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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补选监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事辞职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李鹏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鹏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本次辞职后,李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李鹏先生的辞职将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故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前,李鹏先生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李鹏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原定任期为2022年06月24日至2025年06月2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鹏先生通过深圳众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8,477股,李鹏先生在辞职后将继续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所做出的承诺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

李鹏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为公司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监事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袁碧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在其当选监事后,接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袁碧女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聘任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张赛玲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69-82218098

传真:0769-81627183

邮箱:zhangsailing@suqun-group.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金磊工业园A栋1-2楼

四、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简历》:

袁碧:女,198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本科学历。2003年9月至2007年8月,任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采购管理;2007年9月至2010年8月,任东莞市桥头众成外语培训学校培训老师、教务主任;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任东莞市金镁利塑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任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培训经理;2013年10月至2022年8月,任东莞新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培训部长、项目经理;2022年9月加入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碧女士通过深圳众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98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张赛玲:女,199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历任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广东中泰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3年10月加入公司,现任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赛玲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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