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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 公告编号:2024031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5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9:15至2024年4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保平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由董事程旗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4名,代表股份494,977,5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394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486,907,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0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8,07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周敏律师、杨梓赪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977,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4,977,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4,977,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4,977,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861,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1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同意7,9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26%;反对1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94,861,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1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同意7,9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26%;反对1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敏、杨梓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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