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财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简称财通证券
保荐代表人叶强、陆小鹿上市公司代码601108
报告年度2023年报告日期2024年4月25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27号)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

日公开发行了3,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元,募集资金总额3,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788,439,622.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603号的验资报告。财通证券于2021年

日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自与公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继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有关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

日止。由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转股尚未完成,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仍需对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8号)核准,公司采用向公司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方式,实际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54,713,25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80元,募集资金总额7,172,050,147.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147,357,858.1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35号的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在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未发现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关注了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交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20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财通证券自上年度初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通证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财通证券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