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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声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仔细审阅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内容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股东利益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编制的《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履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经营的实际情况,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董事会履行的续聘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宋庆云、何凯、蔡念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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