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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至2023年末,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3年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4,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6,823万元(或等值外币),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合计为人民币80,8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1.18%。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有利于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融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有关2024年公司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系实际经营业务开展所需,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增强财务稳健性,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规定,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内控程序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和风险控制。本次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章顺文:

2024年4月25日

黄文锋:

2024年4月25日

叶晓东: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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