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第四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10万元(税前)。第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津贴按其实际任职时间予以发放。第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