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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八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奖励薪酬组成:

(一)基本年薪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在公司任职的监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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