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4-029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合理回报股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47,497,112.4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0,478,582.37元。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49,982,941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2,500,000股后的47,482,941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9,496,588.2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为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并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本章程的规定,促成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具体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