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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并对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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