐比例计提坏账 | 3% |
标的公司 | 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采用3%坏帐比例计提坏账 | 3% |
注:根据浙江鼎力2022年度报告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采用3%坏帐比例计提坏账,根据浙江鼎力2023年度报告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长期应收采用4.33%坏帐比例计提坏账,2021年度未披露相关数据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2022年度和2023年度浙江鼎力长期应收款划账计提比例为3%、4.33%,临工重机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为4.87%,星邦智能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为3%,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为3%,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基于前述内容详细充分披露标的资产具体的销售模式,结合分期模式下剔除坏账和融资收益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融资租赁模式下剔除相关担保费用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两种模式销售规模的变动与行业趋势、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不同模式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等披露标的资产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相关销售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标的公司具体的销售模式
标的公司具体的销售结算模式如下:
销售结算模式 | 业务合同签订流程 | 实物转移过程 | 资金流转过程 | 收入确认政策 |
普通结算模式 | 由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 | 标的公司按照销售合同中客户指定的地点,安排物流将产品配送至指定交货地点 | 由客户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标的公司支付产品款项 | 境内: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境外:根据不同贸易模式,在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并取得报关单、提单或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
分期结算模式 | 由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 | 由客户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标的公司分期支付产品款项 |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 | 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下,由标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买卖合同,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下,由标的公司和客户签订《买卖合同》,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 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标的公司支付产品款项,或客户向标的公司支付首付款,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 获取经签署《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客户或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
境外销售方面,标的公司主要以普通结算方式为主,且不存在融资租赁业
务模式。
(二)结合分期模式下剔除坏账和融资收益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融资租赁模式下剔除相关担保费用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两种模式销售规模的变动与行业趋势、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不同模式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等披露标的资产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分期模式下剔除坏账和融资收益后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差异
(1)毛利率差异的具体情况
分期结算模式下,利息收益将在收到分期款时冲减财务费用,本身不确认营业收入,不影响毛利率。将坏账剔除后,标的公司实际毛利率同普通销售的毛利率差异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分期结算模式收入 | 218,480.33 | 59,655.13 | 29,609.31 |
减: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 | 4,607.10 | 3,040.78 | 1,438.82 |
调整后收入 | 213,873.24 | 56,614.35 | 28,170.49 |
分期结算模式成本 | 180,315.05 | 45,433.47 | 26,112.43 |
调整后毛利率 | 15.69% | 19.75% | 7.31% |
境内普通结算模式毛利率 | 15.22% | 14.82% | 13.68% |
差异 | 0.47% | 4.92% | -6.38% |
注:分期结算模式主要在境内发生,因而与境内普通结算模式进行比较
标的公司在签订分期结算的销售合同时,价格的确认机制并非产品一般销售价格与分期利息加总,而是与客户磋商、谈判确认合同价格,并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各期回款金额。因此,销售价格主要取决于客户采购规模、合作情况等,而非结算模式本身,故与普通结算的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合理差异。
(2)毛利率差异系分期结算、普通结算模式下客户集中度不同所导致
2022年度相比2021年度,集中度逐渐提升,毛利率有所下降;同时分期结算模式下的中小客户增加,集中度下降,毛利率逐渐提高,因此两类结算模
式的毛利率差异有所收窄。2023年,分期结算模式下客户集中度提升,销售毛利率下降,两类模式的毛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2021-2023年,标的公司普通结算、分期结算的平均金额、平均数量如下:
单位:万元,台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普通结算 | 分期结算 | 普通结算 | 分期结算 | 普通结算 | 分期结算 | |
客户平均采购金额 | 182.93 | 711.66 | 161.39 | 329.59 | 95.66 | 2,467.44 |
客户平均采购数量 | 14.74 | 74.29 | 14.48 | 24.67 | 6.71 | 115.00 |
由上可知,2021年度,普通结算客户平均采购金额为95.66万元、平均采购数量6.71台,平均采购金额、数量均有所提升;分期结算平均采购金额2,476.44万元、平均采购数量115台,平均采购金额、数量同比均大幅下降,客户集中度下降,因此普通结算模式毛利率有所下降、分期结算模式毛利率有所提升,毛利率的差异收窄。2022年度,普通结算客户平均采购金额161.39万元、平均采购数量14.48台,平均采购金额、数量持续提升;分期结算客户平均采购金额329.59万元、平均采购数量24.67台,平均采购金额、数量持续大幅下降,客户集中度进一步下降,毛利率持续提升,高于普通结算的毛利率水平。2023年度,分期模式下剔除坏账的实际毛利率,同普通结算模式毛利率不存在较大差异。普通结算的客户集中度未发生显著变化,而分期结算的客户集中度有所提升,客户平均采购金额由2022年度的329.59万元上升至711.66万元、客户平均采购数量由24.67台上升至74.29台,故分期结算模式下客户集中度提升,议价能力提升,标的公司分期结算的销售毛利率有所下降,与普通结算销售毛利率不存在较大差异。
2、融资租赁模式下剔除相关担保费用后的实际毛利率同境内普通结算销售的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将预期担保损失剔除后,标的公司实际毛利率同境内普通销售的毛利率差异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 | 128,394.51 | 271,211.44 | 223,257.30 |
减:预计担保损失注 | 5,803.69 | 5,232.03 | 3,081.32 |
调整后收入 | 122,590.83 | 265,979.41 | 220,175.98 |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成本 | 95,085.62 | 214,549.54 | 184,111.61 |
调整后毛利率 | 22.44% | 19.34% | 16.38% |
境内普通结算模式毛利率 | 15.22% | 14.82% | 13.68% |
差异 | 7.21% | 4.51% | 2.70% |
注:预计担保损失包含关联方预计担保损失,计算方式为关联方担保余额乘1%;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均在境内发生,因而与境内普通结算模式进行比较
经过测算,剔除预计担保损失后,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实际毛利率与普通结算的毛利率差异分别为2.70%、4.51%和7.21%。销售价格的确认机制为标的公司与客户根据采购规模、合作历史等因素谈判确认,而非根据结算模式,故融资租赁结算与普通结算的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合理差异。
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两种模式销售规模的变动与行业趋势、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
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的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可比公司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浙江鼎力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临工重机 | 未披露 | 44.05% | 37.22% |
星邦智能 | 未披露 | 52.74% | 70.21% |
平均值 | - | 48.40% | 53.71% |
标的公司 | 23.33% | 59.46% | 75.35% |
注:星邦智能2022年度未披露,表中数据为2022年1-9月数据;临工重机数据仅包括高空作业机械板块
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分期结算模式收入的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可比公司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浙江鼎力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临工重机 | 未披露 | 0.39% | 5.75% |
可比公司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星邦智能 | 未披露 | 9.03% | 3.70% |
平均值 | - | 4.71% | 4.73% |
标的公司 | 39.71% | 13.08% | 9.99% |
注:星邦智能2022年度未披露,表中数据为2022年1-9月数据;临工重机数据仅包括高空作业机械板块报告期各期,上述两类模式占比合计分别为85.34%、72.54%和63.04%,占比逐年下降。同时,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占比呈现上升趋势,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占比呈下降趋势。一方面,在境外稳定的设备更新需求与新兴国家大量的设备新增需求驱动下,标的公司境外销售业务的占比逐渐提高。而境外客户普遍采取传统稳定的普通结算模式开展采购,故普通结算模式占比逐渐提升,分期、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占比下降。另一方面,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本质均为向客户提供信用服务,区别在于分期结算模式由标的公司自身提供信用服务,而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信用服务,因融资租赁公司对行业和客户相关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且客户由标的公司进行开发,故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标的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经过近年来持续稳健的业务发展,标的公司的经营规模、资金实力、行业影响力显著提升,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自身能够为客户提供较长信用期,具备满足客户多样化结算模式需求的能力,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的需求逐渐弱化,因而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分期结算模式,故分期结算模式占比提高,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占比下降。相比于融资租赁模式,分期结算模式仅涉及标的公司与客户两方,有利于为客户简化和加快销售流程,同时分期结算模式对标的公司销售毛利率不存在较大影响,因而标的公司逐渐提高分期结算模式的比例。报告期各期,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分期结算模式占比合计分别为85.34%、
72.54%和63.04%,占比逐年下降。而同时期的营业收入则高速增长。因此标的公司并非通过两类结算方式扩大销售业绩。
4、不同模式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普通结算模式下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普通结算模式收入的比例 |
2023年度 | |||
1 | MATECO Group | 31,404.06 | 15.51% |
2 | ABPOPA | 22,432.74 | 11.08% |
3 | 渝发设备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15,104.86 | 7.46% |
4 | 宏信建发 | 13,057.63 | 6.45% |
5 | BAC INVESTMENT SP.ZO.O | 7,329.46 | 3.62% |
6 | 交银沪三(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6,063.47 | 2.99% |
7 | D.J. Bac Verkoop. B.V. | 5,697.21 | 2.81% |
8 | A.J. Access Platforms Ltd及其关联方 | 5,549.70 | 2.74% |
9 | GLOBAL MACHINERY GROUP, INC. | 5,244.98 | 2.59% |
10 | ВЕРТЕКС及其关联方 | 4,640.85 | 2.29% |
11 | 其他 | 85,977.33 | 42.46% |
合计 | 202,502.29 | 100.00% | |
2022年度 | |||
1 | 宏信建发 | 52,775.95 | 42.13% |
2 | MATECO Group | 6,097.29 | 4.87% |
3 | ABPOPA | 5,409.34 | 4.32% |
4 | D.J. Bac Verkoop. B.V. | 4,086.91 | 3.26% |
5 | ACCESS LIFT EQUIPMENT GROUP, SOCIED | 3,543.85 | 2.83% |
6 | Bac Investment sp.zo.o | 3,254.62 | 2.60% |
7 | A.J. Access Platforms Ltd及其关联方 | 2,150.20 | 1.72% |
8 | LD SIMPLEX S.E.C. | 1,960.69 | 1.57% |
9 | GLOBAL MACHINERY GROUP, INC. | 1,552.52 | 1.24% |
10 | GANTIC | 1,303.13 | 1.04% |
11 | 其他 | 43,136.60 | 34.43% |
合计 | 125,271.11 | 100.00% | |
2021年度 | |||
1 | 宏信建发 | 18,913.39 | 43.55% |
2 | Bac Investment sp.zo.o | 1,807.95 | 4.16%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普通结算模式收入的比例 |
3 | D.J. Bac Verkoop. B.V. | 1,746.08 | 4.02% |
4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 | 1,161.07 | 2.67% |
5 | GM S.A. de C.V.及其关联方 | 1,139.82 | 2.62% |
6 | GLOBAL MACHINERY GROUP, INC. | 986.75 | 2.27% |
7 | ABPOPA | 732.02 | 1.69% |
8 | GANTIC | 615.36 | 1.42% |
9 | DKAVVITT LTD STI. | 451.10 | 1.04% |
10 | A-Lift B.V. | 411.04 | 0.95% |
11 | 其他 | 15,465.08 | 35.61% |
合计 | 43,429.66 | 100.00% |
注: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金金鑫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包括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共59个主体;GM S.A. de C.V.及其关联方包括GM S.A. de C.V.和GI S.A. de C.V.;A.J.Access Platforms Ltd及其关联方包括A.J. Access Platforms Ltd和AFI-UPLIFT LIMITED;ВЕРТЕКС及其关联方包括ВЕРТЕКС和ВЕРТЕКС-КАЗАХСТАН;中联重科控制的主体为中联重科下属其他分、子公司;MATECO Group包括MATECO和SEGAMAC S.A. DE C.V.
