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期施行“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
(三)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执行。其他会计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于财务报表主体项目的影响如下:
1、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报表项目 | 变更前 2022年12月31日 | 变更后 2022年12月31日 | 影响金额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35,567,940.85 | 139,499,843.68 | 3,931,902.83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931,902.83 | 3,931,902.83 |
2、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报表项目 | 变更前 2022年12月31日 | 变更后 2022年12月31日 | 影响金额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4,578,069.13 | 35,939,450.99 | 1,361,381.86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361,381.86 | 1,361,381.86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