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宋夏云先生、杨轶清先生、刘树浙先生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关于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进行了逐项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3年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并签字确认。经自查,公司独立董事宋夏云先生、杨轶清先生、刘树浙先生均确认其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及其提交的相关自查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未发现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并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