(2)分期结算模式下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分期结算模式收入的比例 |
2023年度 | |||
1 |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102,014.58 | 46.69% |
2 | 华铁应急 | 51,472.01 | 23.56% |
3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 | 9,157.72 | 4.19% |
4 | RP HIDROJATEAMENTO LTDA | 5,344.87 | 2.45% |
5 | LOCAR GUINDASTES E TRANSPORTES INTERMODAIS S.A. | 4,392.15 | 2.01% |
6 | 东阳市城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4,170.53 | 1.91% |
7 | 沪恒升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 3,631.02 | 1.66% |
8 | 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2,869.61 | 1.31% |
9 | Access Group Australia Pty Ltd | 2,616.00 | 1.20% |
10 | 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方 | 2,067.91 | 0.95% |
11 | 其他 | 30,743.93 | 14.07%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分期结算模式收入的比例 |
合计 | 218,480.33 | 100.00% | |
2022年度 | |||
1 | 华铁应急 | 25,120.57 | 42.11% |
2 | LOCAR GUINDASTES E TRANSPORTES INTERMODAIS S.A. | 13,208.05 | 22.14% |
3 | 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方 | 2,550.10 | 4.27% |
4 | DE Rental Co. | 2,373.18 | 3.98% |
5 | 东莞家锋 | 1,350.06 | 2.26% |
6 | 重庆铁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1,210.74 | 2.03% |
7 | T-LOCACAO E TRANSFORMACAO | 806.99 | 1.35% |
8 | ST Logistics Pvt. Ltd. | 766.61 | 1.29% |
9 | 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637.76 | 1.07% |
10 | 北京捷茂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527.42 | 0.88% |
11 | 其他 | 11,103.64 | 18.61% |
合计 | 59,655.13 | 100.00% | |
2021年度 | |||
1 | 东莞家锋 | 28,686.52 | 96.88% |
2 | ACEE J.V. | 457.13 | 1.54% |
3 | DE Rental Co. | 152.69 | 0.52% |
4 |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 129.54 | 0.44% |
5 | 中国石化塔河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 72.48 | 0.24% |
6 | 河北华涛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5.16 | 0.12% |
7 | 沧州市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32.80 | 0.11% |
8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 | 21.83 | 0.07% |
9 |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 21.17 | 0.07% |
10 | - | - | - |
合计 | 29,609.31 | 100.00% |
注: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分期结算模式向标的公司采购后,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给其他设备租赁公司,并由设备租赁公司进一步经营租赁至终端用户使用;注:华铁应急包括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包括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共59个主体;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四川吉
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金金鑫实业有限公司
(3)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的比例 |
2023年度 | |||
1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16,251.09 | 12.66% |
2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6,357.82 | 4.95% |
3 | 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 | 5,408.86 | 4.21% |
4 | 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534.31 | 1.97% |
5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2,293.43 | 1.79% |
6 | 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1,882.33 | 1.47% |
7 | 徐州国铭永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1,779.51 | 1.39% |
8 | 珠海市本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1,670.77 | 1.30% |
9 | 内蒙古瑞联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1,761.59 | 1.37% |
10 | 江门市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647.50 | 1.28% |
11 | 其他 | 86,807.37 | 67.61% |
合计 | 128,394.59 | 100.00% | |
2022年度 | |||
1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33,382.47 | 12.31% |
2 | 通冠机械 | 24,416.95 | 9.00% |
3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 | 24,335.69 | 8.97% |
4 | 华铁应急 | 21,760.97 | 8.02% |
5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21,322.61 | 7.86% |
6 | 上海金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8,780.20 | 3.24% |
7 | 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4,173.98 | 1.54% |
8 | 上海方沙实业有限公司 | 3,674.53 | 1.35% |
9 | 浙江宏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3,512.46 | 1.30% |
10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3,378.31 | 1.25% |
11 | 其他 | 122,473.28 | 45.16% |
合计 | 271,211.44 | 100.00% | |
2021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的比例 |
1 | 华铁应急 | 41,157.14 | 18.43% |
2 | 百城联合 | 31,656.35 | 14.18% |
3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 | 11,344.51 | 5.08% |
4 | 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9,399.78 | 4.21% |
5 | 通冠机械 | 6,789.10 | 3.04% |
6 | 杭州中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5,468.33 | 2.45% |
7 | 深圳市业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 | 4,000.34 | 1.79% |
8 | 上海中联尚谊实业有限公司 | 3,841.18 | 1.72% |
9 | 西安建工金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3,718.77 | 1.67% |
10 | 兰州承远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2,537.04 | 1.14% |
11 | 其他 | 103,344.76 | 46.29% |
合计 | 223,257.30 | 100.00% |
注:华铁应急包括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铁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天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神力机械有限公司;百城联合包括百城联合(广州)租赁有限公司、百城联合(天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百港城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百城瑞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诚瑞丰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百城联合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包括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共59个主体;通冠机械包括通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通冠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吉星成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金金鑫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湖南好运联合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东骏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浙江宏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宏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步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大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承远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兰州承远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承远上景机械有限公司对于高空作业机械,下游客户以大型设备租赁商为主,采购量较大,往往选择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的方式,以缓解短期内大量结算的资金压力。但是融资租赁结算往往需额外承担利息成本,标的公司分期结算下实际利率主要为4.75%,而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的实际利率主要在5.00%至6.00%之间,因此选择以分期结算模式进行采购的客户逐渐增加。此外,相比于分期结算模式,融资租赁结算模式除与标的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外,还需要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销售流程相对复杂,客户出于简化流程、提升采购效率的需求,更倾向于选择分期结算模式。
普通结算方式的主要客户一般为境外客户,以及境内资金实力较强的客户,例如宏信建发等。高空作业机械在境外市场起源较早,市场发展更加成熟,境外客户一般采取传统稳定的普通结算模式开展采购。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在境外以普通结算模式销售高空作业机械的比例分别为96.02%、77.54%和
89.72%,占比较高。
部分客户存在多种结算模式,如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主体,同时存在普通结算、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三种模式。该客户主要包括设备租赁公司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和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从事水泥生产销售业务的终端使用客户,例如巴中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等。租赁商性质的安徽海创建筑机械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和阜阳中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2023年起出于简化流程、提升采购效率的需求切换为分期结算模式。而其中的终端使用客户采购量较小,如2021年该类客户平均的采购数量为1台,平均单价为23.03万元,因此采购量较小、采购金额较小,选择以普通模式进行结算。
因此,标的公司各结算模式下客户的分布具备合理性。
5、标的公司销售规模快速增长并非来源于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条款变相给予客户优惠而促进销售,而来源于行业需求的景气及自身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1)标的公司并未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条款变相给予客户优惠而促进销售
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分期结算的政策保持稳定,在自身资本实力增强的情况下,分期结算模式占比逐渐提高,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占比逐渐降低。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两类结算模式占比合计分别为85.34%、72.54%和63.04%,占比逐年下降,而同期的营业收入则高速增长。因此标的公司并非通过两类结算方式扩大销售业绩。
(2)标的公司销售规模快速增长来源于行业需求的景气及自身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6,296.27万元、456,137.68万元和550,245.78万元,2021年至2023年复合增长率为36.27%。
行业需求方面,国内市场在经济性、安全性因素的驱动下,高空作业机械使用场景不断扩大,市场需求保持增长趋势;境外市场方面,在发达国家稳定的设备更新需求与新兴国家大量的设备新增需求驱动下,境外市场需求同样保持高速增长。
标的公司竞争力方面,标的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在剪叉式产品研发技术水平与海外高机厂商持平的基础上,率先实现臂式产品的技术突破,持续推出58米、68米、72米超高米段产品。同时,标的公司把握全球碳中和趋势,率先推出剪叉式锂电系列产品,并逐渐实现电动化臂式产品的研发制造,整体产品线的电动化比例超过90%。
标的公司持续建设营销渠道,已经在国内建立起全面覆盖的营销服务网络,并与宏信建发、华铁应急等大型头部租赁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国内市场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标的公司逐步建设海外子公司等市场渠道,目前产品销售已覆盖各大洲,在欧美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国家等获得广泛应用。
因此,标的公司销售规模快速增长并非来源于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条款变相给予客户优惠而促进销售,而来源于行业需求的景气及自身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三)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相关销售模式具备可持续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积极建立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通过10%的差额担保方式降低自身的担保余额,降低因担保产生的经营风险。
目前在国内工程机械和专用设备制造业中常见的厂商为客户融资采购提供的担保方式有融资租赁担保及银行借款担保,同行业公司浙江鼎力、星邦智能、临工重机等公司均存在为下游客户购买设备融资进行担保的情形,可比公司担保政策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担保方式 | 担保条款 |
浙江鼎力 | 全额担保(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 未披露 |
星邦智能 |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担保(如有) | 租赁债务的100% |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担保(如有) | 通常为授信额度、客户融资额或剩余未到期租赁本金的10%-40% | |
保证金担保 | 通常为客户融资额或设备销售总金额的9.5%-20% | |
临工重机 | 连带责任担保 |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标的公司 | 差额担保 | 为客户在不超过投放额的10%的范围内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
全额担保 | 为客户在未到期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 |
保证金担保 | 为担保其回购担保责任,向融资租赁公司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 |
由上可知,标的公司的担保方式及条款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同时标的公司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标的公司全额担保比例均为100%、差额担保比例均为10%,且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担保比例已过渡到差额担保10%为主,因此不存在放宽担保条件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44%、25.56%和28.64%,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临工重机 | 未披露 | 36.46% | 69.09% |
星邦智能 | 未披露 | 83.10% | |
平均值 | 36.46% | 76.10% | |
标的公司 | 28.64% | 25.56% | 23.44% |
注:浙江鼎力有全资融资租赁子公司,无需为客户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故浙江鼎力对外担保余额较低,计算平均值时未纳入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业绩大幅增长,但融资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保持稳定。同时,标的公司融资担保余额亦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因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担保比例稳定,且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保持稳定且保持在较低水平,不存在放款担保条件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况。
2、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两类结算方式还款期限的情况如下:
单位:月
结算方式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区间 | 平均数 | 区间 | 平均数 | 区间 | 平均数 | |
融资租赁结算 | 12-68 | 57.82 | 12-78 | 57.58 | 12-75 | 63.14 |
分期结算 | 13-66 | 53.44 | 13-66 | 51.22 | 13-70 | 64.80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付款的期限分别在12-75个月、12-78个月、12-68个月之间,平均还款期限为63.14个月、57.58个月、57.82个月,还款期限小幅缩短;分期结算模式下,客户的账期主要在13-66期之间,平均还款期限为64.80个月、51.22个月、53.44个月,还款期限小幅缩短。因此,上述两类结算方式的信用期限有所缩短,不存在放宽延长信用政策的情况。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
3、销售模式具备可持续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由于高空作业机械具有使用频率高、使用时间灵活等特点,直接购买设备又面临着闲置成本和资金压力,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在发明并广泛应用的过程中,主机厂与终端客户之间的链接、展业、应用即形成了以租赁为主的商业模式。而租赁商往往大批量采购设备,因此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因而一般通过融资租赁结算、分期结算的买方信贷方式同制造商结算,以减少资金压力。但该类买方信贷结算的方式不影响产品的价格与毛利率,产品价格由标的公司与客户根据采购量、市场情况等因素谈判确定。
标的公司主要的下游客户,即设备租赁商普遍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买方信贷模式购买高空作业机械产品。以分期结算、融资租赁为代表的模
式属于国际通行方式,在具有“价值高、寿命长、需求广”等特点的飞机、车辆、机床、机械设备等领域广泛应用。同行业可比公司浙江鼎力、临工重机、星邦智能均通过该等买方信贷方式进行业务开展,因而标的公司销售商品的结算模式与行业趋势一致。标的公司不存在放宽担保条件、信用政策以促进销售的情况。2021、2022年末,标的公司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3.44%、25.56%,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同时,标的公司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的还款期限分别由65.94个月、
