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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总经理工作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副总经理四名。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非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并应在本公司领薪。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七条 总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胜任经营管理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四)身体健康,不至于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八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个人品质、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所分管或从事的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其颁发聘任书。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经董事会指定的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全面负责和领导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及调整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计划和方案的最高执行人,其主要权限是:

(一) 有权建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相关的议案;

(二) 有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年度方针目标、经营计划、投资计划、预算计划组织公司各机构部门具体地实施工作,并有权进行必要的资源调配和措施方法的制定和调整;

(三) 有权在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选择确定供应商。有权根据公司财务预算方案,进行资金借贷和资金运筹工作;

(四) 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进行公司内部人力的调配和人员进出,并有权选拔聘用、解聘中层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奖惩条例,对公司中层及以下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聘用和解聘;

(五) 有权批准在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内具体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资金支付计划;

(六) 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基本规章的规定,主持制定公司的各项具体规章和具体政策办法,正确处理国家、股东和职工的三者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公司的发展,保证公司依法、有序地运行;

(七) 有权列席公司董事会,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向董事会提交总经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八)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1、非日常性经营(对外担保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低于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低于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低于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低于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低于10%;

2、日常经营(对外担保除外)相关事项,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具体权限如下:

(1)属原材料采购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低于500万元的,由总经理签署,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2)属产品销售合同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经理签署,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3)公司其他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低于500万元的,由总经理签署,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3、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以及借款涉及的担保事项中单笔借款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对外借款及担保。

4、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董事长临时授权赋予的其他权限。

公司董事会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事项涉及以上涉及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司《关联交易规则》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并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该代理人。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

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依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理,努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章程》和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具体分管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副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分工及其调整由总经理授权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分工是: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经济信息,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工作的预测,参与拟定并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负责各项资金管理,积极开辟财源和筹措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计划,并考核完成情况;

正确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并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分析,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负责财务凭证、成本账薄、报表等资料装订和保管工作;负责培养和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技术业务素质。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于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通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室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考核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副总经理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定期办公会议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定期办公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 本细则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 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议案;

(三) 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 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以下会议制度:

(一)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列席会议。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主持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就某一议事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地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供可供其作出合理判断的基础性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经总经理签发后,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参与会议表决的与会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有会议记录载明其在表决时提出异议的除外。无故缺席会议或在会议表决时未表明态度或作出弃权表决的与会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担任记录员,总经理办公会议主

持人、出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第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根据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其负责的专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七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将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的,总经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八章 总经理的奖惩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五十条 若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或未切实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进而妨碍总经理正常履行生产经营管理职责,并因此导致总经理无法达成年度利润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之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承担修订本细则的职责,所有修订内容必须经过董事会的严格审议和批准,才能正式生效并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所有。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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