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朱卫东先生、吴慈生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朱卫东先生、吴慈生先生的任职情况以及其签署的自查报告,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