60.05个月,缩短至53.92个月、57.36个月,还款期限有所收紧。同时,标的公司逐渐与海内外资金实力较强的客户进行合作,并以普通模式进行结算,例如宏信建发、MATECO、ABPOPA等,报告期内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合计的占比由89.73%下降至63.04%,普通结算模式占比提升,进一步提高了标的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如上所述,标的公司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一、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十一、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情况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基本情况及担保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交易标的的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二、交易标的重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一)交易标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中补充披露担保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已在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二、交易标的重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一)交易标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披露在未收回全部款项前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的判定依据,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交易标的的财务状况分析/(一)资产构成分析/3、非流动资产分析/(1)长期应收款”中补充披露了分期模式下长期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余额、账龄、实际利率的确认、坏账计提比例、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逾期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交易标的的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具体的销售模式,标的公司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担保条件、变相放宽延长信用政策吸引客户、刺激销售的情形,相关销售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标的公司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融资租赁公司与标的公司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和回购担保协议,分析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担保方式;
2、查阅融资租赁公司的工商信息等公开资料,并取得标的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明细,确认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资质,了解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
3、获取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销售收入明细,对比分析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和普通结算模式的销售情况及单价差异情况;
4、获取标的公司各期末的担保余额明细,并获取标的公司担保余额前5名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资料,分析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5、查阅同行业公司的年报、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比较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的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披露情况及担保余额口径;
6、获取标的公司垫付和回购明细,测算标的公司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7、获取标的公司销售明细,并对抽取融资租赁结算模式订单、分期结算模式订单梳理合同条款、检查相关单据,分析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8、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应收款明细表、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执行复核、重新计算程序,确认坏账准备计提准确性;查询同行业公司会计政策并进行对比,分析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9、查询同行业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及高空作业行业研究报告,了解同行业公司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担保余额情况,与标的公司进行比较;
10、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走访,了解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融资中国、融资北京、光大金租、信达金租、招银金租、民生金租、越秀租赁等,均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标的公司可以为客户推荐融资租赁公司,并由客户自主选择;融资租赁结算模式平均单价与普通租赁结算模式平均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担保方式分为全额担保、差额担保及保证金担保,担保期限与租赁期具有匹配性;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积极向被担保人追偿;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相关模式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与行业通用模式不存在差异;
3、2023年,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方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10大客户的担
保余额为57,559.66万元;标的公司对主要客户的担保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主要被担保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为主要被担保人支付的回购、垫付款金额合计为134.96万元,金额较小,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收回52.00万元,不会导致标的公司面临重大偿债风险;
4、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分别为36.05万元、3,454.02万元和3,281.81万元,合计6,771.88万元,占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2%、1.27%和2.56%,对业绩影响较小;2023年,标的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结算方式购买标的公司产品的前五大客户的财务状况较好,不会导致标的公司面临重大偿债风险;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不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的计提充分谨慎;交易后,如因标的公司履行超出计提部分的担保责任而产生增量损失,标的公司在履行相应的回购、垫付等担保责任后,将积极向被担保人追偿。
5、报告期内,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代替标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中联重科该部分担保未向标的公司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通过关联担保为标的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故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不影响标的公司具备业务独立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6、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为客户向关联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比例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等同向非关联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差异,主要系各融资租赁公司间担保方式及担保条款存在差异;标的公司对关联方和非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损失计提比例一致,不存在关联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减轻标的公司担保义务做高标的公司利润的情形;
7、标的公司为融资租赁结算的客户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的附加条件,客户不能选择单独购买担保服务,亦不能从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本身(或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该项担保服务与合同中的高空作业机械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因此,担保不属于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是在标的公司与客户明确了双方的应履
行的义务,且已履行实物转移义务,完成了控制权转移,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具备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8、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销售的产品,虽然销售对价尚未完全收回,但在签订销售合同、客户签收产品后,客户已取得该产品并能主导该产品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流入,同时在质量保证条款、退换货政策方面与其他结算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仅款项结算条款约定分期支付,标的公司完成了对商品风险报酬的转移;标的公司分期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9、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主要为未到期款项,无法回款风险较低,标的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已覆盖坏账风险,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分期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应收款逾期金额占比较小,且低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3%;标的公司长期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为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10、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的信用政策保持稳定,各类结算模式的主要客户存在差异,原因系客户根据自身资金实力、业务规模等情况进行的选择。因此,不同模式下客户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标的公司并未通过分期结算、融资租赁结算等条款变相给予客户优惠而促进销售,销售模式具备可持续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问题十五、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标的资产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42,387.00万元,增值率183.91%;(2)2022年标的资产新开拓租赁业务,近一年及一期收入分别为357.48万元和285.98万元,主要系出租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给宏信建发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8月,租赁期限为12个月,本次评估假设合同到期后,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3)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产能利用率在95%以上,收益法预测中预测期内收入将持续增长;(4)收益法预测中,预计标的资产预测
期毛利率维持在22%-23%之间;(5)报告期内因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之前未持有较大面积的办公设施,标的资产管理费用中的折旧摊销与修缮维护费用低,导致标的资产管理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在收益法评估中,在历史年度基础上,基于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模,剔除不合理费用后预测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预测期内管理费用率低于报告期平均水平;(6)收益法评估中预测年度的担保损失按历史年度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占国内融资租赁结算方式中标的资产担保对应销售收入的加权平均比例0.87%进行测算;(7)收益法评估中,根据标的资产投资规划等预测资本性支出,其中2024年和2025年投资计划合计金额为2.13亿元;标的资产在建工程中“智慧产业城高机园区建设”项目预算金额21.05亿元,截至评估基准日,累计投入比例62.25%,按预算仍需投入7.95亿元。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相关设备的经济寿命、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条款的动披露评估中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中对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截至回函日宏信建发的续租情况,同预测假设是否存在差异;(2)收入预测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类产品数量、单价、海内外销量,单价和报告期是否存在差异,并结合标的资产产能规划情况、订单及客户需求、标的资产市占率等披露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3)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等,披露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的依据及合理性;(4)不合理费用的明细、金额和认定依据,预测管理费用时是否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是否审慎充分;(5)结合报告期内实际担保损失和预计担保损失的差异,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客户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原因等补充披露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
(6)结合标的资产现有产能水平、产能利用率情况、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产能释放情况、未来年度扩展计划等,补充披露未来年度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
的匹配性,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是否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7)截至回函日,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与预测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进一步披露原因及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影响;
(8)基于前述内容,补充披露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是否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预测业绩是否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结合相关设备的经济寿命、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条款,披露评估中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中对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截至回函日宏信建发的续租情况,同预测假设是否存在差异
(一)结合相关设备的经济寿命、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条款,披露评估中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经营性租赁收入系出租固定资产中的888台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给宏信建发取得的租金收入,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为对外出租,888台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的经济寿命为10年。本次评估假设该等经营性租赁业务长期持续,并在资本性支出中考虑了相关租赁设备更新成本。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中联高机与宏信建发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12个月。该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到期后该批设备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宏信建发租入设备的具体用途为对外出租且其对外出租业务具有持续性,同时截至评估基准日时无迹象表明宏信建发不会续租设备,因此本次评估假设宏信建发持续租赁该批设备。
(二)评估中对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
1、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
本次收益法评估假设相关租赁合同到期后,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并考虑设备更新的相关成本。在此基础上,对于标的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的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经营性租赁收入 | 571.97 | 857.95 | 857.95 | 857.95 | 857.95 | 857.95 | 857.95 |
经营性租赁成本 | 344.62 | 514.36 | 514.36 | 514.36 | 514.36 | 514.36 | 521.66 |
毛利润 | 227.35 | 343.59 | 343.59 | 343.59 | 343.59 | 343.59 | 336.29 |
2、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
由于历史期标的公司经营性租赁收入仅来源于向宏信建发出租设备,本次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假设预测期该类业务收入无增长,保持稳定。预测期经营性租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极低,且逐年降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经营性租赁收入 | 571.97 | 857.95 | 857.95 | 857.95 | 857.95 | 857.95 | 857.95 |
总收入 | 387,108.12 | 657,840.76 | 760,986.73 | 861,940.79 | 941,681.29 | 970,910.09 | 970,910.09 |
经营性租赁收入占比 | 0.15% | 0.13% | 0.11% | 0.10% | 0.09% | 0.09% | 0.09% |
综上,本次评估中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入预测的占比极低,且不同假设情形下评估值差异极小。因此,经营性租赁收入预测对本次评估值的影响较小。
(三)截至回函日宏信建发的续租情况,同预测假设是否存在差异
2023年8月,宏信建发与标的公司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赁838台高空作业机械设备,年租金778.03万元,租赁期为12个月。
此外,2023年8月,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租赁43台高空机械设备,租赁期为12个月,年租金为55.93万元。
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对外出租的高空作业机械设备实际情况与评估预测差异较小,具体对比如下:
项目 | 实际情况 | 评估假设 | 差额 | 差异率 |
租赁设备数量(台) | 881 | 888 | -7 | -0.79% |
年租金(万元) | 833.97 | 857.95 | -23.98 | -2.80% |
(四)若经营性租赁业务不再持续发生,对本次评估值的影响
1、888台设备的评估情况
以2023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中联高机出租给宏信建发的888台设备进行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设备名称 | 成新率 | 账面值 | 评估值 | 增减值 |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
宏信建发888台租赁设备 | 93% | 5,302.71 | 4,916.94 | 5,414.19 | 4,926.91 | 111.48 | 9.97 |
此次评估对该部分设备按现有用途原地继续使用的假设前提,采用成本法评估。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增值税政策,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进项税可以抵扣,本次设备评估中,重置全价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重置全价的确定
1)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设备购置价、运杂费、设备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
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
①设备购置价格
重置全价计算公式中的设备购置价为评估基准日设备出厂价,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网上报价等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
合同价格确定。对部分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取类比方法确定,如设备购置不久,则按发票价确认。该部分设备重置价按照基准日近期同型设备出厂价格确定。
②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项目包括设备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所在地到设备安装地所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等费用。设备运杂费采用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设备运杂费=设备购置价×运杂费率
该部分设备评估未考虑运杂费。
③设备基础费
设备基础费=设备购置价×基础费率
对于设备的基础费率,根据《资产评估操作手册》、设备合同中约定内容(剔出其中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后)综合确定。
④安装调试费的确定
设备安装调试费包括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需经过组合、定位、联接固定、检测试验等一系列作业,最后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设备安装调试费=设备购置价×安装调试费率
式中:安装调试费率主要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和参数手册》提供的安装调试费参考费率,并结合企业设备安装费实际支出情况综合确定。
⑤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
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根据相关文件测算出合理的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的费用率。
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设备购置费+运杂费+设备基础费+安装调试费)×费率
