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7 证券简称:哈焊华通 公告编号:2024-018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李金桂先生、林三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吴毅雄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吴毅雄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吴毅雄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后生效,在此之前吴毅雄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吴毅雄先生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5年6月26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毅雄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任职期间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吴毅雄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吴毅雄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王兵先生的辞职已于2024年3月19日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金桂先生、林三宝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在正式出任公司独立董事后,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李金桂先生、林三宝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李金桂先生,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中原工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主要经历:2009年7月至2016年4月,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项目经理;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任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2022年10月,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高级经理;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任上海杰和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高级经理;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质控经理;2023年8月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高级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3月至今,任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李金桂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林三宝先生,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加工工程,博士。
主要经历:2000年7月至2012年12月,历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学院讲师、副教授;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2013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学院教授;2013年11月至2023年12月,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先进焊接与连接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2024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兼任焊接技术与工程系副主任。
截至公告日,林三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