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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目的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第二条 制定原则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实施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条 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订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未来三年(2024-2026年),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款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3.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五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和相关决策机制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股东回报规划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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