根据此次委估设备特点及设备所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情况,本次该部
分设备评估不考虑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前期费用。
⑥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的计算基础为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和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投入为工期内均匀投入。资金成本计算公式为: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格+运杂费+设备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合理工期÷2
贷款利率采用评估基准日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日期 | 1年 | 5年 |
2023-4-20 | 3.65% | 4.3% |
本次评估,该部分设备合理占用资金成本工期按1年计算。
⑦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国家关于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设备原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他费用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扣除。
可抵扣增值税=购置原价进项税额+运杂费进项税额+基础费进项税额+安装调试费进项税额+前期及其他费用进项税额
A. 购置设备进项税额=设备购置原费/(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购置设备增值税率:13%
B. 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进项税额=含税费用/(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增值税率:9%
C. 前期及其他费用进项税额=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前期及其他费用增值税率:6%
通过以上评估程序,该部分设备评估原值增值1,114,798.75元,增值原因
主要是评估时考虑了该部分设备占用的合理资金成本;净值增值99,749.37元,主要受原值增值影响。
2、期后实际销售情况
2023年8月14日,中联高机与宏信建发签订合同,宏信建发对其不再续租的50台设备进行买断,买断价格与该批设备的账面值和评估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设备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评估原值 | 评估净值 | 出售价格 |
宏信建发50台买断设备 | 354.57 | 320.18 | 362.03 | 329.45 | 382.74 |
如上表所示,该批设备的出售价格高于账面净值和评估净值,前述评估对相关租赁设备的价值评估审慎合理。
3、假经营性租赁业务不再发生对评估值的影响
若本次评估基准日不考虑标的公司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将相关租赁设备按照评估值确认为溢余资产,则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将变更为943,384.00万元,增加997.00万元,差异率为0.11%,主要原因为未来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入受折现系数影响较大、现值较低。
因此,即使未来中联高机经营性租赁业务不再持续,也不会对本次评估值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二、收入预测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类产品数量、单价、海内外销量,单价和报告期是否存在差异,并结合标的资产产能规划情况、订单及客户需求、标的资产市占率等披露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
(一)收入预测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类产品数量、单价、海内外销量,单价和报告期是否存在差异
1、各类产品数量、单价、海内外销量预测情况
标的公司高空作业机械产品分为剪叉式和臂式(包括直臂和曲臂)两大类,并根据不同作业米段进一步细分为剪叉-6米及以下、剪叉-6-14米、剪叉-16米及以上、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臂式-直臂-30米以上、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
臂式-曲臂-20米以上7个品类。
本次评估预测中,将7个品类的产品销量和价格均区分国内和海外分别进行预测,具体预测情况如下:
产品或服务名称 | 年度/项目 | 历史年度 | 预测年度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 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量(台) | 3,343.00 | 12,678.00 | 18,069.00 | 8,341.00 | 11,354.00 | 21,271.00 | 22,760.00 | 24,126.00 | 24,850.00 | 25,347.00 | 25,347.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4.65 | 4.37 | 4.21 | 3.84 | 3.84 | 3.82 | 3.80 | 3.78 | 3.76 | 3.74 | 3.74 | |
销售收入 (万元) | 15,559.12 | 55,449.30 | 76,092.17 | 31,998.16 | 43,556.78 | 81,192.87 | 86,442.12 | 91,172.01 | 93,438.46 | 94,830.71 | 94,830.71 | |
剪叉-6-14米-国内 | 销售量(台) | 3,579.00 | 10,582.00 | 12,819.00 | 6,563.00 | 8,820.00 | 14,922.00 | 15,967.00 | 16,925.00 | 17,433.00 | 17,782.00 | 17,782.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7.04 | 6.46 | 6.35 | 6.03 | 6.03 | 6.00 | 5.97 | 5.94 | 5.91 | 5.88 | 5.88 | |
销售收入 (万元) | 25,213.68 | 68,401.60 | 81,412.52 | 39,549.58 | 53,150.59 | 89,472.51 | 95,259.65 | 100,470.24 | 102,968.40 | 104,504.62 | 104,504.62 | |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 | 销售量(台) | 48.00 | 55.00 | 131.00 | 22.00 | 119.00 | 151.00 | 162.00 | 172.00 | 177.00 | 181.00 | 181.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27.61 | 25.66 | 24.50 | 24.89 | 24.89 | 24.82 | 24.74 | 24.67 | 24.60 | 24.52 | 24.52 | |
销售收入 (万元) | 1,325.09 | 1,411.49 | 3,209.63 | 547.66 | 2,962.37 | 3,747.69 | 4,008.64 | 4,243.32 | 4,353.57 | 4,438.60 | 4,438.60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量(台) | 672.00 | 2,150.00 | 3,492.00 | 1,342.00 | 2,779.00 | 4,616.00 | 5,078.00 | 5,484.00 | 5,923.00 | 6,101.00 | 6,101.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42.68 | 40.10 | 39.94 | 36.42 | 36.42 | 36.60 | 36.79 | 36.97 | 37.16 | 37.34 | 37.34 | |
销售收入 (万元) | 28,682.78 | 86,208.25 | 139,481.62 | 48,878.55 | 101,217.21 | 168,965.36 | 186,805.91 | 202,750.27 | 220,075.54 | 227,822.77 | 227,822.77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 | 销售量(台) | 139.00 | 425.00 | 464.00 | 166.00 | 368.00 | 603.00 | 669.00 | 729.00 | 780.00 | 803.00 | 803.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66.49 | 70.11 | 73.88 | 65.38 | 65.38 | 65.71 | 66.03 | 66.36 | 66.70 | 67.03 | 67.03 | |
销售收入 (万元) | 9,241.88 | 29,796.35 | 34,281.88 | 10,852.84 | 24,059.32 | 39,620.40 | 44,176.75 | 48,379.48 | 52,022.88 | 53,824.67 | 53,824.67 |
产品或服务名称 | 年度/项目 | 历史年度 | 预测年度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 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量(台) | 547.00 | 1,447.00 | 1,480.00 | 339.00 | 1,437.00 | 2,042.00 | 2,287.00 | 2,516.00 | 2,717.00 | 2,799.00 | 2,799.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27.27 | 26.35 | 26.33 | 25.03 | 25.03 | 25.15 | 25.28 | 25.40 | 25.53 | 25.66 | 25.66 | |
销售收入 (万元) | 14,915.35 | 38,126.38 | 38,974.64 | 8,483.64 | 35,961.62 | 51,357.54 | 57,807.04 | 63,913.30 | 69,364.35 | 71,815.08 | 71,815.08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 | 销售量(台) | 2.00 | 34.00 | 73.00 | 83.00 | 41.00 | 99.00 | 110.00 | 120.00 | 128.00 | 132.00 | 132.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55.09 | 46.77 | 38.63 | 34.55 | 34.55 | 34.72 | 34.90 | 35.07 | 35.25 | 35.42 | 35.42 | |
销售收入 (万元) | 110.17 | 1,590.14 | 2,819.99 | 2,867.65 | 1,416.55 | 3,437.55 | 3,838.60 | 4,208.50 | 4,511.51 | 4,675.76 | 4,675.76 | |
国内销量合计(台) | 8,330.00 | 27,371.00 | 36,528.00 | 16,856.00 | 24,918.00 | 43,704.00 | 47,033.00 | 50,072.00 | 52,008.00 | 53,145.00 | 53,145.00 | |
国内销售收入合计(万元) | 95,048.06 | 280,983.52 | 376,272.44 | 143,178.09 | 262,324.43 | 437,793.92 | 478,338.70 | 515,137.12 | 546,734.71 | 561,912.20 | 561,912.20 | |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量(台) | 276.00 | 654.00 | 2,313.00 | 822.00 | 3,804.00 | 6,014.00 | 7,217.00 | 8,372.00 | 9,377.00 | 9,658.00 | 9,658.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3.61 | 4.42 | 5.02 | 5.00 | 5.05 | 5.10 | 5.13 | 5.15 | 5.18 | 5.21 | 5.21 | |
销售收入 (万元) | 997.69 | 2,891.32 | 11,604.40 | 4,112.54 | 19,222.08 | 30,693.37 | 37,017.23 | 43,156.13 | 48,578.40 | 50,284.32 | 50,284.32 | |
剪叉-6-14米-海外 | 销售量(台) | 321.00 | 750.00 | 2,341.00 | 882.00 | 3,800.00 | 6,087.00 | 7,304.00 | 8,473.00 | 9,490.00 | 9,775.00 | 9,775.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7.23 | 7.05 | 7.81 | 8.23 | 7.98 | 8.02 | 8.06 | 8.10 | 8.14 | 8.18 | 8.18 | |
销售收入 (万元) | 2,321.59 | 5,288.06 | 18,273.01 | 7,257.53 | 30,330.22 | 48,827.14 | 58,882.31 | 68,647.92 | 77,272.05 | 79,990.61 | 79,990.61 | |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 | 销售量(台) | 10.00 | 5.00 | 99.00 | 71.00 | 107.00 | 214.00 | 471.00 | 754.00 | 905.00 | 932.00 | 932.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26.78 | 27.14 | 27.02 | 28.78 | 29.07 | 29.50 | 30.09 | 30.69 | 31.31 | 31.62 | 31.62 |
产品或服务名称 | 年度/项目 | 历史年度 | 预测年度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 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销售收入 (万元) | 267.80 | 135.68 | 2,675.32 | 2,043.29 | 3,110.12 | 6,313.55 | 14,173.62 | 23,143.62 | 28,334.05 | 29,471.17 | 29,471.17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量(台) | 60.00 | 62.00 | 261.00 | 110.00 | 334.00 | 622.00 | 964.00 | 1,350.00 | 1,620.00 | 1,669.00 | 1,669.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37.30 | 35.60 | 43.82 | 48.40 | 48.64 | 48.89 | 49.13 | 49.38 | 49.62 | 49.87 | 49.87 | |
销售收入 (万元) | 2,238.04 | 2,207.27 | 11,437.18 | 5,324.11 | 16,246.77 | 30,407.23 | 47,361.96 | 66,658.02 | 80,389.57 | 83,235.22 | 83,235.22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 | 销售量(台) | 2.00 | 10.00 | 31.00 | 13.00 | 61.00 | 96.00 | 120.00 | 144.00 | 158.00 | 163.00 | 163.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57.12 | 62.45 | 80.43 | 102.85 | 100.79 | 101.30 | 101.80 | 102.31 | 102.82 | 103.34 | 103.34 | |
销售收入 (万元) | 114.23 | 624.54 | 2,493.37 | 1,337.06 | 6,148.40 | 9,724.56 | 12,216.47 | 14,733.07 | 16,246.27 | 16,844.20 | 16,844.20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量(台) | 40.00 | 128.00 | 1,049.00 | 433.00 | 1,455.00 | 2,643.00 | 3,172.00 | 3,648.00 | 4,013.00 | 4,133.00 | 4,133.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25.82 | 27.00 | 27.70 | 29.10 | 29.25 | 29.39 | 29.54 | 29.69 | 29.84 | 29.98 | 29.98 | |
销售收入 (万元) | 1,032.62 | 3,455.90 | 29,053.57 | 12,600.63 | 42,553.32 | 77,684.37 | 93,699.17 | 108,298.75 | 119,730.24 | 123,927.06 | 123,927.06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 | 销售量(台) | 1.00 | 13.00 | 76.00 | 106.00 | 111.00 | 260.00 | 307.00 | 353.00 | 388.00 | 400.00 | 400.00 |
销售单价 (万元/台) | 42.65 | 54.61 | 52.25 | 59.17 | 59.47 | 59.76 | 60.06 | 60.36 | 60.67 | 60.97 | 60.97 | |
销售收入 (万元) | 42.65 | 709.98 | 3,970.91 | 6,272.12 | 6,600.81 | 15,538.66 | 18,439.31 | 21,308.22 | 23,538.04 | 24,387.35 | 24,387.35 | |
海外销量合计(台) | 710.00 | 1,622.00 | 6,170.00 | 2,437.00 | 9,672.00 | 15,936.00 | 19,555.00 | 23,094.00 | 25,951.00 | 26,730.00 | 26,730.00 | |
海外销售收入合计(万元) | 7,014.63 | 15,312.76 | 79,507.76 | 38,947.28 | 124,211.72 | 219,188.89 | 281,790.07 | 345,945.72 | 394,088.63 | 408,139.93 | 408,139.93 | |
经营性租赁收入 | 销售收入 (万元) | - | - | 357.48 | 285.98 | 571.97 | 857.95 | 857.95 | 857.95 | 857.95 | 857.95 | 857.95 |
产品或服务名称 | 年度/项目 | 历史年度 | 预测年度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 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总计 | 销售收入 (万元) | 102,062.69 | 296,296.27 | 456,137.68 | 182,411.35 | 387,108.12 | 657,840.76 | 760,986.73 | 861,940.79 | 941,681.29 | 970,910.09 | 970,910.09 |
2、各类产品预测销售单价和报告期差异情况
本次评估预测结合标的公司各类产品实际情况和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在历史期最后一期销售单价的基础上对各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增长率进行了预测。预测期各期销售单价预测结果及与历史期最新一期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产品名称 | 项目 | 报告期 | 预测年度 |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单价 | 38,362.50 | 38,362.50 | 38,170.69 | 37,979.84 | 37,789.94 | 37,600.99 | 37,412.99 | 37,412.99 |
差额 | - | - | -191.81 | -382.66 | -572.56 | -761.51 | -949.51 | -949.51 | |
差异率 | - | 0.00% | -0.50% | -1.00% | -1.49% | -1.99% | -2.48% | -2.48% | |
剪叉-6-14米-国内 | 销售单价 | 60,261.44 | 60,261.44 | 59,960.13 | 59,660.33 | 59,362.03 | 59,065.22 | 58,769.89 | 58,769.89 |
差额 | - | - | -301.31 | -601.11 | -899.41 | -1,196.22 | -1,491.55 | -1,491.55 | |
差异率 | - | 0.00% | -0.50% | -1.00% | -1.49% | -1.99% | -2.48% | -2.48% | |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 | 销售单价 | 248,938.27 | 248,938.27 | 248,191.46 | 247,446.89 | 246,704.55 | 245,964.44 | 245,226.55 | 245,226.55 |
差额 | - | - | -746.81 | -1,491.38 | -2,233.72 | -2,973.83 | -3,711.72 | -3,711.72 | |
差异率 | - | 0.00% | -0.30% | -0.60% | -0.90% | -1.19% | -1.49% | -1.49% |
产品名称 | 项目 | 报告期 | 预测年度 |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单价 | 364,221.69 | 364,221.69 | 366,042.80 | 367,873.01 | 369,712.38 | 371,560.94 | 373,418.74 | 373,418.74 |
差额 | - | - | 1,821.11 | 3,651.32 | 5,490.69 | 7,339.25 | 9,197.05 | 9,197.05 | |
差异率 | - | 0.00% | 0.50% | 1.00% | 1.51% | 2.02% | 2.53% | 2.53%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 | 销售单价 | 653,785.84 | 653,785.84 | 657,054.77 | 660,340.04 | 663,641.74 | 666,959.95 | 670,294.75 | 670,294.75 |
差额 | - | - | 3,268.93 | 6,554.20 | 9,855.90 | 13,174.11 | 16,508.91 | 16,508.91 | |
差异率 | - | 0.00% | 0.50% | 1.00% | 1.51% | 2.02% | 2.53% | 2.53%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单价 | 250,254.82 | 250,254.82 | 251,506.09 | 252,763.62 | 254,027.44 | 255,297.58 | 256,574.07 | 256,574.07 |
差额 | - | - | 1,251.27 | 2,508.80 | 3,772.62 | 5,042.76 | 6,319.25 | 6,319.25 | |
差异率 | - | 0.00% | 0.50% | 1.00% | 1.51% | 2.02% | 2.53% | 2.53%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 | 销售单价 | 345,499.62 | 345,499.62 | 347,227.12 | 348,963.26 | 350,708.08 | 352,461.62 | 354,223.93 | 354,223.93 |
差额 | - | - | 1,727.50 | 3,463.64 | 5,208.46 | 6,962.00 | 8,724.31 | 8,724.31 | |
差异率 | - | 0.00% | 0.50% | 1.00% | 1.51% | 2.02% | 2.53% | 2.53% | |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单价 | 50,030.91 | 50,531.22 | 51,036.53 | 51,291.71 | 51,548.17 | 51,805.91 | 52,064.94 | 52,064.94 |
差额 | - | 500.31 | 1,005.62 | 1,260.80 | 1,517.26 | 1,775.00 | 2,034.03 | 2,034.03 | |
差异率 | - | 1.00% | 2.01% | 2.52% | 3.03% | 3.55% | 4.07% | 4.07% | |
剪叉-6-14米-海外 | 销售单价 | 82,284.92 | 79,816.37 | 80,215.45 | 80,616.53 | 81,019.61 | 81,424.71 | 81,831.83 | 81,831.83 |
差额 | - | -2,468.55 | -2,069.47 | -1,668.39 | -1,265.31 | -860.21 | -453.09 | -453.09 | |
差异率 | - | -3.00% | -2.52% | -2.03% | -1.54% | -1.05% | -0.55% | -0.55% |
产品名称 | 项目 | 报告期 | 预测年度 |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 | 销售单价 | 287,787.68 | 290,665.56 | 295,025.54 | 300,926.05 | 306,944.57 | 313,083.46 | 316,214.29 | 316,214.29 |
差额 | - | 2,877.88 | 7,237.86 | 13,138.37 | 19,156.89 | 25,295.78 | 28,426.61 | 28,426.61 | |
差异率 | - | 1.00% | 2.51% | 4.57% | 6.66% | 8.79% | 9.88% | 9.88%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单价 | 484,010.08 | 486,430.13 | 488,862.28 | 491,306.59 | 493,763.12 | 496,231.94 | 498,713.10 | 498,713.10 |
差额 | - | 2,420.05 | 4,852.20 | 7,296.51 | 9,753.04 | 12,221.86 | 14,703.02 | 14,703.02 | |
差异率 | - | 0.50% | 1.00% | 1.51% | 2.02% | 2.53% | 3.04% | 3.04%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 | 销售单价 | 1,028,504.96 | 1,007,934.86 | 1,012,974.53 | 1,018,039.40 | 1,023,129.60 | 1,028,245.25 | 1,033,386.48 | 1,033,386.48 |
差额 | - | -20,570.10 | -15,530.43 | -10,465.56 | -5,375.36 | -259.71 | 4,881.52 | 4,881.52 | |
差异率 | - | -2.00% | -1.51% | -1.02% | -0.52% | -0.03% | 0.47% | 0.47%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单价 | 291,007.64 | 292,462.68 | 293,924.99 | 295,394.61 | 296,871.58 | 298,355.94 | 299,847.72 | 299,847.72 |
差额 | - | 1,455.04 | 2,917.35 | 4,386.97 | 5,863.94 | 7,348.30 | 8,840.08 | 8,840.08 | |
差异率 | - | 0.50% | 1.00% | 1.51% | 2.02% | 2.53% | 3.04% | 3.04%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 | 销售单价 | 591,709.06 | 594,667.61 | 597,640.95 | 600,629.15 | 603,632.30 | 606,650.46 | 609,683.71 | 609,683.71 |
差额 | - | 2,958.55 | 5,931.89 | 8,920.09 | 11,923.24 | 14,941.40 | 17,974.65 | 17,974.65 | |
差异率 | - | 0.50% | 1.00% | 1.51% | 2.02% | 2.53% | 3.04% | 3.04% |
由上表可知,预测期各类产品销售单价与报告期差异较小,主要系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标的资产产能规划情况、订单及客户需求、标的资产市占率等披露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
1、标的资产产能规划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的资本性投资规划,预测期臂式和剪叉式产品产能均将有所提升,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已将相关投资纳入考虑。标的公司未来产能规划与本次评估预测的销售数量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台
年份 | 臂式 | 剪叉式 | ||||
设计产能 | 预测销量 | 产能利用率 | 设计产能 | 预测销量 | 产能利用率 | |
2023年 | 9,240 | 9,178 | 99.33% | 45,000 | 44,705 | 99.34% |
2024年 | 11,290 | 10,981 | 97.26% | 55,000 | 48,659 | 88.47% |
2025年 | 13,340 | 12,707 | 95.25% | 65,000 | 53,881 | 82.89% |
2026年 | 16,500 | 14,344 | 86.93% | 65,000 | 58,822 | 90.50% |
2027年 | 16,500 | 15,727 | 95.32% | 65,000 | 62,232 | 95.74% |
2028年 | 16,500 | 16,200 | 98.18% | 65,000 | 63,675 | 97.96% |
由上表可知,预测期各期预测销量均未超过标的公司产能规划,具有可实现性。
2、订单及客户需求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标的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区域 | 截至评估基准日在手订单情况 | 2023年5-12月月均预测收入② | |
订单金额① | 倍数③=①/② | ||
国内 | 33,142.18 | 1.01 | 32,790.55 |
海外 | 50,485.50 | 3.25 | 15,526.46 |
合计 | 83,627.68 | 1.73 | 48,317.02 |
注:2023年5-12月月均预测收入不含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入。
高空作业机械行业订单交付周期相对较短,行业内企业一般综合考虑在手订单、未来客户需求、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生产和备货计划。标的公司国内在手订单一般1个月实现收入,海外订单一般1-2个月实现收入。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在手订单合计83,627.68万元,为2023年5-12月月均预测收入的1.73
倍。除上述在手订单外,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还有多笔国内外销售订单处于实质洽谈、合同评审、签订框架协议等阶段,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因此,本次评估时标的公司订单和客户需求充足,为预测期净利润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3、标的公司市占率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海内外收入规模大幅上涨,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根据ACCESS INTERNATIONAL报告,2022年度,标的公司市场份额排名位居世界第七,全球排名前十的高空作业机械制造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如下:
排名 | 高空作业机械制造商 | 市场份额 |
1 | JLG | 16.73% |
2 | Terex(Genie) | 12.54% |
3 | 徐工机械 | 7.37% |
4 | Skyjack | 6.31% |
5 | 浙江鼎力 | 6.07% |
6 | Haulotte | 5.50% |
7 | 标的公司 | 5.12% |
8 | Time Manufacturing | 5.05% |
9 | 临工重机 | 4.69% |
10 | Aichi Corporation | 4.12% |
注:ACCESS INTERNATIONAL排名的企业范围包括国内外知名高空作业机械生产商;排名数据来源于生产商的公开数据及向ACCESS INTERNATIONAL申报的数据。以上前十名企业市场份额测算中,所使用的分母为ACCESS INTERNATIONAL报告中前四十名企业的总销售金额。
4、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
本次评估结合标的公司各类产品实际情况和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对各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和销量分别进行了预测。具体如下:
(1)销售单价预测情况
考虑到国内剪叉式高空作业机械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本次评估基于谨慎性,对该类产品销售均价已逐年下降进行预测;臂式产品作业高度普遍高于剪叉式产品,未来在国内商业服务等领域应用场景会逐渐增加,且较高米段及电动化产品占比将有所提升,因此预测销售均价有所上升。海外市场则是标的公司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历史期标的公司海外业务处于发展初期,拓展客户、打开市场时的产品售价较低。随着标的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增长、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产品竞争力持续增强,海外销售价格将有一定上涨空间。本次评估预测的海内外各类产品的销售单价预测情况及预测依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台
产品名称 | 项目 | 历史期 | 预测期 | 预测依据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单价 | 4.65 | 4.37 | 4.21 | 3.84 | 3.84 | 3.82 | 3.8 | 3.78 | 3.76 | 3.74 | 3.74 | 历史期内,国内进军或加大高机行业投入的企业不断出现,且多采用低价竞争模式,对产品单价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目前市场价格已基本达到平衡点,出于谨慎性,在未来预测中产品单价延续缓慢下降的趋势。此外,16米及以上剪叉产品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竞争烈度相对较低,因此未来预测的价格下降幅度略低。 |
增长率 | - | -6.03% | -3.71% | -8.90% | 0.0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剪叉-6-14米-国内 | 销售单价 | 7.04 | 6.46 | 6.35 | 6.03 | 6.03 | 6 | 5.97 | 5.94 | 5.91 | 5.88 | 5.88 | |
增长率 | - | -8.25% | -1.75% | -5.11% | 0.0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 | 销售单价 | 27.61 | 25.66 | 24.50 | 24.89 | 24.89 | 24.82 | 24.74 | 24.67 | 24.6 | 24.52 | 24.52 | |
增长率 | - | -7.04% | -4.53% | 1.60% | 0.00% | -0.30% | -0.30% | -0.30% | -0.30% | -0.30% | 0.00%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单价 | 42.68 | 40.10 | 39.94 | 36.42 | 36.42 | 36.6 | 36.79 | 36.97 | 37.16 | 37.34 | 37.34 | 历史期内,臂式产品单价相对较高,各厂家有降价空间,市场竞争导致产品均价下降。目前市场价格已基本达到平衡点,各厂家降价空间有限;且随着应用场景的开发,中高米段产品销量比例会不断增加,从而带动均价上升。 |
增长率 | - | -6.06% | -0.38% | -8.82% | 0.0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 | 销售单价 | 66.49 | 70.11 | 73.88 | 65.38 | 65.38 | 65.71 | 66.03 | 66.36 | 66.7 | 67.03 | 67.03 | |
增长率 | - | 5.45% | 5.38% | -11.51% | 0.0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单价 | 27.27 | 26.35 | 26.33 | 25.03 | 25.03 | 25.15 | 25.28 | 25.4 | 25.53 | 25.66 | 25.66 | |
增长率 | - | -3.37% | -0.05% | -4.97% | 0.0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 | 销售单价 | 55.09 | 46.77 | 38.63 | 34.55 | 34.55 | 34.72 | 34.9 | 35.07 | 35.25 | 35.42 | 35.42 | |
增长率 | - | -15.10% | -17.40% | -10.56% | 0.0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剪叉-6 | 销售单价 | 3.61 | 4.42 | 5.02 | 5.00 | 5.05 | 5.1 | 5.13 | 5.15 | 5.18 | 5.21 | 5.21 | 海外剪叉未来将主推锂电版和户 |
产品名称 | 项目 | 历史期 | 预测期 | 预测依据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米及以下-海外 | 增长率 | - | 22.30% | 13.48% | -0.28% | 1.00% | 1.0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外版机型,主打高端差异化竞争,产品定价较高,因此长期价格呈上升趋势,基于审慎预测未来单价小幅上涨。 |
剪叉-6-14米-海外 | 销售单价 | 7.23 | 7.05 | 7.81 | 8.23 | 7.98 | 8.02 | 8.06 | 8.1 | 8.14 | 8.18 | 8.18 | 长期价格增长原因同上。同时,2023年5-12月根据在手订单情况,预测部分价格敏感客户将大批量采购铅酸设备,均价相对较低。 |
增长率 | - | -2.51% | 10.71% | 5.42% | -3.0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 | 销售单价 | 26.78 | 27.14 | 27.02 | 28.78 | 29.07 | 29.5 | 30.09 | 30.69 | 31.31 | 31.62 | 31.62 | 高米段越野剪叉式产品将逐渐投放市场,同时标的公司计划开发大米段剪叉式产品,高米段产品售价较高,将带动平均价格上涨,因此该类剪叉未来价格涨幅预计高于中低米段。 |
增长率 | - | 1.33% | -0.41% | 6.50% | 1.00% | 1.50% | 2.00% | 2.00% | 2.00% | 1.00% | 0.00%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单价 | 37.30 | 35.60 | 43.82 | 48.40 | 48.64 | 48.89 | 49.13 | 49.38 | 49.62 | 49.87 | 49.87 | 随着海外业务的开拓和品牌形象的建立及电动化产品占比提升,价格有进一步上升空间,基于审慎预测未来单价小幅上涨。此外,直臂-30米以上类别根据在手订单情况,预计2023年5-12月间有价格敏感客户的大量采购需求,相应售价做出策略性调整,短期价格预测有所下降。 |
增长率 | - | -4.56% | 23.09% | 10.45%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 | 销售单价 | 57.12 | 62.45 | 80.43 | 102.85 | 100.79 | 101.3 | 101.8 | 102.31 | 102.82 | 103.34 | 103.34 | |
增长率 | - | 9.34% | 28.79% | 27.87% | -2.0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单价 | 25.82 | 27.00 | 27.70 | 29.10 | 29.25 | 29.39 | 29.54 | 29.69 | 29.84 | 29.98 | 29.98 | |
增长率 | - | 4.59% | 2.58% | 5.07%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 | 销售单价 | 42.65 | 54.61 | 52.25 | 59.17 | 59.47 | 59.76 | 60.06 | 60.36 | 60.67 | 60.97 | 60.97 | |
增长率 | - | 28.05% | -4.33% | 13.25%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00% |
(2)销售数量预测情况
整体来看,国内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标的公司凭借自身的知名度和产品实力,预计产品销量将保持小幅增长。海外市场是标的公司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历史期各期均实现了销量的大幅增长。随着海外各个市场的持续开拓、新产品的不断推出,预计标的公司的海外销量将保持快速增长,且由于海外销量基数较小,预计增长率将高于国内。本次评估预测的海内外各类产品的销售数量预测情况及预测依据具体如下:
单位:台
产品名称 | 项目 | 历史期 | 预测期 | 预测依据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数量 | 3,343 | 12,678 | 18,069 | 8,341 | 11,354 | 21,271 | 22,760 | 24,126 | 24,850 | 25,347 | 25,347 | 剪叉式高空作业机械设备主要应用在工业厂房、商业楼、地铁等建设和装修等应用场景,未来随着国内工业产线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上述应用场景需求将不断增长。同时,标的公司将持续深耕国内市场、不断开发新客户,因此剪叉式产品销量长期将保持小幅增长。根据IPAF预测,2023年中国高空作业机械租赁行业设备保有量较2022年预计上涨40%。结合标的公司生产规划等,预测各年度剪叉产品销量增长率处于2%-10%之间。此外,2023年标的公司推出某6- |
增长数量 | - | 9,335 | 5,391 | - | 1,626 | 1,576 | 1,489 | 1,366 | 724 | 497 | 0 | ||
增长率 | - | 279.24% | 42.52% | - | 9.00% | 8.00% | 7.00% | 6.00% | 3.00% | 2.00% | 0.00% | ||
剪叉-6-14米-国内 | 销售数量 | 3,579 | 10,582 | 12,819 | 6,563 | 8,820 | 14,922 | 15,967 | 16,925 | 17,433 | 17,782 | 17,782 | |
增长数量 | - | 7,003 | 2,237 | - | 2,564 | -461 | 1,045 | 958 | 508 | 349 | 0 | ||
增长率 | - | 195.67% | 21.14% | - | 20.00% | -3.00% | 7.00% | 6.00% | 3.00% | 2.00% | 0.00% | ||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 | 销售数量 | 48 | 55 | 131 | 22 | 119 | 151 | 162 | 172 | 177 | 181 | 181 | |
增长数量 | - | 7 | 76 | - | 10 | 10 | 11 | 10 | 5 | 4 | 0 |
产品名称 | 项目 | 历史期 | 预测期 | 预测依据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增长率 | - | 14.58% | 138.18% | - | 7.63% | 7.09% | 7.28% | 6.17% | 2.91% | 2.26% | 0.00% | 14米剪叉新品受到客户青睐,根据在手订单短期内销量将大幅上升。但结合过往经验,预计2024年竞争对手会推出类似竞品,因该新产品带来的销售增量可能有所下滑,未来将重新回到平稳增长趋势。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数量 | 672 | 2,150 | 3,492 | 1,342 | 2,779 | 4,616 | 5,078 | 5,484 | 5,923 | 6,101 | 6,101 | 国内目前臂式产品占比远低于海外成熟市场,未来国内建筑清洗、小区改造和维护、广告安装等臂式产品应用场景会持续增加,预计臂式产品销量会持续增长,且增速超过剪叉式产品。此外,2023年标的公司推出某20米以上曲臂新品受到客户青睐,根据在手订单短期内销量将大幅上升。但结合过往经验,预计2024年竞争对手会推出类似竞品,因该新产品带来的销售增量可能有所下滑,未来将重新回到平稳增长趋势。 |
增长数量 | - | 1,478 | 1,342 | - | 629 | 495 | 462 | 406 | 439 | 178 | 0 | ||
增长率 | - | 219.94% | 62.42% | - | 18.01% | 12.01% | 10.01% | 8.00% | 8.01% | 3.01% | 0.00%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 | 销售数量 | 139 | 425 | 464 | 166 | 368 | 603 | 669 | 729 | 780 | 803 | 803 | |
增长数量 | - | 286 | 39 | - | 70 | 69 | 66 | 60 | 51 | 23 | 0 | ||
增长率 | - | 205.76% | 9.18% | - | 15.09% | 12.92% | 10.95% | 8.97% | 7.00% | 2.95% | 0.00%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 | 销售数量 | 547 | 1,447 | 1,480 | 339 | 1,437 | 2,042 | 2,287 | 2,516 | 2,717 | 2,799 | 2,799 | |
增长数量 | - | 900 | 33 | - | 296 | 266 | 245 | 229 | 201 | 82 | 0 | ||
增长率 | - | 164.53% | 2.28% | - | 20.00% | 14.98% | 12.00% | 10.01% | 7.99% | 3.02% | 0.00%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 | 销售数量 | 2 | 34 | 73 | 83 | 41 | 99 | 110 | 120 | 128 | 132 | 132 | |
增长数量 | - | 32 | 39 | - | 51 | -25 | 11 | 10 | 8 | 4 | 0 | ||
增长率 | - | 1600.00% | 114.71% | - | 69.86% | -20.16% | 11.11% | 9.09% | 6.67% | 3.13% | 0.00% | ||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数量 | 276 | 654 | 2,313 | 822 | 3,804 | 6,014 | 7,217 | 8,372 | 9,377 | 9,658 | 9,658 | 该类型产品为海外主销型号,随着对欧美及亚太等重点国家或地区商机覆盖和市场占有率的突破,预测销量稳 |
增长数量 | - | 378 | 1,659 | - | 2,313 | 1,388 | 1,203 | 1,155 | 1,005 | 281 | 0 |
产品名称 | 项目 | 历史期 | 预测期 | 预测依据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增长率 | - | 136.96% | 253.67% | - | 100.00% | 30.00% | 20.00% | 16.00% | 12.00% | 3.00% | 0.00% | 步提升。结合在手订单和海外市场拓展规划预测未来各期销售增量。 | |
剪叉-6-14米-海外 | 销售数量 | 321 | 750 | 2,341 | 882 | 3,800 | 6,087 | 7,304 | 8,473 | 9,490 | 9,775 | 9,775 | |
增长数量 | - | 429 | 1,591 | - | 2,341 | 1,405 | 1,217 | 1,169 | 1,017 | 285 | 0 | ||
增长率 | - | 133.64% | 212.13% | - | 100.00% | 30.01% | 19.99% | 16.00% | 12.00% | 3.00% | 0.00% | ||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 | 销售数量 | 10 | 5 | 99 | 71 | 107 | 214 | 471 | 754 | 905 | 932 | 932 | 海外高米段剪叉式产品单价较高、销量相对较低,增长空间较大。标的公司计划于2024年初投入市场新型高米段越野剪叉式产品,并于2025年形成200余台的大批量销售,预计将带动2025年销量的大幅增长。 |
增长数量 | - | -5 | 94 | - | 79 | 36 | 257 | 283 | 151 | 27 | 0 | ||
增长率 | - | -50.00% | 1880.00% | - | 79.80% | 20.22% | 120.09% | 60.08% | 20.03% | 2.98% | 0.00%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数量 | 60 | 62 | 261 | 110 | 334 | 622 | 964 | 1,350 | 1,620 | 1,669 | 1,669 | 该类产品为中东和亚太市场主销机型,需求稳定增长、持续提供销售增量。同时,标的公司预计于2024年推出新型产品投放市场,2025年和2026年销售增量预计有所增加。 |
增长数量 | - | 2 | 199 | - | 183 | 178 | 342 | 386 | 270 | 49 | 0 | ||
增长率 | - | 3.33% | 320.97% | - | 70.11% | 40.09% | 54.98% | 40.04% | 20.00% | 3.02% | 0.00%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 | 销售数量 | 2 | 10 | 31 | 13 | 61 | 96 | 120 | 144 | 158 | 163 | 163 | 标的公司高米段直臂式产品2023年在亚太和中东等新兴市场打开市场并形成批量销售,提供销售增量。同时,标的公司预计于2023年完成该类高米段产品的新品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海外销量。由于该类产品单价较高,未来预测新增台数相对较少。 |
增长数量 | - | 8 | 21 | - | 43 | 22 | 24 | 24 | 14 | 5 | 0 | ||
增长率 | - | 400.00% | 210.00% | - | 138.71% | 29.73% | 25.00% | 20.00% | 9.72% | 3.16% | 0.00%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 | 销售数量 | 40 | 128 | 1,049 | 433 | 1,455 | 2,643 | 3,172 | 3,648 | 4,013 | 4,133 | 4,133 | 该类产品为美洲市场主力机型,2023年已有较多采购需求。未来随着海外业务的不断开拓,销量将保持增长态势。 |
增长数量 | - | 88 | 921 | - | 839 | 755 | 529 | 476 | 365 | 120 | 0 | ||
增长率 | - | 220.00% | 719.53% | - | 79.98% | 39.99% | 20.02% | 15.01% | 10.01% | 2.99% | 0.00% |
产品名称 | 项目 | 历史期 | 预测期 | 预测依据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 | 销售数量 | 1 | 13 | 76 | 106 | 111 | 260 | 307 | 353 | 388 | 400 | 400 | 标的公司预计于2023年完成该类高米段产品的新品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海外销量。由于该类产品单价较高,未来预测新增台数相对较少。 |
增长数量 | - | 12 | 63 | - | 141 | 43 | 47 | 46 | 35 | 12 | 0 | ||
增长率 | - | 1200.00% | 484.62% | - | 185.53% | 19.82% | 18.08% | 14.98% | 9.92% | 3.09% | 0.00% |
注1:2023年5-12月增长数量=2023年1-4月实际销量+2023年5-12月预测销量-2022年实际销量;2023年5-12月增长率=(2023年1-4月实际销量+2023年5-12月预测销量)/2022年度销量-100%。注2:2024年增长数量=2024年度预测销量-2023年1-4月实际销量-2023年5-12月预测销量;2024年度增长率=2024年度预测销量/(2023年1-4月实际销量+2023年5-12月预测销量)-100%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预测针对标的公司各类细分产品的具体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分别对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进行了预测,预测结果符合标的公司产能规划、在手订单和客户需求情况,变化趋势与标的公司持续上升的市场排名和市场占有率相匹配,预测期各年度的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预测均有相关依据支撑、符合标的公司历史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具有合理性,收入预测客观审慎。
三、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等,披露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对于主营业务成本,以标的公司的采购及销售模式为基础,根据历史年度实际采购、销售情况,以及历史年度毛利情况、现行固定资产情况、后续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情况以及其会计折旧政策等进行综合测算;对于其他业务成本则根据其占其他业务收入的合适比率进行测算。
分产品或业务类型的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 | 35,014.43 | 65,338.92 | 70,099.57 | 74,560.41 | 77,095.36 | 78,848.64 | 78,534.74 |
剪叉-6-14米-国内 | 41,903.71 | 70,633.09 | 75,775.84 | 80,587.91 | 83,320.67 | 85,214.69 | 84,868.74 |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 | 2,517.53 | 3,181.33 | 3,423.07 | 3,647.54 | 3,768.81 | 3,864.83 | 3,850.14 |
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 | 81,803.78 | 135,434.86 | 149,484.02 | 162,084.88 | 175,841.70 | 181,727.90 | 180,973.74 |
直臂-30米以上-国内 | 18,016.70 | 29,437.49 | 32,763.80 | 35,844.59 | 38,522.69 | 39,792.71 | 39,614.53 |
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 | 27,184.47 | 38,520.24 | 43,279.67 | 47,801.36 | 51,847.87 | 53,592.04 | 53,354.31 |
曲臂-20米以上-国内 | 1,008.02 | 2,427.92 | 2,706.04 | 2,963.62 | 3,175.09 | 3,285.48 | 3,270.00 |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 | 14,749.66 | 23,275.10 | 28,016.75 | 32,617.61 | 36,683.26 | 37,904.28 | 37,737.82 |
剪叉-6-14米-海外 | 21,795.30 | 34,869.53 | 41,960.41 | 48,834.81 | 54,905.30 | 56,732.72 | 56,467.93 |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 | 2,668.65 | 5,333.72 | 11,784.77 | 18,937.57 | 22,830.09 | 23,586.57 | 23,489.01 |
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 | 12,384.66 | 23,017.75 | 35,782.00 | 50,285.23 | 60,585.10 | 62,616.58 | 62,341.05 |
直臂-30米以上-海外 | 4,004.02 | 6,310.19 | 7,905.69 | 9,507.53 | 10,462.07 | 10,824.10 | 10,768.34 |
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 | 32,798.44 | 59,486.70 | 71,603.65 | 82,616.25 | 91,227.87 | 94,245.59 | 93,835.36 |
曲臂-20米以上-海外 | 5,021.69 | 11,773.53 | 13,936.03 | 16,056.66 | 17,697.08 | 18,292.74 | 18,212.01 |
经营性租赁成本 | 344.62 | 514.36 | 514.36 | 514.36 | 514.36 | 514.36 | 521.66 |
主营业务成本合计 | 301,215.67 | 509,554.75 | 589,035.66 | 666,860.32 | 728,477.33 | 751,043.23 | 747,839.37 |
其他业务成本 | 1,386.93 | 2,356.91 | 2,726.46 | 3,088.16 | 3,373.86 | 3,478.57 | 3,478.57 |
营业成本合计 | 302,602.60 | 511,911.66 | 591,762.12 | 669,948.48 | 731,851.19 | 754,521.80 | 751,317.94 |
主营业务成本由生产成本结转。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运费等,相关成本的具体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成本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直接材料 | 275,440.00 | 462,890.24 | 535,093.23 | 605,203.28 | 661,007.59 | 681,136.37 | 681,136.37 |
直接人工 | 5,177.24 | 11,200.01 | 13,448.11 | 15,902.78 | 18,205.45 | 20,041.18 | 20,041.18 |
运费及其他 | 6,177.51 | 11,089.38 | 13,937.02 | 16,798.56 | 18,823.50 | 19,383.64 | 19,383.64 |
制造费用 | 14,076.30 | 23,860.75 | 26,042.94 | 28,441.34 | 29,926.43 | 29,967.67 | 26,756.52 |
经营性租赁成本 | 344.62 | 514.36 | 514.36 | 514.36 | 514.36 | 514.36 | 521.66 |
主营业务成本合计 | 301,215.67 | 509,554.75 | 589,035.66 | 666,860.32 | 728,477.33 | 751,043.23 | 747,839.37 |
(二)结合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等,披露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的依据及合理性
1、各类产品单位成本及毛利率变动情况
本次收益法评估参考的历史期内,标的公司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项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 | 单位成本 | 4.03 | 3.61 | 3.37 | 3.10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10.53% | -6.53% | -8.18% | |
毛利率 | 13.35% | 17.51% | 19.91% | 19.28% | |
毛利率变化 | - | 4.16% | 2.40% | -0.63% | |
剪叉-6-14米-国内 | 单位成本 | 5.75 | 5.45 | 5.04 | 4.62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5.26% | -7.41% | -8.43% | |
毛利率 | 18.41% | 15.75% | 20.61% | 23.38% | |
毛利率变化 | - | -2.66% | 4.86% | 2.77% | |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 | 单位成本 | 25.00 | 24.59 | 22.27 | 20.68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1.64% | -9.43% | -7.17% | |
毛利率 | 9.43% | 4.17% | 9.10% | 16.94% | |
毛利率变化 | - | -5.26% | 4.93% | 7.84% |
类型 | 项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 | 单位成本 | 37.90 | 34.58 | 33.23 | 29.05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8.77% | -3.89% | -12.58% | |
毛利率 | 11.20% | 13.77% | 16.81% | 20.25% | |
毛利率变化 | - | 2.57% | 3.04% | 3.44%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 | 单位成本 | 53.85 | 51.92 | 51.09 | 48.30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3.59% | -1.60% | -5.46% | |
毛利率 | 19.00% | 25.94% | 30.85% | 26.12% | |
毛利率变化 | - | 6.94% | 4.91% | -4.73%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 | 单位成本 | 24.85 | 22.07 | 20.04 | 18.54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11.22% | -9.16% | -7.52% | |
毛利率 | 8.85% | 16.26% | 23.89% | 25.94% | |
毛利率变化 | - | 7.41% | 7.63% | 2.05%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 | 单位成本 | 41.79 | 39.10 | 26.33 | 23.75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6.43% | -32.67% | -9.80% | |
毛利率 | 24.14% | 16.39% | 31.85% | 31.26% | |
毛利率变化 | - | -7.75% | 15.46% | -0.59% | |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 | 单位成本 | 4.33 | 4.39 | 4.20 | 3.79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1.53% | -4.33% | -9.97% | |
毛利率 | -19.74% | 0.60% | 16.20% | 24.34% | |
毛利率变化 | - | 20.34% | 15.60% | 8.14% | |
剪叉-6-14米-海外 | 单位成本 | 6.48 | 6.21 | 5.89 | 5.46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4.10% | -5.25% | -7.28% | |
毛利率 | 10.44% | 11.90% | 24.59% | 33.68% | |
毛利率变化 | - | 1.46% | 12.69% | 9.09% | |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 | 单位成本 | 25.53 | 24.34 | 24.69 | 24.14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4.66% | 1.42% | -2.22% | |
毛利率 | 4.66% | 10.29% | 8.64% | 16.11% | |
毛利率变化 | - | 5.63% | -1.65% | 7.47%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 | 单位成本 | 41.84 | 33.90 | 36.96 | 35.37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18.98% | 9.03% | -4.30% | |
毛利率 | -12.18% | 4.77% | 15.65% | 26.92% | |
毛利率变化 | - | 16.95% | 10.88% | 11.27% | |
臂式-直 | 单位成本 | 53.47 | 54.47 | 53.44 | 63.73 |
类型 | 项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臂-30米以上-海外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1.85% | -1.89% | 19.27% |
毛利率 | 6.37% | 12.79% | 33.56% | 38.03% | |
毛利率变化 | - | 6.42% | 20.77% | 4.47%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 | 单位成本 | 26.14 | 23.21 | 22.35 | 21.48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11.19% | -3.71% | -3.90% | |
毛利率 | -1.26% | 14.02% | 19.29% | 26.18% | |
毛利率变化 | - | 15.28% | 5.27% | 6.89%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 | 单位成本 | 48.20 | 42.53 | 42.07 | 42.74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 | -11.76% | -1.08% | 1.58% | |
毛利率 | -13.01% | 22.13% | 19.48% | 27.77% | |
毛利率变化 | - | 35.14% | -2.65% | 8.29% |
注1:国内和海外同一分类产品,由于细分产品构成、产品配置等有所区别,平均单位成本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注2:“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类型产品2023年1-4月单位成本增幅较大,主要是因为销售的高米段机型占比大幅提升(40米及以上产品占比由2022年的12.90%上升至2023年1-4月的53.85%),高米段机型的销售价格和成本较高,导致平均单位成本上升。历史期内,标的公司国内业务快速发展、经营规模快速扩大,规模效应愈发凸显,国内销售产品的单位成本持续下降,毛利率持续上升;海外业务从起步阶段已发展至一定规模,受细分产品构成、摊销等因素影响,单位成本有所波动,但各期毛利率均有大幅上升。
由于标的公司产品型号和使用的原材料品类众多,不具备分产品类型单独预测成本的可行性,且各类产品的成本构成基本相同,因此本次评估对于产品成本的各类构成采用如下预测方式:
(1)直接材料成本主要依据产品工艺定额、公司历史成本资料、采购规模、材料市场价格等进行预测;
(2)直接人工先根据公司预测期间的经营计划及人员编制,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水平预测出生产人员职工薪酬总额,再按各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配入各类产品成本;
(3)制造费用根据历史资料及预测期间变动趋势进行预测(其中: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根据人员编制,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进行预测;折
旧摊销费在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模基础上,考虑后续新增资产,按企业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政策进行预测),预测出制造费用总额后,再按各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配入各类产品成本;
(4)运费及其他主要根据历史年度运费及其他的相关资料及预测期间变动趋势进行预测。根据以上预测程序,各类产品的单位成本变动较小,预测结果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剪叉-6米及以下-国内 | 单位成本 | 3.08 | 3.07 | 3.08 | 3.09 | 3.10 | 3.11 | 3.10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0.41% | -0.39% | 0.27% | 0.34% | 0.39% | 0.27% | -0.40% | |
毛利率 | 19.61% | 19.53% | 18.91% | 18.22% | 17.49% | 16.85% | 17.18% | |
毛利率变化 | 0.33% | -0.08% | -0.62% | -0.69% | -0.73% | -0.64% | 0.33% | |
剪叉-6-14米-国内 | 单位成本 | 4.75 | 4.73 | 4.75 | 4.76 | 4.78 | 4.79 | 4.77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2.89% | -0.37% | 0.26% | 0.33% | 0.38% | 0.27% | -0.41% | |
毛利率 | 21.16% | 21.06% | 20.45% | 19.79% | 19.08% | 18.46% | 18.79% | |
毛利率变化 | -2.22% | -0.10% | -0.61% | -0.66% | -0.71% | -0.62% | 0.33% | |
剪叉-16米及以上-国内 | 单位成本 | 21.16 | 21.07 | 21.13 | 21.21 | 21.29 | 21.35 | 21.27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2.32% | -0.41% | 0.29% | 0.36% | 0.41% | 0.28% | -0.38% | |
毛利率 | 15.02% | 15.11% | 14.61% | 14.04% | 13.43% | 12.93% | 13.26% | |
毛利率变化 | -1.92% | 0.09% | -0.50% | -0.57% | -0.61% | -0.50% | 0.33%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国内 | 单位成本 | 29.44 | 29.34 | 29.44 | 29.56 | 29.69 | 29.79 | 29.66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1.34% | -0.33% | 0.33% | 0.40% | 0.45% | 0.33% | -0.41% | |
毛利率 | 19.18% | 19.84% | 19.98% | 20.06% | 20.10% | 20.23% | 20.56% | |
毛利率变化 | -1.07% | 0.66% | 0.14% | 0.08% | 0.04% | 0.13% | 0.33%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国内 | 单位成本 | 48.96 | 48.82 | 48.97 | 49.17 | 49.39 | 49.56 | 49.33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1.36% | -0.29% | 0.32% | 0.40% | 0.44% | 0.34% | -0.45% | |
毛利率 | 25.12% | 25.70% | 25.83% | 25.91% | 25.95% | 26.07% | 26.40% | |
毛利率变化 | -1.00% | 0.58% | 0.13% | 0.08% | 0.04% | 0.12% | 0.33%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国内 | 单位成本 | 18.92 | 18.86 | 18.92 | 19.00 | 19.08 | 19.15 | 19.06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2.06% | -0.28% | 0.32% | 0.39% | 0.44% | 0.34% | -0.44% | |
毛利率 | 24.41% | 25.00% | 25.13% | 25.21% | 25.25% | 25.37% | 25.71% | |
毛利率变化 | -1.53% | 0.59% | 0.13% | 0.08% | 0.04% | 0.12% | 0.34% |
类型 |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国内 | 单位成本 | 24.59 | 24.52 | 24.60 | 24.70 | 24.81 | 24.89 | 24.77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3.53% | -0.25% | 0.31% | 0.39% | 0.44% | 0.34% | -0.47% | |
毛利率 | 28.84% | 29.37% | 29.50% | 29.58% | 29.62% | 29.73% | 30.06% | |
毛利率变化 | -2.42% | 0.53% | 0.13% | 0.08% | 0.04% | 0.11% | 0.33% | |
剪叉-6米及以下-海外 | 单位成本 | 3.88 | 3.87 | 3.88 | 3.90 | 3.91 | 3.92 | 3.91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2.44% | -0.19% | 0.31% | 0.36% | 0.41% | 0.32% | -0.44% | |
毛利率 | 23.27% | 24.17% | 24.31% | 24.42% | 24.49% | 24.62% | 24.95% | |
毛利率变化 | -1.07% | 0.90% | 0.14% | 0.11% | 0.07% | 0.13% | 0.33% | |
剪叉-6-14米-海外 | 单位成本 | 5.74 | 5.73 | 5.74 | 5.76 | 5.79 | 5.80 | 5.78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5.10% | -0.12% | 0.29% | 0.33% | 0.38% | 0.32% | -0.47% | |
毛利率 | 28.14% | 28.59% | 28.74% | 28.86% | 28.95% | 29.08% | 29.41% | |
毛利率变化 | -5.54% | 0.45% | 0.15% | 0.12% | 0.09% | 0.13% | 0.33% | |
剪叉-16米及以上-海外 | 单位成本 | 24.94 | 24.92 | 25.02 | 25.12 | 25.23 | 25.31 | 25.20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3.31% | -0.07% | 0.39% | 0.38% | 0.44% | 0.32% | -0.41% | |
毛利率 | 14.19% | 15.52% | 16.85% | 18.17% | 19.43% | 19.97% | 20.30% | |
毛利率变化 | -1.92% | 1.33% | 1.33% | 1.32% | 1.26% | 0.54% | 0.33% | |
臂式-直臂-30米及以下-海外 | 单位成本 | 37.08 | 37.01 | 37.12 | 37.25 | 37.40 | 37.52 | 37.35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4.82% | -0.20% | 0.30% | 0.35% | 0.40% | 0.32% | -0.44% | |
毛利率 | 23.77% | 24.30% | 24.45% | 24.56% | 24.64% | 24.77% | 25.10% | |
毛利率变化 | -3.15% | 0.53% | 0.15% | 0.11% | 0.08% | 0.13% | 0.33% | |
臂式-直臂-30米以上-海外 | 单位成本 | 65.64 | 65.73 | 65.88 | 66.02 | 66.22 | 66.41 | 66.06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2.99% | 0.14% | 0.23% | 0.22% | 0.29% | 0.29% | -0.52% | |
毛利率 | 34.88% | 35.11% | 35.29% | 35.47% | 35.60% | 35.74% | 36.07% | |
毛利率变化 | -3.15% | 0.23% | 0.18% | 0.18% | 0.13% | 0.14% | 0.33% | |
臂式-曲臂-20米及以下-海外 | 单位成本 | 22.54 | 22.51 | 22.57 | 22.65 | 22.73 | 22.80 | 22.70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4.93% | -0.15% | 0.29% | 0.32% | 0.38% | 0.31% | -0.44% | |
毛利率 | 22.92% | 23.43% | 23.58% | 23.71% | 23.81% | 23.95% | 24.28% | |
毛利率变化 | -3.26% | 0.51% | 0.15% | 0.13% | 0.10% | 0.14% | 0.33% | |
臂式-曲臂-20米以上-海外 | 单位成本 | 45.24 | 45.28 | 45.39 | 45.49 | 45.61 | 45.73 | 45.53 |
单位成本增长率 | 5.85% | 0.09% | 0.25% | 0.20% | 0.27% | 0.26% | -0.44% | |
毛利率 | 23.92% | 24.23% | 24.42% | 24.65% | 24.81% | 24.99% | 25.32% | |
毛利率变化 | -3.85% | 0.31% | 0.19% | 0.23% | 0.16% | 0.18% | 0.33% |
由上可知,历史期内标的公司各类产品单位成本呈下降趋势且降幅较大,而预测期单位成本除期初延续小幅下降趋势外,长期整体呈上升趋势,预测具有谨慎性。历史期内,标的公司各类产品毛利率大幅上升,而预测期国内剪叉式产品预测毛利率呈下降趋势,其余产品预测毛利率小幅上升,上升主要由售价提高所带动,预测具有谨慎性。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预测的单位成本和毛利率在考虑标的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预测,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2、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
标的公司采购原材料种类和型号众多,且不同产品所用的原材料的尺寸和单价存在较大差异。整体来看,标的公司主要采购的原材料包括结构件、电气件、液压件三大类,其价格波动情况和标的公司采购价格变动趋势如下:
类型 | 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 标的公司采购价格变动趋势 |
结构件 | 结构件主要由钢材制成,价格与钢材价格相关,并有联动机制调价。 钢材作为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且变动趋势较难预测,预计短期内保持稳定。 | 随着标的公司采购量增加及商务竞价或洽谈进度,采购价格预计小幅下降。 随着标的公司结构件自制率上升,相关成本与钢材价格波动的关联度将有所上升。 |
电气件 | 电气件主要包括电池和线束。 锂电池:价格主要与碳酸锂强相关,目前碳酸锂的产能及价格已进入相对稳定期,锂电池价格基本稳定。 线束:原材料主要为电线电缆,与铜材价格强相关,并有联动机制调价。铜材作为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且变动趋势较难预测。 | 电池类原材料随着标的公司采购量增加,预计未来采购价格将小幅下降。 铜材目前供应和价格情况相对稳定,预计线束类原材料整体价格保持稳定。 |
液压件 | 液压件主要包括液压油缸、液压阀和胶管包。行业价格整体保持稳定。 | 液压油缸/液压阀:预计短期内随着公司采购量增加,整体价格小幅下降。 胶管包:预计通过国产化替代方式,未来成本将有较大幅度下降。 |
综上,由于标的公司产品所用的原材料种类和型号众多、成本构成较为分散且随产品类型变化而持续变化,且结构件、电气件等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与大宗商品价格相关、不具备可预测性,因此本次评估未将直接材料进行拆分,而是根据历史波动情况和审慎性原则对各类型产品的单台直接材料成本进行预测。
同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以量换价、国产替代等方式实现了原材料成本的大幅下降,且预计未来随着业务规模和采购量的增长,标的公司议价能力进一步提升,价格仍有下降空间。本次评估基于谨慎性,除2024年预测单位成本小幅下降外,其余预测期均预测单位成本长期成上升趋势,具有谨慎性。
3、市场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
(1)高空作业机械市场竞争格局及标的公司竞争地位
高空作业机械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早,目前仍为全球范围内的主要市场,市场成熟度较高,知名厂商包括美国的JLG和Genie、加拿大的Skyjack和法国的Haulotte等企业。我国高空作业机械行业起步较晚,整体市场份额相较于欧美等国外市场处于落后地位,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多项产业政策,以及人工成本上升等多重因素,高空作业机械行业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IPAF的数据,2022年中国租赁市场高空作业机械保有量为44.84万台,同比增长36%,已成为仅次于美国、欧洲的全球第三大市场,并涌现标的公司、浙江鼎力、徐工机械、临工重机、星邦智能等企业。报告期内,受益于国内高空作业机械行业的快速发展及标的公司自身的竞争优势,标的公司市场地位稳步提升。根据ACCESS INTERNATIONAL数据,2020年至2022年,标的公司市场排名由2020年的第14位上升至2022年的第7位:
排名 | 制造商 | 国家 | 2022年度排名 | 2021年度排名 | 2020年度排名 |
1 | JLG | 美国 | 1 | 1 | 1 |
2 | Terex(Genie) | 美国 | 2 | 2 | 2 |
3 | 徐工机械 | 中国 | 3 | 5 | 6 |
4 | Skyjack | 加拿大 | 4 | 4 | 3 |
5 | 浙江鼎力 | 中国 | 5 | 3 | 7 |
6 | Haulotte | 法国 | 6 | 6 | 4 |
7 | 标的公司 | 中国 | 7 | 9 | 14 |
8 | Time Manufacturing(2021年收购Ruthmann) | 美国 | 8 | 8 | 12 |
9 | 临工重机 | 中国 | 9 | 7 | 9 |
10 | Aichi Corporation | 日本 | 10 | 10 | 5 |
高空作业机械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除部分国家对高空作业机械的贸易设置壁垒,各国企业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自由竞争。未来,随着标的公司产能的扩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标的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在国内外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将进一步提高。
(2)标的资产的核心优势及可持续性
标的公司的核心优势包括产品优势、技术优势、制造优势、服务优势、渠道优势和技术人才优势,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公司业务与技术/二、交易标的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竞争状况/(十)标的公司的市场地位与竞争优势与劣势/2、标的公司的竞争优势与竞争劣势”。
前述核心优势主要来源于标的公司深耕行业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和上下游资源、对产品和客户需求的深度理解、人才团队优秀的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受外部因素变化的影响较小,具有可持续性。
4、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
历史期内,标的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3年1-4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浙江鼎力 | - | 29.42% | 27.85% | 33.19% |
临工重机 | - | 21.56% | 21.77% | 24.75% |
星邦智能 | - | - | 26.65% | 30.45% |
平均值 | - | 25.49% | 25.42% | 29.46% |
标的公司 | 23.14% | 20.19% | 16.23% | 12.67%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临工重机毛利率取其高空作业设备业务的毛利率
历史期内,标的公司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由于标的公司处于业务拓展期,销售规模较小,生产的规模效应逐渐释放、关键零部件国产替代尚在逐步进行,成本相对较高。随着标的公司推进关键零部件研发及国产替代、生产规模扩大,生产规模效应得到进一步体现,成本下降,同时产品认可度不断提升,议价能力增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毛利率持续增长。未来随着市场占有率继续提升、较高毛利率的海外业务占比上升,标的公司毛利率有望继续提升。
5、历史期及预测期毛利率情况
本次评估标的公司历史期及预测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1-4月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毛利率 | 12.67% | 16.23% | 20.19% | 23.14% | 22.19% | 22.54% | 22.60% | 22.63% | 22.64% | 22.65% | 22.98% |
毛利率变动 | - | 3.56% | 3.96% | 2.95% | -0.95% | 0.35% | 0.06% | 0.03% | 0.01% | 0.01% | 0.33% |
由上表可知,本次评估预测期标的公司毛利率逐年小幅上升,但均低于2023年1-4月已实现的毛利率水平。
如前所述,历史期内标的公司各类产品单位成本下降趋势明显、毛利率持续上升,本次评估在历史期变动趋势的基础上对预测期营业成本采取了谨慎预测;标的公司所处市场竞争格局和标的公司行业地位、核心优势及其可持续性能够支撑标的公司毛利率的进一步上升;历史期由于标的公司处于业务拓展初期,标的公司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本次评估预测期标的公司毛利率处于22%-23%区间,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四、不合理费用的明细、金额和认定依据,预测管理费用时是否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是否审慎充分
(一)不合理费用的明细、金额和认定依据
根据评估惯例,预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时,通常在历史年度数据的基础上,剔除其中不合理费用后,根据未来年度收入情况、收入增长情况等确定合适的比例后综合测算。
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中,标的公司历史年度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经核实不存在不合理费用,未进行剔除。
(二)预测管理费用时是否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是否审慎充分
1、折旧摊销预测情况
本次评估中,对折旧及摊销的预测充分考虑了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情况、现有固定资产的更新需求及未来产线设备的投资计划,对现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预期在预测期内获得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选择适当的残值和折旧/摊销年限计算预测期内的折旧及摊销额。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进度、标的公司资本性投资计划等因素,本次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预计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新增房屋建筑物 | 69,006.94 |
新增机器设备 | 58,131.45 |
结合上述情况,参照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折旧摊销会计政策,本次评估对折旧摊销的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存量固定资产折旧 | 4,786.75 | 6,634.65 | 6,375.15 | 6,354.75 | 6,351.75 | 6,329.58 | 5,028.16 |
新增房屋建筑物折旧 | 669.37 | 2,677.47 | 2,677.47 | 2,677.47 | 2,677.47 | 2,677.47 | 2,389.07 |
新增机器设备折旧 | 1,902.70 | 4,418.95 | 5,031.00 | 5,638.75 | 5,638.75 | 5,638.75 | 3,935.15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 | 358.30 | 534.78 | 534.78 | 534.78 | 534.78 | 534.78 | 535.12 |
无形资产—其他摊销 | 127.03 | 189.60 | 189.60 | 189.60 | 189.60 | 189.60 | 189.60 |
折旧摊销合计 | 7,844.14 | 14,455.45 | 14,807.99 | 15,395.35 | 15,392.35 | 15,370.18 | 12,077.10 |
折旧摊销费用分摊至各个科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主营业务成本 | 344.62 | 514.36 | 514.36 | 514.36 | 514.36 | 514.36 | 521.66 |
制造费用 | 6,619.27 | 12,627.76 | 12,978.48 | 13,567.27 | 13,570.12 | 13,573.73 | 10,362.57 |
销售费用 | 15.35 | 22.84 | 22.72 | 22.71 | 22.70 | 22.77 | 22.80 |
管理费用 | 426.59 | 970.75 | 973.10 | 973.66 | 973.32 | 944.61 | 906.17 |
研发费用 | 214.37 | 319.73 | 319.33 | 317.34 | 311.85 | 314.70 | 263.90 |
在建工程 | 223.94 | - | - | - | - | - | - |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折旧摊销合计 | 7,844.14 | 14,455.44 | 14,807.99 | 15,395.34 | 15,392.35 | 15,370.17 | 12,077.10 |
综上,本次评估预测管理费用时已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审慎充分。
2、修缮维护费用预测情况
标的公司的修缮维护费用主要为固定资产的日常及偶发修理费,随着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标的公司办公设施等固定资产规模增加,预计修理费将有所上升。本次评估管理费用预测中修理费的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修理费 | 106.07 | 129.21 | 180.25 | 208.51 | 236.17 | 258.02 | 266.03 | 266.03 |
增长率 | - | 23.39% | 39.50% | 15.68% | 13.27% | 9.25% | 3.10% | 0.00% |
本次评估预测修理费逐年上升,与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对修缮维护费用的影响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评估预测管理费用时充分考虑了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审慎充分。
五、结合报告期内实际担保损失和预计担保损失的差异,由中联重科
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客户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
差异,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
原因等补充披露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实际担保损失和预计担保损失的差异情况
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标的公司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标的公司支付货款。该种结算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通常要求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为承租人提供设备回购担保,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或触发其他设备回购条款,则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需要承担为承租人回购设备所有权的担保责任。
2020-2023年,标的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与当期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情况对
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实际回购金额 | 125.58 | 2,799.58 | 36.05 | - |
当期计提预计担保损失金额 | 786.33 | 2,141.88 | 2,289.98 | - |
回购金额占当期计提金额比例 | 15.97% | 130.71% | 1.57% | - |
当期末预计担保损失余额 | 5,218.06 | 4,431.86 | 2,289.98 | - |
回购金额占当期末预计担保损失余额比例 | 2.41% | 63.17% | 1.57% | - |
由上表可知,除2022年外,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回购金额远低于当年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且各期实际回购金额均低于当期末预计担保损失余额。前述回购担保实际发生后,标的公司一般综合分析客户的经营规模、资产情况、内外部征信情况等因素,若判断该客户后续有继续履约能力,则将该客户的结算模式转为分期结算模式,由客户继续向标的公司还款。标的公司2022年实际回购金额相对较高,主要系2022年部分主要经营区域位于上海、新疆的客户受宏观环境影响租金偿付能力显著下降所致。该等影响结束后,该部分客户的支付能力恢复正常,通过分期结算模式向标的公司持续还款。综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发生的实际回购金额低于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且后续通过分期结算模式按计划收回回购款项。因此,标的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可能导致的担保损失远低于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金额。
(二)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客户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
报告期内,中联重科为标的公司部分客户提供担保的部分主要为:
1、资产注入前,中联重科承担担保责任涉及的融资租赁公司为融资中国、融资北京
资产注入前,中联高机系中联重科事业部,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因此由中联重科承担中联高机融资租赁结算模式相应销售业务形成的回购担保责任,该部分业务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为融资中国、融资北京,涉及的客户系中联高机自行拓展。
资产注入后,综合考虑中联重科合并报表风险及标的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未将该部分担保责任转移至标的公司,仍由中联重科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同时,融资中国新增业务由标的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前述中联重科担保与标的公司担保的范围以时间点进行区分,与客户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无关。
报告期内,该部分中联重科提供担保的销售规模前五大主要终端客户,后续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终端客户名称 | 累计销售金额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29,163.50 | 信达金租 | 融资中国、信达金租 | 融资中国 | - |
华铁应急 | 95,661.22 | 未发生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业务 | 融资中国 | 融资中国 | 融资中国、融资北京 |
四川吉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5,388.92 | 融资中国 | 融资中国 | 融资中国、融资北京 | |
深圳市业盛建机租赁有限公司 | 7,546.20 | 融资中国 | 融资中国 | 融资中国、融资北京 | |
南京万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3,811.78 | 融资中国 | 融资中国 | 融资中国 |
报告期内,该部分中联重科提供担保的销售规模前五大主要终端客户,后续均与融资中国继续合作,新增业务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因此,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客户群体部分重叠,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不存在差异。
2、资产注入后,中联重科承担担保责任涉及的融资租赁公司为越秀租赁及信达金租
(1)越秀租赁
2021年起,中联高机开始探索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在与越秀租赁初步合作过程中通过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的模式进行了1单产品的销售,销售规模3.80万元人民币。由于本次试单效果并不符合双方预期,后续双方未开展进一步合作。该客户后续新增融资租赁结算业务与融资中国合作。
(2)信达金租
中联高机在与信达金租初步合作过程中通过中联重科进行全额担保的模式进行了2单产品的销售,销售规模55.10万元人民币。通过该等合作试单,双方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相关客户亦与民生金租、融资中国进行合作。2022年6月,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与信达金租达成合作,由信达金租向其提供资金支持购买中联高机产品,销售规模25,929.76万元。同时,中联神力智能装备(厦门)有限公司亦与融资中国进行合作。
因此,资产注入后,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客户重合,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不存在差异。
(三)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原因
根据标的公司业务规划,2023年后,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均由标的公司自身提供担保,因此本次评估预测期内不存在新增关联担保情况。
本次收益法评估参考的历史期内,标的公司预计担保损失计提政策保持一致,为按未到期担保余额与客户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计提,计提比例为1%。由于未到期担保余额与客户未到期的租金余额孰高值与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担保年限、担保比例等多种因素相关,无法准确预测,因此本次评估测算了历史期各期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占当期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比例,作为预测期的预计担保损失预测依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4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中联高机提供担保对应的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 | 60,004.53 | 250,949.31 | 223,257.30 |
当期计提预计担保损失 | 234.42 | 2,141.88 | 2,289.98 |
当期计提预计担保损失占对应收入比例 | 0.39% | 0.85% | 1.03% |
加权平均值 | 0.87% |
注1:2020年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未计提预计担保损失,故未纳入考虑。注2:加权平均值=各期计提预计担保损失之和/各期中联高机提供担保对应的融资租赁结算模式收入之和。
(四)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0.87%为评估参考的历史期内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占对应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的比例,具有可参考性。同时,标的公司因担保事项导致的实际损失金额远低于计提的预计担保损失金额,预测期按预计担保损失口径进行预测并扣减预测净利润,具有谨慎性。综上,本次评估中预计担保损失的预测具有合理性。
六、结合标的资产现有产能水平、产能利用率情况、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产能释放情况、未来年度扩展计划等,补充披露未来年度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的匹配性,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是否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
(一)标的资产现有产能水平、产能利用率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剪叉式 | 产能(台) | 44,588 | 38,295 | 29,557 |
产量(台) | 41,920 | 38,252 | 28,576 | |
产能利用率 | 94.02% | 99.89% | 96.68% | |
臂式 | 产能(台) | 10,731 | 8,060 | 5,253 |
产量(台) | 11,411 | 7,701 | 5,084 | |
产能利用率 | 106.34% | 95.55% | 96.78% |
根据高空作业机械生产特点,标的公司可视订单需求情况,通过增加生产人员、增加生产排班等方式提升产量。
(二)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对产能的影响、未来年度扩展计划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土建工程和在建设备安装工程,账面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在建工程-土建工程 | 39,070.47 |
项目 | 账面价值 |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 38,383.88 |
合计 | 77,454.35 |
标的公司在建工程主要为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土建工程已完成大部分建设工作;设备安装工程主体均已建完,已开始局部生产调试。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在用产线为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剪叉式产线和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臂式产线。标的公司将根据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剪叉式产线的建设和投产进度,合理安排中联重科望城工业园剪叉式产线逐步停产,确保产能的平稳过渡,不会对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除已有在建工程及其后续投入外,标的公司在预测期的新增资本性投资计划如下:
序号 | 设备分类 | 设备名称 | 价格(不含税) |
2024年上半年 | |||
1 | 焊接 | 薄板臂架结构线 | 2,699.12 |
2 | 装调 | 臂式数字化调试系统 | 1,823.01 |
3 | 装调 | 桅柱式装配线 | 1,814.16 |
4 | 装调 | 剪式数字化调试系统 | 1,575.22 |
5 | 装调 | 臂式装配线扩产 | 2,168.14 |
6 | 装调 | 剪式装配线扩产 | 2,539.82 |
合计 | 12,619.47 | ||
2025年 | |||
1 | 焊接 | 臂式车架转台结构线扩产 | 2,681.42 |
2 | 装调 | 蜘蛛车装配线 | 1,699.12 |
3 | 装调 | 叉装车装配线 | 1,884.96 |
合计 | 6,265.49 | ||
总计 | 18,884.96 |
根据上述投资计划,标的公司2024年上半年将新增设备投资12,619.47万元,新增臂式产能4,100台/年,剪式产能20,000台/年,达到臂式年产出能力13,340台,剪式年产出能力65,000台;2025年将新增设备投资6,265.49万元,
新增臂式产能3,160台/年,达到臂式年产出能力16,500台,剪式年产出能力65,000台。
(三)未来年度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的匹配性
本次评估预测的各年度产品销售数量与标的公司产能建设规划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台
年份 | 臂式 | 剪叉式 | ||||
设计产能 | 预测销量 | 产能利用率 | 设计产能 | 预测销量 | 产能利用率 | |
2023年 | 9,240 | 9,178 | 99.33% | 45,000 | 44,705 | 99.34% |
2024年 | 11,290 | 10,981 | 97.26% | 55,000 | 48,659 | 88.47% |
2025年 | 13,340 | 12,707 | 95.25% | 65,000 | 53,881 | 82.89% |
2026年 | 16,500 | 14,344 | 86.93% | 65,000 | 58,822 | 90.50% |
2027年 | 16,500 | 15,727 | 95.32% | 65,000 | 62,232 | 95.74% |
2028年 | 16,500 | 16,200 | 98.18% | 65,000 | 63,675 | 97.96% |
由上表可知,预测期各期预测销量均未超过标的公司产能规划,销售数量与产能规模相匹配。
(四)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是否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
1、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对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考虑情况
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包括标的公司存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增量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增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增量资产的资本性支出主要根据标的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相关合同签署情况等综合测算;存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增量资产的正常更新支出主要考虑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重置价等情况综合测算。
本次评估已根据标的公司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签署的投资合同和未来资本性投资计划预测增量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待投资额 | 预计投资时间 |
在建工程后续投入 | 30,764.83 | 2023年5-12月 |
拟建工程后续投入 | 18,884.96 | 2024年、2025年 |
注:审计报告附注中在建工程部分计算“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时未考虑土地投资款与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时冲减的购买长期资产相关费用,因此比例偏低,系计算口径差异。根据前述测算过程,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5-12月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永续期 |
账面已有固定资产更新 | 62.76 | 55.99 | 26.69 | 183.78 | 449.59 | 144.14 | 4,143.53 |
基准日后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 29,936.47 | - | - | - | - | - | 59.37 |
基准日后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 828.36 | 12,619.47 | 6,265.49 | - | - | - | 2,820.68 |
无形资产 | - | - | - | - | - | - | 239.97 |
合计 | 30,827.59 | 12,675.46 | 6,292.17 | 183.78 | 449.59 | 144.14 | 7,263.55 |
2、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
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已充分考虑了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
(1)在建工程后续投入金额根据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所签署合同的投资总额扣减已形成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的金额进行测算,测算依据客观、充分。
(2)拟建工程后续投入测算参考标的公司的资本性投资规划,且对设备投资金额和新增产能的匹配性进行了复核。
标的公司产品产能主要和装配线设备相关,目前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臂式装配线投资额为6,415.93万元,对应生产能力9,240台/年;剪叉式装配线投资额5,707.96万元,对应生产能力为45,000台/年。标的公司资本性投资规划中,将新增臂式装配线投资7,566.37万元,对应臂式产能增加7,260台/年;将新增剪叉式装配线投资2,539.82万元,对应剪叉式产能增加20,000台/年。未来新建产能的单位产能投资金额与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目前投资建造的装配线的单位投资金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类型 | 产线 | 投资额 | 产能 | 单位产能投资额 |
剪叉 | 现有产线 | 5,707.96 | 45,000 | 0.1268 |
预测新增产线 | 2,539.82 | 20,000 | 0.1270 | |
臂式 | 现有产线 | 6,415.93 | 9,240 | 0.6944 |
预测新增产线 | 7,566.37 | 7,260 | 1.0422 |
如上表所示,剪叉装配线的新增单位产能投资额与目前建设产线基本一致,预测具有合理性;臂式装配线的新增单位产能投资额高于目前建设产线,主要原因为计划投资部分桅柱式、蜘蛛车等新型臂式产品的装配线,金额相对较高,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标的公司拟建工程后续投入测算依据充分、合理。
综上,本次评估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已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的后续投入,包括其资本性支出和正常更新支出,相关预测依据充分、客观合理。
七、截至回函日,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与预测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进一步披露原因及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影响
2023年度,标的公司主要经营数据与收益法预测情况对比如下:
项目 | 2023年度实际情况 | 2023年收益法预测情况 | 业绩实现率 |
营业收入 | 553,893.78 | 572,879.58 | 96.69% |
营业利润 | 86,245.70 | 75,238.32 | 114.63% |
利润总额 | 86,232.53 | 75,232.91 | 114.62% |
净利润 | 74,750.03 | 65,396.47 | 114.30% |
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023年度,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3,893.78万元、净利润74,750.03万元,分别达到本次评估收益法相关预测值的96.69%、114.30%。营业收入略低于评估预测主要是由于2023年度标的公司提高业务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减少了部分利润率较低的产品销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经营和盈利情况良好,与收益法预测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评估基准日后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不会对评估值及交易作价构成不利影响。
八、基于前述内容,补充披露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是否审慎、合理,基
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预测业绩是否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标的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营业成本、毛利率和折现率等。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营业成本、毛利率参数的具体情况和评估依据详见本题前述回复;本次评估折现率的计算遵循《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选取的无风险收益率、市场风险溢价、β值、特有风险系数等相关参数取值依据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得到的折现率充分反映了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及自身财务风险水平。
本次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良好,与收益法预测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评估基准日后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不会对评估值及交易作价构成不利影响。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潜力较高,自身业务发展迅速,核心竞争力具有可持续性,未来产能规划与评估预测相匹配,预测业绩具有可持续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作价公允。资产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收益法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实现业绩超过评估预测,不会对评估定价造成不利影响,预测业绩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公允,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九、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二、标的资产评估基本情况/(二)评估假设/3、特定假设”中补充披露宏信建发租赁的相关设备的经济寿命、宏信建发租赁的具体用途、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条款,评估中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该批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中对租赁收入的预测情况,相关收入对评估值的具体影响,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宏信建发的续租情况,同预测假设是否存在差异。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二、标的资产评估基本情况/(四)收益法评估说明/4、未来收益的确定”中补充披露收入预测的具体情况,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预测是否客观审慎;营业成本预测具体情况,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的依据及合理性;管理费用中不合理费用的明细、金额和认定依据,预测管理费用时是否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是否审慎充分;报告期内实际担保损失和预计担保损失的差异,由中联重科提供担保客户同由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客户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原因等补充披露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未来年度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的匹配性,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是否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是否客观充分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九)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实现情况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中补充披露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与预测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影响。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董事会对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十)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是否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预测业绩是否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补充披露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是否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是否存在影响,预测业绩是否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十、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评估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标的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相关合同,结合评估预测情况,分析评估中租赁业务收入预测的合理性和对评估值的影响;
2、获取标的公司资本性投资规划、在手订单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结合标的公司产能规划情况、订单及客户需求、标的资产市占率等分析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的合理性;
3、获取标的公司历史期内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数据,结合未来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标的公司核心优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等,分析预测期内毛利率的合理性;
4、获取本次评估对管理费用的预测明细,结合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分析相关费用预测的合理性;
5、获取本次评估对预计担保损失的预测明细、标的公司历史期担保情况、预计担保损失计提、实际回购金额相关数据,结合预测期内预计关联担保的情况、历史期内预计担保损失比例波动的原因,分析本次评估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的合理性;
6、结合标的公司现有产能水平、产能利用率情况、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及产能释放情况、未来年度扩展计划等,分析预测期销售数量与其产能规模的匹配性;
7、获取标的公司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务报表,对比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与预测数据的差异,分析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1、本次评估假设宏信建发会一直续租相关租赁设备是基于当时情况作出的最优假设,具有合理性;预测租赁收入较整体收入规模占比较低,相关收入预测对评估值影响较小;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租赁业务开展情况同预测假设差异较小;即使未来中联高机经营性租赁业务不再持续,也不会对本次评估值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2、预测期各类产品销售单价与报告期差异较小,主要系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销售单价和销量预测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收入预测客观审慎;
3、本次预计预测期内毛利率在22%-23%之间具有合理性;
4、本次评估不涉及不合理费用剔除情况;预测管理费用时已充分考虑中联高机智能制造项目建成对折旧摊销及修缮维护费用等的影响,相关费用的预测审慎充分;
5、本次评估按0.87%测算预计担保损失具有合理性;
6、未来年度预测销售数量与标的公司产能规模相匹配,资本性支出的预测中已考虑在建或拟扩建工程项目后续投入,相关预测客观充分;
7、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经营和盈利情况良好,与收益法预测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评估基准日后经营业绩实现情况不会对评估值及交易作价构成不利影响;
8、本次评估中相关参数的选取审慎、合理,基准日后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评估值不存在不利影响,预测业绩具备可实现性,标的资产定价公允,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经办资产评估师签名: |
成本云 | 伍智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